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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一业主喜提新能源汽车,物业却不同意安装充电桩?法院判了

T2 江门日报 2023-10-14


业主喜提一辆新能源汽车

想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

物业却不愿意配合

业主“有车无桩”十分苦恼

那么物业究竟有没有

配合安装充电桩的义务呢?

近日

江海法院审结了

这样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资料图片,图文无关。叶隽毅 摄


据了解

江海区某小区业主黄某某

购买了一台新能源电动汽车

并计划在自己的产权车位上

安装专用充电桩

但在他报装的过程中

小区物业公司

却拒绝在其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上盖章


此后,黄某某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但物业公司以其安装充电桩将产生安全问题、用电扩容可能会损害其他业主权益而需对其申请书及承诺书进行公示并经其他业主同意,以及《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应予进一步完善为由,拒绝了黄某某的请求。黄某某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江海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在其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上盖章,并配合完成充电桩的安装。



江海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在其购买的产权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需要物业公司盖章认可,属于为业主提供建筑物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的内容。至于物业公司提到的业主安装充电桩将产生安全问题、用电扩容可能会损害其他业主权益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并无居民安装充电桩需经其他业主同意的强制性规定。业主购买了新能源汽车,因此要求物业公司配合安装充电桩,合法合理,物业公司应依法提供服务。



资料图片,图文无关。叶隽毅 摄


综上,江海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为原告黄某某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盖章,并在后续安装过程中予以配合、协助。


说法

物业公司为业主出具证明材料

符合民法典规定






该案的办案法官表示,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物业公司以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等为由,拒绝业主在小区内安装充电桩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施工建设,是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物业公司为业主出具统一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符合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


其次,业主黄某某对其车位享有专有物权,在其专有区域安装充电桩不属于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有义务为业主在其专属车位安装充电桩提供物业服务。



来源:江门日报(记者/凌雪敏 通讯员/黄妙姿)

责任编辑:陆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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