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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这起52人涉黑案件一审判决,“黑老大”郭金发获刑15年

2018-02-13 宁夏新闻网


  2月13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的吴忠市郭金发等52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在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据了解,宁夏公安机关历时一年五个月的侦查工作,依法查明:


  被告人郭金发2011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后,拉拢被告人白明涛、马亮、杨东发等多人逐步形成了以郭金发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郭金发自称该组织为“哈氏集团”,组织成员接受郭金发的指挥并称其为“哈哥”“大哥”,有组织地在吴忠市利通区及周边地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计实施寻衅滋事17起,殴打23人,致10人轻伤、轻微伤;

  强拿硬要和消费不结账数额127999元;

  开设赌场6起,召集他人参与赌博累计80余场次,参赌人员累计1580余人次,赌资数额累计达1210万余元,抽头渔利数额累计162万余元;

  非法拘禁1起1人。


  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打击报复证人、窝藏罪等9项罪名,涉及刑事案件27起、行政违法和其他事件34起。


  经法院审理,郭金发伙同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组织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大经济利益,通过在娱乐场所强制消费、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吴忠市利通区及周边地区娱乐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在组织成员涉嫌违法犯罪时,为逃避司法机关打击,对被害人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其不敢报案;指使组织成员插手劳务工资纠纷、滋扰餐饮店正常营业、砸毁休闲会所门面,迫使其停业,对当地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和群众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吴忠市利通区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郭金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对被告人马亮、赵兵、杨东发等12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11年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其他3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拘役6个月不等的刑罚。(记者 李锦)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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