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袭警罪,宁夏这些人以身试法被刑拘!
编者按
自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其中“袭警罪”独立成罪。法律为执法者撑腰,袭警罪正式入刑,自此,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有了更坚强的法治保护“利器”。
“把袭警行为入罪,并单独设置法定刑,这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需要。”3月9日,自治区公安厅法制总队负责人说。人民警察肩负着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的重任。然而,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执行警务过程中,常常遭受行为人的人身攻击,阻碍执法、造谣诽谤等恶劣行为。3月1日以来,我区公安机关共立袭警刑事案件3起。
3月初,吴忠市红寺堡区公安分局组织开展全警实战“大练兵”。
案例一
醉酒砸车不听劝告 殴打抓伤出警民警
3月2日22时许,灵武市公安局东塔派出所接到报警有醉酒人砸车需要处理,民警出警在现场处置警情时,遭到违法行为人李某无故辱骂,民警对其劝告后,李某继续辱骂出警民警拒不配合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后民警在多次对其警告无果后对李某进行强制传唤,在带离过程中李某拒不配合,并殴打民警头部,将民警颈部抓伤。3月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袭警罪被灵武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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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打的拒付车费 威胁“要闹死警察”
3月4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酒后从银川市兴庆区中山街乘坐张某驾驶的出租车至永宁县望远镇四季鲜市场附近下车,因拒不支付车费与出租车司机张某发生争执,张某向永宁县公安局望远派出所报警。该所值班民警出警到现场调解车费问题,犯罪嫌疑人李某仍然不愿意支付车费。民警随即将犯罪嫌疑人李某以及司机张某带到派出所值班室调解,劝说李某支付车费,其不仅拒不支付车费,还对在场民警、辅警不断进行辱骂、推搡,并威胁“要闹死警察”。经过反复劝说,犯罪嫌疑人李某向张某支付了车费,但在出租车司机张某脸部打了一拳,民警上前制止时,犯罪嫌疑人李某拿起值班室铁凳子砸向辅警头部,致辅警头部受伤,并向民警胸部打了一拳、腿部踢了一脚,值班人员遂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控制后约束醒酒。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袭警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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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女子拒不配合传唤 辱骂踢踹民警辅警
3月7日,灵武市公安局崇兴派出所民警在位于崇兴镇台子村一队杨某花家中,依法对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嫌疑人杨某花传唤过程中,遭到杨某花孙女杨某燕无故辱骂、阻拦,后民警对杨某燕以阻碍执行职务进行传唤过程中,杨某燕拒不配合,并辱骂、踢踹民警脚部、腿部等部位,造成民警和辅警员不同程度受伤。3月8日犯罪嫌疑人杨某燕因涉嫌袭警罪被灵武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在和平时代,公安队伍是一支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队伍。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已经有1.4万余名民警因公牺牲,10多万民警因公负伤,3700多名民警被评为烈士。这些数据都说明了,把袭警行为入罪是一种必然,保护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是法律义不容辞的。对人民警察多一份安全保证,人民就多了一份平安,社会就多一份稳定。”自治区公安厅法制总队负责人说,此次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对于切实维护警察执法权威,保障警察人身安全,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筑起了法治屏障,有着极其深刻的社会意义。
法官提醒:违法成本更高
在“袭警罪”之前,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适用“妨害公务罪”。
2020年2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两起案件均为暴力袭警妨害执勤。
俞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撕毁民警防护服,用石头将出警民警马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民警马某某的伤情系轻微伤。案发后,俞某某家属赔偿民警马某某经济损失3000元。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俞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灵武市公安局西郊派出所对辖区治安情况进行实时24小时巡防。
被告人马某某则是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致2名民警受伤。经鉴定,2名民警伤情均为轻微伤。案发后,马某某向受伤民警积极主动赔偿医药费16000元。被告人马某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单独入刑,并针对部分严重、恶劣情节提升量刑档次(单独设立法定刑),凸显了暴力袭警行为特殊的社会危害性,意味着袭警行为人将面临更高的违法成本,特别强调了对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法律保护。”3月10日,该案主审法官说,上述两起案件是宁夏在疫情防控期间,首次一审宣判的涉疫情妨害公务案,但是与“妨害公务罪”相比,新设立的“袭警罪”在惩处方面,从过去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提升到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灵武市公安局西郊派出所对辖区治安情况进行实时24小时巡防。
据介绍,“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相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
罪名的变化。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原为妨害公务罪,现为袭警罪,虽然适用同一条法律规定,但应用的罪名不同。若使用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仍构成妨害公务罪。
犯罪构成与妨害公务不同。妨害公务罪的行为为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职务,袭警罪的方法是使用暴力袭击,直接危及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袭警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人民警察。
具体危险犯转化为抽象危险犯。妨害公务罪为具体危险犯,对“具体地执行职务”有妨害的现实危险;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没有直接地联系,只要袭击履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就构成犯罪。
规定了袭警罪结果加重犯。将“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作为袭警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暴力袭警构成重伤或死亡的,则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构成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宁夏日报记者 张涛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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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春晖
审核:贺璐璐
来源:宁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