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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款200万!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3月14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银川市2022年消费维权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包头市广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代理销售龙马新天地三号楼项目时,将预售许可证上载明的16套房产分割成802套小面积商铺对外销售,并宣称分割后的商铺为“五证齐全”“五证现铺”的“独立商业面积”,对购房者造成欺骗和误导,分割后的商铺至今不能办理独立的房屋产权登记。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银川市金凤区贵燃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待售的各品牌白酒共计83瓶,经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6.44万元。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侵权白酒83瓶、罚款19.3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李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充装经营液化石油气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永宁县望远镇周边为居民进行液化石油气充装经营活动。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充装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没收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和工具、没收违法所得9.58万元、罚款22.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宁夏天炫慧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提供“慧眼明视”视力保护相关技术服务时宣称的“彻底解决青少年视力问题”“彻底摘掉眼镜 恢复正常视力”“1天可以摘掉眼镜”等为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内容。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杨某某无照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情况下,擅自生产冒用其他品牌厂名、厂址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车用尿素尾气处理液。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商品605件、制造工具和违法商标标识5802件,没收违法所得0.1万元,罚款8.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任某某销售不合格絮用纤维制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棉被、棉褥、棉大衣,经抽检其填充物为纤维制品下脚料或其再加工纤维,为不合格产品。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棉大衣100件、棉褥94条,没收违法所得0.95万元,罚款9.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银川市西夏区弘艾万家艾灸馆同心北街店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案


  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艾熏蒸子午坐,主要针对“老年人”进行体验和销售,该产品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不合格艾熏蒸子午坐38个、罚款4.7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宁夏康润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的温度储存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银川市凯旋者网络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辖区内某网吧接纳5名未成年人上网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发现该网吧多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且屡教不改。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张某某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接到银川市农业农村局移交案件线索,经核查,当事人张某某养殖销售的鲤鱼经抽检兽药“地西泮”超标,为不合格农产品。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的规定,将“地西泮”超标的鲤鱼进行无害化监督销毁,并给予张某某没收违法所得714元、罚款0.7万元的行政处罚。(新消息报记者 吴彩华)


来源:新消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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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莹 责编:杨丽 监审:贺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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