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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严格管控措施……

理工融媒 河南理工大学 2022-12-04


3月17日,焦作市修武县对王屯乡习村小学师生例行核酸检测时发现两管异常,3月18日凌晨对相关人员再次开展采样检测,发现5例初筛阳性,后经焦作市疾控中心复核,结果均为阳性。


接到初筛阳性报告后,焦作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市、县两级指挥体系合署办公,立即开展流调溯源、风险人员排查、风险区域管控等工作。目前相关人员均已采取隔离管控措施。

请广大师生配合做好流调溯源、精准排查、核酸检测、闭环管控风险人员等,降低疫情外溢风险。 



学校已按照上级要求

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各类物资储备充足。

请广大师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沉着应对,

从严做好防护!

下午,焦作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指挥部办公室也发布相关公告。


焦作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告

(2022年第8号)


根据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为有效阻断疫情扩散蔓延,守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加强当前疫情防控有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强化出入焦管理


1.在市域范围内各高速公路收费站及与其他省辖市交界的国道、省道设置交通检测站,对省外和外地涉疫地区入焦车辆查验驾乘人员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版、电子版均可),无有效证明者,在就近核酸检测点采样登记后方可入焦。


2.市民群众非必要不离焦、县域之间不流动,确需离焦的,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版、电子版均可),离焦和返焦前均需向社区(村)和单位报告,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各级各类单位要落实人员外出管理主体责任。


3.请广大驾乘人员途经交通检测站时,提前减速慢行、打开车窗、规范佩戴口罩,服从现场指挥,积极配合查验。


二、强化社会面管控


1.全市所有居民小区(村)设立防疫岗,原则上只保留一个出入口,对进入人员严格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分包社区(村)的干部、志愿者下沉一线,参与疫情防控。


2.全市暂时关闭棋牌室、酒吧、KTV、桌游室、影剧院、网吧等非生活必需场所,各旅游景区、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室内接待人员不得超过容载量的50%,室外不超过容载量的75%。全市各类超市、便利店、农贸市场等保障群众日常生活的公共场所,严格落实错峰限流、佩戴口罩、扫码测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


3.所有高校、中职等寄宿制学校严格执行封闭管理,中小学、幼儿园要从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进出管理、核酸检测、健康监测等措施,暂停所有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教学。


4.暂停非商贸类会议活动,严格审批50人以上会议活动,参会人员均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养老院、福利院、监所等机构暂停探视活动;公墓、骨灰堂(塔陵)暂停祭扫;婚事暂缓、丧事简办。


三、强化发热患者规范就诊


1.出现发热、咽痛等相关可疑症状患者要主动前往就近发热门诊就诊,如实告知个人流行病学史,在就诊过程中做好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避免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2.全市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及未规范设置发热门诊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禁收治发热病人,发现可疑症状患者,要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闭环至发热门诊筛查。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医疗机构将严肃处罚。


四、强化个人防护


请广大市民理性应对疫情,坚持戴口罩、勤洗手、用公筷等良好的生活习惯;咳嗽、打喷嚏时注意遮挡,室内常通风,不扎堆聚集,注意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主动配合当地街道、社区(村)测温、扫码等防疫措施。对故意隐瞒情况、不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或扩散的人员,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本通告自3月18日19时起实施,后续将依据疫情风险评估结果和上级疫情防控要求动态调整。


焦作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


小编在此提醒各位“小栗子”

做好个人防护

坚持戴口罩!戴口罩!戴口罩!

重要的事情就是要说三遍!

露出微笑,
戴上口罩,
疫情退让。乌云不可遮月,疫情不可挡春。
做好个人防护,疫情终将散去!同时也要注意疫情期间分散就餐,
保持距离,不要“贴贴”

近期,

疫情防护形势严峻,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警方提醒广大人民群众,

以下3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

及法律后果一定要了解。

 一、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9.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1.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2.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4.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5.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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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经济管理秩序行为 

16.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17.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8.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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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违反疫情防控管控违法犯罪行为 

19.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侦查。


20.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1.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或者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2.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2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首诊负责制,擅自接诊发热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4.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

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5.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6.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者制售或购买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如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8.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构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29.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在出入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及其他违反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30.对输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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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护形势严峻,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请所有“小栗子”

提高疫情防控意识,

科学佩戴口罩。

疫情防控,

我们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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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刘春德责编:鲁小茜 赵 佳 苏丽敏助编:刘 欢 高重阳 林玉静来源:焦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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