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探亲路费新规,最关心的终于来了!
来源|军路微信公众号(ID:military_road)
出处|人民陆军 策划 | 邵敏 程成 韩波 刘雄马
新探亲路费发放细则出台后
战友们十分关注
每年3月底正是
这笔费用发放的时候
听说还取消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凭相关证明计发探亲路费的条件
下面,小编为大家梳理出
最关心的十个问题
1、家属来队路费按照4倍6倍发是什么意思?
答:
具体的路费补助是这样的,未婚军人应发1次探亲路费;两地分居且暂未生育子女的,应发探望配偶的2倍+配偶来队探亲的2倍,即4倍探亲路费;两地分居且已生育1个子女的,应发探望配偶的2倍+配偶来队探亲的4倍,即6倍;两地分居且生育2名子女的,应发探望配偶的2倍+配偶来队的6倍,即8倍;三地分居的军人,在两地分居的基础上增加1次探望父母的路费。
2、三地分居,探爱人顺路,探父母路费是不是要少发一次?
答:
已婚干部和士官与父母、爱人分居三地者,既符合探望爱人,又符合探望父母时:顺路的,按最远点计发;不顺路的,按每年2次探望爱人和每年1次探望父母的规定分别计发。
3、如果岳父母,老婆和我的户籍不在同一点算不算三地?
答:
《关于军人休假探亲制度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本通知所称不在同一地区生活,是指干部、士官所在部队驻地与父母或者配偶户籍地(含配偶为军队人员的部队驻地)不在同一地级以上城市或者地区,也实际不在同一地区生活。是否算三地,除了户籍以外,还要看是不是在同一地区生活。
4、连队私自召回的,比如参加连队普考,财务那边不认账。碰到这个情况怎么办?
答:
这个是可以向上级反映处理的。《关于军人休假探亲制度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休假期间,因工作原因并报有批准权限的领导批准被召回的,往返交通费用,按照军队差旅费管理规定予以报销。
5、当年的假就只能当年休,是以兵龄计算的一年吗?(例18年9月份转的士官到19年9月这一年是到20年1月1日之前这算一年?)
答:
不是。很多休假探亲规定中多次明确,休假跨年度的实际休假天数分别计入相应年度,未休假天数,不得跨年度累计。因此,应当按照公历年度。(例2018年9月份转的士官则是从2019年1月1日起算,至2020年为一年)
6、配偶和父母户籍一起,但配偶在外地工作连续五年以上。也就是按户籍来算是两地,但实际上是三地分居的这种情况要怎么算,有没有什么文件依据?
答:
根据《关于调整军队探亲路费发放办法的通知》:探亲地点以探亲对象的户籍所在地为准。据此,按两地算。
7、已婚干部、士官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区生活的,每年可以探望父母1次,探望配偶2次。这样每年休假的总天数增多了吗?
答:
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
8、是不是只要结婚了,不管配偶来不来队,都给补发路费?另外我家属和小孩2018年没有来队探亲,请问家属来队探亲路费会给补吗?
答:
是的,这项工作各单位都正在进行当中,相关费用应该是3月底发放完毕。
9、双军人,一方转业。另一方从什么时候开始不发两地分居费?
答:
根据军政【2018】134号《关于调整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制度的通知》,只要满足规定中的三种情况均可享受。只是夫妻同为军队人员,符合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的,只由一方享受,一般由男方所在单位审批发放。如一方转业,可将其列为地方配偶进行处理,如随调至军人驻地,则停发两地分居费。
10、双军人家庭计发配偶来队探亲路费吗?
答:
新规为,干部士官配偶为现役军人的,不计发配偶来队探亲路费。探父母或者探配偶的路费已经计发,如配偶来队路费依然计发,则各自重复计算2次,所以不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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