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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比照,弄懂退役士兵量化积分新规!

军路 军路 2020-08-29

来源|军路微信公众号(ID:jun_road)

作者|军路团队

资料|参考《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



1、服役年限加分,有哪些变动?

答:

服役年限超过12年后有变动。新《办法》规定,服役年限12年内,每服役1年加3分,每多服役1年加4分;旧规定为,服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加5分。新《办法》与旧规定相比,每多服役1年减了1分。


2、平时立功获奖评分,有哪些变动?

答:

新《办法》规定平时个人奖励评分明确,按照个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分别按照每次计0.5分、10分、20分、40分的标准进行计分。旧规定明确,个人嘉奖每次计1分,相比而言减了0.5分。


另外,调整了优秀士官人才奖、获政府特殊津贴、个人荣誉称号的计分。


新《办法》扩大了对获得类似优秀士官人才奖的全军性表彰计分,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按照每次计20分;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


同时,新《办法》对获得荣誉称号、八一勋章的个人,不再计分,改为由安置地政府优先安排工作。

3、个人战时奖励评分,有哪些变动?

答:

新《办法》增加了战时嘉奖,每次计3分;荣立三、二、一等功的奖励计分标准没有变动,仍分别按照每次计20分、40分、80分的标准进行计分。


另外,战时个人荣誉称号不再计分,改为由安置地政府优先安排工作。


4.服役期间评定残疾等级的,有哪些变动?

答:

因战致残评定残疾等级的计分标准,没有改动,按照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50分、40分、30分、20分、10分、5分;


因公致残评定残疾等级的,按照5至10级残疾等级,分别计40分、30分、20分、10分、5分、2分。


旧规定标准,依因公5至10级残疾等级序列分别计30分、20分、10分、5分、3分、1分。两者相比,依上序新《办法》分别提高了10分、10分、10分、5分、2分、1分。


5.艰苦地区等其他情况计分,有什么变化?

答:

进一步细化了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和分值。明确区分艰苦边远地区、西藏地区、海岛地区、驻海外基地服役且连续服役时间一年(含)的对象计分标准。


如艰苦边远地区分别按照驻地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四类区、五类区、六类区的,分别按照每服役1个月计0.05 分、0.1分、0.15分、0.2分、0.25分、0.3分的标准计分。


在西藏地区服役的,区分二类区、三类区、四类区,分别按照每服役1个月计0.2分、0.25分、0.3分的标准予以计分;在海岛服役的,区分驻地在三类岛、二类岛、一类岛、特类岛的,分别按照每服役1个月计0.05分、0.1分、0.15分、0.2分的标准予以计分。


在驻海外基地服役且连续服役时间一年(含)以上的,每服役1个月计0.2分。服役期间发生战争,本人参加过作战的,每1天计0.5分。

6.评定职业技能等级、涉核专业,还能加分吗?

答:

新《办法》取消了对职业技能等级和从事核专业工作的计分。对此,有关部门给出解释:工作中军地基层反映,士兵获得的各类专业技能资格存在军地认定标准不同、有的与服役没有直接关联的问题;


随着科技发展,除核专业外,生化、电磁等多种行业在军事活动中的权重日益增加,影响人员健康的新行业新情况日趋复杂,拟待相关改革落地和政策制度进一步明确后再行研究。对此,《办法》取消了对职业技能等级和从事核专业工作的计分。


7、烈士子女加分有变化吗?

答:

没有变化。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是烈士子女的,新《办法》与旧规定依然保持一致,在档案量化计分时,计30分。


8、处分减分,有什么变化?

答:

新增了违反党纪减分标准。新《办法》规定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5分、10分、30分、60分、100分。


另外,对于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降衔等军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3分、5分、15分、20分、40分、60分。


旧规定对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降衔等军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5分、10分、15分、20分、40分、60分。两者相比,在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中,分别对减分标准进行了调低。


新《办法》还细划明确,因同一违纪行为同时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以最高标准减分;因多次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


最后,新《办法》规对属违规抽取减分材料的,应补齐材料、按规定减分,并按其应减分值的5倍追加扣分。旧规定为3倍进行追加扣分。


9、此次新《办法》出台,除了以上亮点,个人觉得还有什么亮点?

答:

退役士兵档案量化积分,由部队兵员管理部门进行审档后,集中移交给安置地退役士兵主管部门,退役士兵很少有参与整理档案的主动权。档案回地方后,在计划选岗前进行量化打分,相关量化评分表直接由安置地负责,退役士兵本人签字。退役士兵全程参与权、知情权相对有限。


此次,新《办法》出台统一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式样,明确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和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分别填写并审核。


同时,由退役时所在部队和安置地相关部门分别采取适当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由退役士兵本人签字确认。退役士兵本人对分数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组织公示的单位申请复核,逾期未申请复核的,视为本人无异议。


如此一来,退役士兵有更多的知情权,档案量化积分更加公开透明、公平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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