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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有人非法猎捕并收购1754只野生“癞蛤蟆”,被批捕!

  近日,隆德县检察院依法对隆德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一起非法捕猎并收购野生“癞蛤蟆”的案件予以批捕。


  2021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隆德县某河湾非法捕猎、收购蟾蜍共计1754只。


  经鉴定,王某某非法猎捕及收购的蟾蜍为中华蟾蜍,系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属于两栖纲无尾目蟾蜍科,为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


  所谓“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癞蛤蟆在农村是很常见的动物,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捕猎癞蛤蟆、青蛙等不对,但并未意识到这是上升到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行为,这起案件给大家都上了一课。


检察官提醒:不要乱捕、滥食野生动物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有明文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有了合法手续还不行,如何猎捕也有严格的规定。电捕工具、铁夹、气枪、毒药、麻醉药等均属于禁用猎捕工具,不能随意使用。通过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或者使用火攻、烟熏、挖洞、陷阱、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也要负法律责任。


  中华蟾蜍能大量捕食危害农作物、树木、牧草、建筑木材和人类健康的有害动物,被称为是捕食害虫的能手和守护森林的“忠诚卫士”。中华蟾蜍皮肤腺分泌物的加工制成品蟾酥为中国传统中药材,临床应用广泛。


  该案的批捕,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决心,为更好贯彻落实绿色检察发展理念,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将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益诉讼。在此呼吁广大群众,不要乱捕、滥食野生动物,切莫为了口腹之欲或经济利益触犯法律!为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倡导广大群众如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共同向非法猎捕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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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莹

审核:葛龙

来源:固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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