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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一小区业主将公共绿地改建“私家花园”!

香溪美地小区业主 吴先生

1小时前来自iphone客户端

小区多名一楼住户将公共绿地改建为“私家花园”。有的硬化了路面建了围墙,有的把南边窗户改成入户门,有的修了木栈道,还有的正在施工中,占用绿地面积均在10平方米至40平方米之间。

1小时前


香溪美地小区36号楼业主:当初买房时,一楼的价格每平方米比其他楼层高出不少,虽然购房合同中没有写明允许改建花园,但购房时,中介口头承诺,买一楼可以自己搭建花园。这些业主在改建时,也给当时的物业公司交过押金,是经过允许的,怎么能说是私搭乱建呢?



新生物业公司:今年4月刚刚入驻香溪美地小区的,接手之前,还有两三家物业公司在此服务过。在与之前的物业公司交接时,对方也并未移交个别业主私建花园的申请和保证金。


一楼住户私搭乱建已成为物业管理之痛

物业劝导制止过多次

为此还与业主发生过冲突

但因为没有执法权

最终未能劝导成功



公用绿地被业主随意侵占、改造

物业公司是否存在管理不善

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作为业主,该如何维权?

针对这些问题

让我们听听律师怎么说?

  《物权法》

  第七十条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八十三条 业主义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按键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单位或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保留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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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王莹 王君卓

审核:秦文

来源:宁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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