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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优待安置证,终于有标准答案!

军路 军路 2020-08-29


来源|军路微信公众号(ID:jun_road)

作者|军路君


士兵优待安置证,前期有过一次系统解答。不过,从目前后台留言及咨询的情况看,仍存在不少疑问。综合军路读者来信,现将优待安置证再作一次解答。


《优待安置证》,自2002年冬季征兵开始施行,到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出台废止。该证区分“农字”与“非农字”两种,对于有的填写“通字”“城镇”等字样的优待安置证,同样只区分“农字”与“非农字”之别。


本文解读,为方便大家及有关部门核查文件,军路将各文件以圆圈数字备注,尾文中标准具体文件名称及文件号,方便核实!


1、持《优待安置证》是不是就可以安排工作?

答:

《优待安置证》不等于政府安排工作。《优待安置证》政策解释为:待安置证》,是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①。发放对象为所有被征集的新兵。

《优待安置证》之所以有“农字”与“非农字”之分,主要是优抚安置政策不同。“农业”户口的士兵,其家属凭证享受优待,本人退役后回农村安置;“非农”户口的士兵,本人及家属凭证按规定享受优抚安置待遇。


故《优待安置证》不是专门用于政府安排工作的凭证,能否安排工作,取决于其入伍时的退役士兵优待安置政策。


2、持《优待安置证》,在退役安置上是怎么安排的?

答:

《优待安置证》区分“农字”与“非农字”,针对的是义务和复员士官,故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中明确的转业士官对象除外:


一是持“农村”《优待安置证》的退役士兵安置依据为:《兵役法(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明确,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②。并参照《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


二是持“非农字”《优待安置证》的退役士兵安置依据为:《兵役法(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明确,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③。并参照《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


如今仍持有优待安置证的,且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复员士官,参照义务兵执行。其文件依据为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其第五十八条明确: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


3、持“非农字”《优待安置证》由政府安排工作的法规依据有哪些?

答:

一、现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最后一条明确,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二、参照《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置;以及第2问中的《兵役法(修正)》。


三、《兵役法(修正)》第五十条明确: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持“非农字”《优待安置证》的复员士官,自然也就参照城镇退役义务兵予以安置。


其实最为简洁的依据,以有关部门权威发布的由政府安排工作对象: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4、《优待安置证》是不是两年后就过期了?

答:

不是!从问题1的答案中,就有标准答案了,里面对象包括“复员士官”,说明“《优待安置证》两年过期”的说法是不对的。


政策依据:

①《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2】156号)。


②③: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


提示:《兵役法(修正)》第三次修正为2011年10月29日通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为2011年11月1日施行,其明确: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也就是第二次修正的《兵役法》(文中涉及的法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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