因出售散装汽油未实名登记,对公安机关实名制登记要求置若罔闻。近日,同心县公安局对辖区银同加油站开出全县首张金额为10000元的“反恐罚单”,并对加油站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也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实施以来,同心县公安局针对加油站反恐重点单位开出的首张“反恐罚单”。
2018年1月25日,同心县公安局在与相关部门会商中获知:辖区银同加油站涉嫌违规出售散装汽油。接报后,局领导高度重视,责成辖区石狮镇派出所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核实:2018年1月17日,家住豫海镇新区的杨某某租用马某某的私家车欲去银川,乘车人杨某某要求司机马某某到加油站购买汽油,马某某应杨某某的要求并持乘车人杨某某的身份证到银同加油站购买了汽油。加油员孙某某在无派出所证明、在未核实人证统一的情况下,仅在系统中刷了身份证、录了人员信息,即出售了5公升散装汽油,对购买散装汽油人员实名制登记不如实,严重违反了买卖散装汽油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四款规定,1月30日,同心县公安局依法给予银同加油站罚款10000元的大额处罚,分别给予加油站负责人黑某某和直接责任人加油员孙某某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记者 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