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计划易地安置的,行动要趁早!
案例一:士官本人户口入伍时未注销,其本人在驻地购房后,将本人户口迁至驻地,同时又将父母的户口挂靠在自己的户口簿上。退役时,在部队选择易地安置,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却告知无法接收安置,理由是其户口不符合规定。
案例二:2018年8月1日,退役军人事务部放宽了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条件,可以说取消了非超大城市结婚满两年的限制,但今年我在转业时却被告知,我结婚登记未满两年,不符合易地安置的规定。
案例三:双士官对象,在驻地买了房,孩子也落户在驻地,已经上幼儿园了。可今年在退役时选择易地安置,想落户在孩子的户口所在地,被告知超大城市,不符合易地安置落户规定,只能回原籍安置。
案例四:结婚满两年,自购房,配偶是户主,但在今年选择随配偶户口进行易地安置时,却被告知自购房取得常住户口有时间限制,我爱人的户口去年才迁过去,地方以不符合易地安置的规定拒绝接收。
选择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除国家统一明确的条件外,有些地方出台了本地保护的地方性政策,或者在说国家政策的基础,又结合当地实际,细划设定了一些“门槛”。
以去年8月1日退役军人事务部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文件提到“放宽安置地限制”为例。
规定明确,“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其中,易地安置落户到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的,应符合其关于落户的相关政策规定。”
各地在落实时,一些细划规定就出来了。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落实文件指出,“结婚未满2年,但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经本人申请,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签订三方协议后(退役士兵本人、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接收单位)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山西省落实文件也指出,“结婚未满2年的,在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不占用政府安置计划的前提下,通过本人申请,经师旅级单位同意,省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签订退役士兵本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单位三方协议后,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除了上面的不同,这里再补充几个典型的案例。如合肥市转业士官随配偶安置,其因自购房取得常住户口的需满5年;成都市易地安置的士兵配偶(或配偶父母)通过购房(或投资、纳税、引资、居住期满)入户的,入户时间须满2年,等等。
地方性政策多样,无法一一列举,仅作抛砖引玉。
自我排查,主要看自己有无存在不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行为。譬如,个人户口在入伍时应注销,自己购房并违规迁户,让配偶或父母挂靠自己户口,如此即使因某些漏洞侥幸得以购房落户,在选择易地安置时,也会留有很大隐患。
另外,购房落户有些地方是限制取得入户时间的,譬如成都2年、合肥5年等等,类似这样购房入户的有限定时间的,则需要提前筹划,避免挂靠的配偶或父母户口因不满足入户年限,而被拒绝接收安置。
计划选择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及早咨询拟去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或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及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咨询易地安置的条件,看自己是否符合当地接收易地安置的政策规定。
另外,希望通过迁移亲属户口达到去意向城市易地安置目的,更要提前咨询好当地的对挂靠亲属入户年限等条件限制,以防功课做了,却达不到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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