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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区法院对明某某等11人涉恶案一审宣判

  4月22日,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二审判法庭对明某某等11人涉恶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明某某、马某甲、闫某某、孙某某为达到非法经济目的,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伙同被告人马某乙、马某丙、李某某、谢某某、朱某某,通过组织、强迫等手段,在红寺堡区、银川、惠农等地控制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中明某某、马某甲还对所控制的妇女进行强奸,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2017年1月24日晚,被告人闫某某在吴忠市红寺堡区前进西街某KTV喝酒时,用其随身携带的甩棍随意殴打服务员宋某某,致使宋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宋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明某某以组织、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马某甲以组织、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闫某某以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孙某某等八人以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容留卖淫等罪名判处五年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家属及干部群众100余人旁听庭审。(记者 胡俊)

来源:宁夏新闻网

编辑:王莹 责编:生产队长编委:李文龙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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