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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人速看!符合这些条件者,可申领补助金!


为做好“六稳”“六保”工作
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
《关于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政策的通知》
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
应保尽保

《通知》明确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缴费满1年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缴费6个月包含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执行;缴费6个月以下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50%执行。


      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2020年5月至12月,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其中,累计参保不满6个月的,发放2个月临时生活补助;累计参保满6个月,包含不满1年的,发放3个月临时生活补助。


2020年3月至6月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通知》规定


      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不得跨地区重复申领享受。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也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与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

      各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核实领取失业补助人员条件时,应以社保信息系统中该人员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为依据,至少有1个月以上的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记录,不得要求参保失业人员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证明材料,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


      要定期对本地区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的人员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对冒领、骗取、套取失业保险基金行为的,除追回违规发放的资金外,依法追究申领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记者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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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剑平

审核:马江 杨丽

来源:宁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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