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奖励工资已有到账!附重点关注的10个问题!
来源|亮剑东南
整理|王凯 黄涛
根据规定,经团以上机关考核评定为称职以上的以下9类人员享受奖励工资:
①在职干部和士官;
②在人大、政协等机构担任职务的军队干部;
③经组织批准入院校学习的干部和士官;
④因工作需要编外、免职并安排做临时工作和当年编外、免职不再安排做临时工作的干部;
⑤因病、因公致伤病残休养的干部和士官;
⑥当年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地方大学生接收入伍后定职定级人员和选取的士官;
⑦当年特招入伍人员;
⑧当年批准转业、复员、离退休的干部和士官;
⑨因组织原因未被授予新的士官军衔的原军士长。
不享受奖励工资的情况有多种,常见的有以下5类人员:
①经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干部、士官;
②擅自离开岗位连续15天以上的干部和士官;
③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到职的干部和士官;
④当年受过行政记过或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干部和士官;
⑤当年非因战、因公连续病休超过半年的干部和士官。
一般情况下,奖励工资的发放有2步:首先,区分干部、士官,分别由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和司令机关,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在干部、士官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评议,从而确定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名单,并于当年12月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后勤财务部门。然后,财务部门根据名单发放奖励工资。奖励工资一般随翌年1月份工资一起发放。
符合享受奖励工资条件的人员,以工资收入为基数计发奖励工资,通常情况下计算方法为:基本工资+“三贴”,其中:基本工资,干部包括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和军龄工资,士官包括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三贴”,即基本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性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一些诸如艰苦边远地区、高山海岛等特殊地区的干部士官,还应加上地区津贴。
发放的数额为:当年工作时间超过半年的,标准为1个月工资基数;当年工作时间半年以下的,其奖励工资标准为1个月工资基数的1/2。在年终发放奖励工资的人员,其工资基数参照当年12月份工资收入。
2016年7月,军人工资首次定期增长,在调整了军队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完善了奖励工资制度,由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调整为以全口径工资收入为基数,计发月数仍为1个月。对于大多数官兵,基本上等于1个月工资收入(需扣除岗位津贴、房租补贴等项目)。
此举进一步强化了奖励工资制度的激励作用,引导激励官兵履职尽责,争先创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