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喜讯】不用再做黑户!在江门,这9类人也可以办户口了!
“黑户”一词,往往是形容那些无户口的人员,目前,我省“黑户”将迎来“洗白”的机会。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表示将为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等9类人登记户口。
针对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意见》规定,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如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可向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再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实施意见》中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还要求应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对此,记者于昨日下午联系了市公安局。据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涉及公安、司法、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需要多部门协作,目前,市公安局尚在等待上级部门出台具体的操作实施办法,一旦实施办法落实,将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实际上,自去年8月起,我市已按照省公安厅、省卫计委的相关要求,实行入户与计生脱钩,计划生育证明、结扎证明等,不再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无论是婚内超生还是非婚生孩子,在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下同样也能入户江门。随着此次《实施意见》的出台,我市登记入户的门槛将进一步降低。
2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符合上述第(一)、(二)类情形的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流程,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7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3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应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依照有关规定,由公安、民政、司法、卫生计生委等部门依法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和常住户口登记。
对于不符合收养登记办理条件的私自收养无户口人员,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九)类“其他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措施,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 因长期失踪或被宣告死亡后被注销户口又重新出现的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到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因失踪超过6个月以上,经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而被公安机关注销户口,之后又重新出现或得知下落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无其他身份的,应及时重新登记户口,采集有关信息并为失踪人员办理居民身份证。
5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6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而形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原证件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可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7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8 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民发〔2015〕168号)有关规定,对长期流浪乞讨人员,要积极开展身份信息查询和安置工作。对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入户申请,公安机关为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集体户口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9 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及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那么,问题来了→居住证申领条件是什么?
《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合理确定。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具体怎么做?看完下面这组对话你就明白了↓↓↓
赶紧告诉有需要的朋友们,户籍有着落了!
来源:南方日报、平安江门、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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