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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一父亲怀疑女儿被家暴,持刀砍伤女婿!

  2019年10月17日,王小星(化名)与其妻子因琐事发生矛盾后,二人来到彭阳某小区其岳父姚大锤(化名)家中。


  姚大锤联系他人前来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姚大锤得知女儿有伤,且怀疑该伤系王小星所致,遂从厨房拿来一把菜刀,将王小星殴打、砍伤。


  受伤后的王小星,被送至彭阳县人民医院检查,因伤情严重,于当日转至固原市人民医院。


  经诊断伤情为:头部损伤、头皮裂伤;左肩部皮肤裂伤(刀砍伤);腰部损伤;腰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


  在急诊科治疗20天后,王小星转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出院后,王小星又到银川市第三人民医院、银川市人民医院检查。


  2019年12月,经固原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小星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头皮裂伤及左肩部皮肤裂伤均构成轻微伤。


  再说回当时案发后,王小星打电话报警,姚大锤在现场等待,后经依法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5月20日,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大锤犯故意伤害罪,向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小星以被告人姚大锤的犯罪行为对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51000元、误工费4925.9元、护理费492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营养费1550元、交通费3000元,以上费用共计68501.8元。


  彭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大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


  二、作案工具单刃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姚大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小星受伤后经济损失33995.16元,已交纳20000元,剩余13995.16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小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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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春晖

审核:马江

来源:彭阳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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