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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大礼】H-1B新增60天Grace Period,I-140获批后拿EAD

2015-12-31 NYIS 小纽美国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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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你最近看到过很多有关“美国职业移民I-140获批后就能申请EAD工卡随意更换工作”的热烈讨论,今天Federal Register网站上的一份公告给这份美好的愿望画上了个大大的句号!I-140获批后移民申请改革是继“符合标准H-4可在美合法工作”之后,所有人对移民局最大的期待,但本次提案却让人多少有些失望,众多严苛的限制使得能够受益的人群少之又少。
好在移民局关上一扇门的同时还开了一个窗户缝儿,广大H-1B、L-1签证持有人也将可以开始享受最高60天的失业Grace Period。
该提案的正式文件将会于明天、12月31日正式公布在Federal Register网站,近期会开始为期60天的公众意见采集,如果不出意外,此提案有可能会微调之后在2016年年中执行。

本议案关注度最高的内容
1非移民类工作签证持有人最多60天Grace period
持有H-1、L-1、E类签证(不适用于中国公民)以及TN签证(不适用于中国公民)的外籍人士将在失业后可享有最高60天的grace period。签证持有人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寻找另外的工作机会延续在美合法身份,这也许是本次提案中影响范围最广、受益人最多的一条细则。目前,持有非移民类工作签证的外籍人士,一旦失去工作就会立即失去有效身份,这条细则大大缓解了一失业就要尽快离境的尴尬局面。
举个例子:A同学H-1B三年的身份只用了一年突然失业,但可以使用最多60天的grace period来寻找新工作,不用担心一失业就立即身份失效,可以有最多60天的时间寻找愿意为TA提出H-1B申请的新雇主。
但是处于grace period期间的外籍人士不能在美国合法工作,而且这种grace period只能使用一次。如果A同学再次失业,就不能再次使用grace period了。

2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申请I-140 EAD
I-140申请受益人及其亲属只能在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下(compelling circumstances)才可以申请EAD卡,条件相当严苛。拿到I-140 EAD卡后受益人依然需要从事“相同或相似的职业分类”工作(same or similar occupational classification)。
这些不可抗拒的情况包括:
1重大疾病:需证明因疾病原因搬到其他地区治疗,从而严重影响到雇佣情况;
2雇主纠纷:需证明受益人受到雇主有非法或者不诚实行为活动的影响。例如,相关政府或法庭有对雇主控诉的记录等;
3其他对于受益人的伤害:需证明如果不能拿到工作许可,会对受益人及其家庭成员造成重大伤害。例如,一位H-1B持有者在美国核能源领域工作数年,并且可以证明:1)这个行业在其母国并不存在;2)一旦回国,无法找到相关领域的工作会对此H-1B持有者及其家人的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4对雇主造成巨大损失:需证明因为一些不可控原因造成雇主无法为该受益人及时延长或转变合法工作身份, 从而导致公司正在进行的项目中断,造成巨大损失。

小纽理解大家在140批准以后想获得EAD、为任意雇主工作,这是众多EB-2、EB-3们的梦想,但是目前看来基本难以实现。因为这本身与H-1B只能为支持其H-1B的雇主工作的法律要求相悖。



3I-485身份转换改革增添J表格

J表(Supplement J)是移民局最新提议的一份I-485申请的附加表格,大多数情况下需与I-485表格同时提交,主要用于更全面地验证此份职业移民申请受益人在更换工作或者身份转换时job offer中的各方面信息。


J表将取代现在提交I-485时的initial evidence requirement,无需提交带有公司抬头的证明信来确认offer持续有效。另外,由于J表的出现,I-485表格和填写说明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J表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一定要提交:
1所有需要等待排期的职业移民申请人(I-140和I-485不能同时提交申请)
2在I-485申请提交的180天后还在pending状态、没有拿到绿卡、没有EAD工卡、更换了雇主的受益人
由于排期的存在,大部分外籍员工都会将批准的I-140和I-485申请分开提交,而且很多申请人都会在提交I-485的180天后换工作,所以未来大部分申请人都离不开J表。


提案其他重要内容
1保留移民签证名额
对于EB-1、EB-2、EB-3职业移民类别申请人,一旦I-140被批准180天后,即使雇主提出撤回申请,移民局也不会撤销这份申请,除非该份申请确认属于欺诈、虚报材料、提供无效labor certification或移民局内部错误等情况。但如果职业移民申请受益人与原雇主解除雇佣关系,受益人必须从事“相同或相似的职业分类”工作、建立新的雇佣关系以维持合法身份。
按现行规定,即使在I-140已经获批的情况下,如果雇主要求撤回申请,那么受益人将有可能失去这份职业移民资格,甚至失去H-1B等合法工作身份。但该细则执行后,受益人则无需再有此顾虑,可使用原I-140保住已有工作身份,例如可以在H-1B使用六年期满后继续延期申请,直到最后获得绿卡。

注明:

有关何为“same”、“similar”工作本次移民局也未给出详细解释,只是简单用一句“根据这俩词的常见字典定义而定义”带过,并表示移民局会按照以往工作经验进行判断。


2优先日可以继续保留
对于I-140已经获批的EB-1、EB-2、EB-3职业移民类别申请受益人,除非该份申请因造假、虚报材料、提供无效labor certification或移民局内部错误等情况被撤回,该份职业移民申请的优先日将会在新雇主为其申请新一份I-140时得以保留,不需要重新开始计算排期。这大大增加了这三种类别受益人更换雇主、选择更好职业发展的灵活性。

3原EAD自动延续180天
职业移民提交I-485后,在pending期间获得EAD,在EAD到期前提出renew申请,EAD有效期可以自动延续最高至180天。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其他种类的EAD,比如H-4的EAD。

4H-1B licensing
如果从事特殊技能职业的H-1B受益人需要考取相应的从业执照,但是受益人在雇主为其申请H-1B时还未考取相应执照,那么就需要证明已经申请过执照但未能获取,或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申请执照。没有考取相关职业执照的H-1B受益人在有执照的管理人员监督下工作在部分州也是允许的。


公众意见采集
该提案为期60天的的公众意见预计将在明天公示后不久正式展开,利益相关人士、机构可以就提案中的任意细节进行评论。
意见提交方式
一前往regulations.gov提交意见http://www.regulations.gov/#!home在首页正中搜索栏内输入此项提案案件号:USCIS-2015-0008
二直接通过email致信移民局,邮件地址:USCISFRComment@dhs.gov邮件标题中需输入: DHS Docket No. USCIS-2015-0008
三寄送信件方式提交意见,提交地址为:Laura Dawkins, Chief, Regulatory Coordination Division, Office of Policy and Strategy,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20 Massachusetts Avenue, NW, Washington, D.C. 20529.需在信件醒目区域标明:DHS Docket No. USCIS-2015-0008

亲自递送意见上门,地址与寄送信件地址一致

联系电话: (202) 272-8377


该提案原文共有181页,小纽今天先总结出重点内容以供大家参考,更多细节等公众意见采集开始后逐步为大家揭晓。
提案181页原文网址:https://s3.amazonaws.com/public-inspection.federalregister.gov/2015-3266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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