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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兴德贪污案一审被判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7月5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中卫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兴德贪污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王兴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530.4887万元及孳息,上缴国库。

  银川中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1998年,王兴德任宁夏固原扶贫经济发展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第一副主任。1998年8月,宁夏明天农村工贸公司(系自治区计委宁夏农村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泽发荞麦制品有限公司与固原试验区同达康实业公司(固原试验区管委会下设公司)联营成立宁夏固原试验区明泽荞麦系列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泽公司),王兴德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聘用马某(另案处理)为副经理,负责明泽公司日常管理。

  1999年6月,按政策要求宁夏明天农村工贸公司移交固原试验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为王兴德。7月,宁夏明天农村工贸公司、宁夏泽发荞麦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权均由固原试验区管委会管控,至此明泽公司的资产均属国有。此后王兴德调任他处任职,退休前任中卫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但其明泽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未免去。

  2013年9月,已退休的王兴德未向组织汇报,私自委托马明办理明泽公司拆迁补偿事宜,将拆迁补偿款中的530.4887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王兴德向监察机关全部退缴。

  银川中院认为,被告人王兴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530.488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王兴德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情节作出上述判决。(宁夏日报记者  张涛)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

编辑:杨春晖编委:马江 邵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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