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佛被遗忘的EB-5美国投资移民终于传来一条喜讯,列举移民局的三宗罪
申请H-1B,拨打
800-685-6947
2019年2月19日 纽约 晴 | 小纽第1772篇原创文章
-
近日,移民局发出一封“寻人启事”:希望“寻找”潜在的集体诉讼成员,这些人们在等待EB-5投资移民申请(I-526)的审理期间,因为其投资的贷款并非由个人自有资产担保所得这一理由,投资移民申请被移民局拒绝。
截图为移民局官方邮件,版权属于原作者
这一集体诉讼案(”Zhang vs. USCIS”,Case # 15-cv-995)要追溯到去年11月30日,原告包括以第三方贷款作为EB-5投资资金来源的中国籍Zhang姓投资人,以及另一名有同样境遇的日籍投资人Hagiwara,原告控告移民局对于资金来源的错误解读和无根据判断,造成相当数量的EB-5投资移民投资人的申请不幸被拒。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宣判原告胜诉,认定移民局不仅误读了法律法规,还因此违反了移民法案(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和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这一裁定对于与原告有着同样遭遇的投资移民申请人无疑是条利好消息,移民局将对这些被拒案件重新审理!
截图为法庭源文件,版权属于原作者
··
一宗罪:
贷款到底是现金还是债务?
··
通过吸引外资促进美国经济和增加就业,EB-5投资移民就是贵在外籍投资人的“投资”。
该项目对资金(capital)的定义包括:现金、设备、存货、其它有形资产、货币等价物、以及由外籍投资人拥有的资产所担保的债务,并且所有资产均需通过合法途径获得。
关于这一债务实现的前提是,外籍投资人个人对此债务负有首要责任,并且用于投资移民申请的新商业企业的资产并未用于担保任何债务。值得注意的是,“资金”涵盖范围内的“现金”和“债务”是并列关系,并不存在同等或包含关系。
然而,移民局却将由贷款获得的现金视作债务,成为了该案的导火索。
原告Zhang向自己拥有99%所有权的公司贷款,随后获得50万美金的现金作为投资资金。由于移民局将此类“贷款”视作“债务”,也就是说,即使他拥有了公司绝大部分所有权,但仍然不是由他个人自有资产担保所得。
通俗点讲,该笔作为资金来源的贷款(即移民局眼中的债务)必须由外籍投资人的财产作抵押,并且投资人必须完完全全100%拥有该笔财产,不能与第三方如父母、兄弟姐妹、孩子共同拥有此财产,配偶除外。
··
二宗罪:
“肆意妄为,任性解读”
··
面对指控,移民局依然非常强硬,他们认为用贷款的方式获得投资资金就该被当做是一种债务,因此理应用“债务”该类别定义下的标准去评判和定夺。
但原告却认为移民局“故意无视语言本身的含义,过度揣摩推测,忽略了EB-5项目对于资金来源的最初定义”。法律对于“现金”的解释从未特别说明“贷款而来的现金”就不算作“现金”。针对“现金”的唯一附属条件就只是需要申请人合法获取该笔资金。
越界越权法定权限、过分解读法律法规,对于移民局来说可不是什么新鲜的控诉。移民局“法力无边”的自由裁量权,即最高法院允许行政机构对于模糊规则采取“适当的”解释,给了其太多的自由来解读法律条例和执行细则。具体内容请参考小纽文章《“说好的三年H-1B,为什么我的只有一年...” 谁来管管美国移民局的疯狂任性?》
但在此案中,法院对移民局的百般辩解并不买账,相反地将其视作对于法律法规的过度解读,对于“现金”的定义做了不必要的加工和引申,对于EB-5投资移民申请的审理做出了错误判断,违反了美国移民法。
··
三宗罪:
政策条例,想改就改!
··
更被人诟病的是,2015年移民局通过EB-5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Office)电话会议突然公告便执行,若要满足EB-5投资移民项目下的资金要求,通过第三方获得的贷款必须满足“债务”附属的法规条件。
也就是说,该投资人需要对此用作担保的债务掌握百分百所有权,才能被认定为合格的资金来源。
但是移民局在未进行公告和收集意见的情况下贸然修订更改相关政策,于情于理于法都是欠妥当的,此举也因此违反了行政程序法。
自移民局放了这一“暗箭”以来,不少中国申请人纷纷中招,由于从第三方获得贷款,但并未拥有该笔债务的100%所有权,从而惨遭移民局拒批的案例比比皆是。移民局公布的这起“寻人启事”希望能给那些曾经因此被拒的申请人一丝希望或安慰。
-
如果您认为自己,仅仅是因为这一缘由而使得自己的投资移民申请(I-526)被拒,并希望成为潜在的集体诉讼成员,请发送电子邮件到USCIS.ImmigrantInvestorProgram@uscis.dhs.gov,邮件主题为“Zhang Class”,并提供下列信息:
姓名
外国人证件号(如果有的话)
出生日期
I-526收据编号(如果有的话)
I-526拒绝的日期
I-526拒绝复印件(如果有的话)
截图为移民局官方邮件,版权属于原作者
注意:作为潜在集体诉讼成员的身份证明需要经过移民局验证,并且不会立即授予任何权利。这是因为移民申请必须符合所有资格要求,并且移民局正在考虑对此案进行上诉。
-
如果你需要一支优秀的法律团队为你搞定美国移民申请,欢迎随时拨打小纽的热线电话800-685-6947免费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热情服务!
如果你喜欢小纽或者小纽的文章,别忘了点赞、评论、转发,并把小纽介绍给更多的小伙伴哟~~
往
期
文
章
恢复H-1B加急服务范围持续扩大,移民局称:这次涵盖所有H-1B申请服务!
2019年3月国务院版排期新鲜出炉,职业移民EB2大幅前进!
这条获得美国绿卡解决身份问题的途径,道阻且长,是否还能再抢救一下?
又有新改?移民局盯紧境内身份转换和F1学生身份激活,除了夹紧尾巴我们还能说什么~
NYIS原创作品,未经授权,不得转载,NYIS保留版权及法律追诉权利。如需全文或部分内容转载,请前往 https://goo.gl/uMKWj9 签署《微信公众平台转载协议》。
NYIS所有原创文章所发表的观点只属于信息共享,并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
©Copyright NYIS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