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停车收费又有新动作!遇到这些情况,你可以不用交费!
近几年,江门路上的私家车越来越多了,不少街坊吐槽到,路上的停车位越来越难找了,停车费也越来越贵了!为规范停车收费,日前,江门市发改局制定的《江门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到底该如何定价?由谁收费?具体情况咱们还需具体分析!
不过,在最终方案确定之前,街坊们也有发言权,在6月24日前,可发送电子邮件的至jm_fgj@126.com;或以书面形式传真至(0750)3307581;当然,亲们也可在底部“留言区”畅所欲言,小编将择优上墙!
回到正题,该细则对停车收费的定价标准、收费方式、责任监管等作出明确规定,如停车场可实行区别定价、多类情况可免收费、停车场不能“只停不管”等。这将对我市充分利用现有停车资源,积极引导停车场服务行业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产生重要作用和积极意义。
《实施细则》明确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部门,作为停车收费的主管部门,要求收费应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区别定价,设定收费方式及标准,并组织价格听证会征求民意。
1.这些停车场可以由经营者自主依法制定收费标准↓↓↓
2.这些停车场由由政府定价,并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分级管理↓↓↓
至于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咪表自动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者参与投资建设室内专业停车场,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等。
3.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由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
其中,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最受市民关注。《实施细则》指出,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是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停车场经营者,接受车位所有权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等委托,根据合同约定向业主或车位使用人,收取提供停车场地、设施及管理服务的费用。如停车场经营者己收取停车费,则不得向车位使用人重复收取车位的物业服务费。
车型、时长、时段是制定停车收费标准的重要因素。从车型分类看,《实施细则》主要分为了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小车为载重2吨及以下,或载客20座及以下的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机动车;超大型车则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从停车时长来看,收费可按次、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算,也可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停车超过免费时段后,可按实际停放时间收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以“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按一天收一次费。
此外,停车收费还可根据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如可分夜间、白天和昼夜、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可跨时段前后不同收费标准的差异不应过大。
最最感人的是,其中,《实施细则》还明确了这些免收停车费的情况↓↓↓
1.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政府全额或者参与投资建设室内专业停车场,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2.实行收费的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停车不超过60分钟;
3.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停放等。
杜绝停车收费乱象重在监管。《实施细则》要求,所有提供停车服务的各类经营者,都应严守《价格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等有关规定。
在停车场内显著位置,要设置统一格式制作的标价牌,公示定价主体、停放保管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保管时限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采用不同的颜色标牌来区分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此外,停车服务经营者不得采取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对于不执行政府定价、不实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查处。尤其是,对于社会反应强烈,明显不合理的停车收费,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如未及时纠正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针对当前停车场“只停不管”的争论,《实施细则》明确指出,停车场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后,应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大江门的“停车收费”制度,亲们有什么好的意见或建议,可在底部“留言区”畅所欲言,择优上墙!
来源:江门日报、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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