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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美国】重磅!新规年初上路--移民局公布非移签证和职业移民新规

2016-11-22 移居美国指南



11月18日,移民局和国土安全部在Federal Register网站公布了《Retention of EB–1, EB–2, and EB–3 Immigrant Workers and Program Improvements Affecting High-Skilled Nonimmigrant Workers 》的最终规定(Final rule)。

此规定将在公示60天后,将于2017年1月17日,川普正式入主白宫之前生效


新规要点如下:


1、持H-1B签证外籍员工失业,将有60天“宽限期”


新规让外籍员工即使失业,也不会立刻丢失身份。H-1B签证持有人可以利用60天的Grace Period寻找新工作机会延续在美合法身份。注意:处于grace period期间的外籍人士不能在美国合法工作,需要申请新的合法工作签证工作。


移民局的现行政策是,目前H1B没有宽限期,必须在发薪日最后一天离境,很多人失业后只能立刻转成学生签证或者F2/H4签证来度过难关。


H1B、H1B1(智利及新加坡专业人士签证)、特殊人才签证O1、跨国公司派遣签证L1的人才,如果是已获批I-140的首要受益人,且移民签证根据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签发,并向DHS提供发放就业许可EAD的正当理由,则可另外申请持续一定时间(a limited peroid)的EAD;按时申请EAD工卡延期、不改变就业范畴,EAD有效期可自动延长180天;移民局无须在提交工作许可申请(I-765)90天内裁定结果,如果未能在90天内处理I-765,则签发临时EAD。

E-3(澳洲公民工作签证)、H1B、H-1B1(智利及新加坡专业人士签证)、O-1、L-1、TN(加拿大及墨西哥公民在美工作签证)持有人若在有效期之内失去工作,将有60天宽限期;


为E-1(贸易商签证),E-2(投资人签证),E-3(澳洲公民工作签证),L-1和TN(墨西哥和加拿大公民工作签证)非移民签证申请人设定两个长达10天的宽限期,为其准备开始在美国工作、离开美国或以其他方式维持合法身份提供充分时间。


允许具有E-3(澳洲公民工作签证),H-1B,H-1B1(智利和新加坡公民工作签证),L-1(跨国经理人签证)或O-1(特殊人才签证)非移民身份的高科技员工(包括适用于任何宽限期内)在以下情况下申请就业许可(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是获批的I-140表格申请的主要受益人;其优先日期没有获得移民签证的发放;可以证明存在令人信服的情况下,DHS可以自行决定颁发就业许可。注:这种就业许可只能在有限的情况下更新,并且必须每年申请延长。


2、批准的I-140雇主不能撤销;I-140批准后的180天或者I-485身份调整递交后的180天后,雇主公司如果倒闭或停运,外籍员工已批准的I-140不会被自动撤销。


如果外籍员工的I-140职业移民绿卡申请已经被批准,那么即使雇主要求撤销,也不能够被自动废除。绿卡申请人仍可保留已批准的移民申请状态。


在I-140批准后的180天或者I-485身份调整递交后的180天后,雇主公司一旦倒闭或停运,外籍员工已经批准的I-140也不会被自动撤销,申请人能够保留这个优先日。即使在等待排期期间更换雇主,由新雇主重新提交一份I-140,也能继续使用原优先日不需要重新开始计算排期。当然前提条件是没有被国土安全部查出存在签证欺诈、伪造材料等行为,不然外籍雇员是无法继续保留已批准的I-140的。


现行移民局的政策是,雇主通过提交I-140表格为外籍员工申请职业移民(即“绿卡”),但如果雇主由于公司倒闭等其它原因,撤销帮助外籍员工的移民申请,外籍员工绿卡会受到影响。


3、满足特定条件的工作许可EAD卡的延期

只要满足以下情况,国土安全部DHS将自动延长最多180天的工作许可(EAD):

所提交的EAD更新申请和之前的EAD属于同一个授权工作类别;
申请在当前EAD过期前提交;
在EAD过期前继续保有基本的个人就业资格;
是I-485身份转换的申请者或者STEM专业的OPT持有人。


4、特殊情况下的工作许可EAD卡申请


如果满足下面这些条件,那么I-140被批准的受益人及其家属可以申请一年的工作许可:

是H-1B、L-1、O-1、E-3(澳洲公民工作签证)、H-1B1(智利及新加坡专业人士签证)身份或在相应grace period期间内的非移民申请人;I-140被批准的受益人由于其国家限制无法获得移民签证号码。

I-140被批准的受益人必须说明自己身处何种特殊情况以致需要申请该工作许可。

在最终规定中,国土安全部并未给出“特殊情况(compelling circumstances)”的具体定义,但说明了在以下情况可能会授权该工作许可,包括但不限于:

严重疾病或残疾
雇主纠纷或保护
申请人及其家庭会遭受实质性损害
对雇主的重大干扰


5、换工作要填的J表


如果外籍员工的I-485身份调整已经进行等待审理到达180天或以上,那么,在此基础上换工作就不再需要重新递交劳工证(Labor Certification/PERM)或者I-140申请了。

另外,新工作跟原工作是相同或类似的岗位分类,需要在身份调整时同时递交一个I-485的补充表格J表(Form I-485 Supplement J)以及相关材料证明两个工作的相似性。

J表(Supplement J)是移民局最新提议的一份I-485申请的附加表格,大多数情况下需与I-485表格同时提交,主要用于更全面地验证此份职业移民申请受益人在更换工作或者身份转换时job offer中的各方面信息。J表将取代现在提交I-485时的initial evidence requirement,无需提交带有公司抬头的证明信来确认offer持续有效。另外,由于J表的出现,I-485表格和填写说明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J表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一定要提交:

1)所有需要等待排期的职业移民申请人(I-140和I-485不能同时申请者)
2)在I-485申请提交的180天后还在pending状态、没有拿到绿卡、没有EAD工卡、更换了雇主的受益人

由于排期的存在,大部分外籍员工都会将批准的I-140和I-485申请分开提交,而且很多申请人都会在提交I-485的180天后换工作,所以未来大部分申请人都离不开J表。


(本文图片内容来自Federal Register,如有侵权,请留言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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