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保护我们能做什么?
今天文章的作者杜爽是北京歌路营教育咨询中心总干事。本文和今天推送的第二篇文章都首发于公众号“北京歌路营”,文末有具体介绍。这一篇文章从整体儿童保护视角分析了实际执行中的问题,国外经验以及尝试提出了可行性方案,第二篇文章讲留守儿童的心理关怀。配图皆为新闻和网络图片。
毕节事件今天又有了新进展。
在财新记者的追问下我们终于了解到:在毕节4名孩子6月9日服毒当晚,学校、政府、村民等十余人曾联合家访,大人们通过虚掩的后门进入了孩子们的家。家访结束后一个半小时,孩子们用喝农药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与我们预想的不同,根据参与家访人员的描述,整个过程并未在言语和行动上刺激孩子,还对孩子进行了身体检查和经济方面的帮助。但为什么,我们的救助体系没有产生效果?
毕节事件中的4个孩子不仅仅是留守儿童,独居的他们也是困境儿童。困境儿童是指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而留守儿童就是困境儿童中非常大的一个群体,这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具有特殊性的,几乎没有经验可循。根据统计,在6000多万的留守儿童中,还存在着205万的独居儿童,成为了“留守”中的“留守”,困境中的困境。同时,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对18岁以下儿童的虐待和忽视行为都属于虐待儿童,而这种长时间独居显然已经构成了虐待。
在毕节事件中我们看到,当地政府、学校、村民并非没有尽到“责任”。歌路营作为一个专门为留守寄宿儿童提供关怀的组织,我们尝试以第一视角来解读,为什么我们的救助体系没有产生效果。
谁汇报?向谁汇报?
独居的留守儿童往往很难被注意到,家中情况也很难被了解,于是与他们生活在一个村的人是最有可能发现孩子情况的。在毕节事件中,也正是校方和村民发现了孩子们的情况。但是发现了问题之后,他们应该向谁汇报?
我国与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相关的部门较多且权责不分明——教育部门、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司法部门、妇联、共青团,街道……都有部分责任进行困境儿童的救助工作。从毕节事件的处罚来看,分管副区长、教育局局长、村领导、乡党委书记、乡长似乎也都是“相关责任人”。
除去部门交叉之外,部门内部的工作也交叉很多,以民政部为例,其内部有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社会事务司、社会救助司三个部门分管孤残儿童、流浪儿童、贫困儿童,难以形成统一的、全面的制度设计。如此多的工作交叉,加之缺乏社会整合的得力纽带和有效措施,困境儿童的救助保护常常出现“都管”也“都不管”的情况。
汇报之后会怎样?
假设毕节的村民找到了可以进行干预的部门,接下来会有哪些动作呢?
可以撤销其父母的监护权吗?由于我国法律缺少儿童视角,导致法律中对困境儿童的保护条款很弱。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但其中的“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另行指定监护人”具体究竟指的是什么?如何实际操作,一直缺乏细化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以毕节为例,没有机构能够强制剥夺其父母的监护权,也没有机构能承担对4个孩子的抚养义务。
请民间人士收养呢?似乎也不可行,因为法律中关于收养的规定,要求“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这意味着,即使亲生父母确实没有能力抚养子女甚至早已不堪为人父母,但要想顺利实现送养,仍需其“自愿”,一旦其拒绝自愿送养,外人即便想收养孩子也无能为力。
当我们以第一视角走完这个流程,就能发现困境儿童的救助困难重重,似乎进入了死胡同——好不容易发现了孩子的情况,好不容易找到了可以解决的部门,但却没有有效的方法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提了这么多年的儿童权利,但从南京女童饿死,到毕节孩子自杀,悲剧却一再发生。
毕节事件中显示出来的我国儿童保护的不健全,尤其是类似留守、独居等困境儿童和受正遭受虐待儿童更成为了高危人群和最直接的受害者。那么,我们来看看在不同国家,如果出现类似的情况,各国各地区会怎样开展救助和保护?
台湾:建立三级保护体系
初级预防重要教育、民众举报——次级预防针对高危家庭提供防范服务——第三极是对受虐儿童提供全方位的紧急救援
初级预防是以教育宣传和个案通报为主,目的旨在从家庭、学校、医疗、警政及邻里等部分着手,预防儿童虐待事件的发生。对儿童提供自我保护的概念和技巧学校,对家庭和大众提供相关培训。
台湾在1973年就通过了“儿童福利法”。经过一系列制度化发展,在2003年形成了“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并设立了113专线,提供民众举报伤害少儿权益案件。
根据“儿童及少年福利法”规定,台湾的医务人员、社工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司法人员及其他执行少儿福利业务人员,在发现少儿受伤害或在限制级场所充当侍应等,必须于24小时内通报主管机关,否则将面临罚款。
而每个县市的113专线都会由数十位专业社工负责,24小时全年无休。接到举报后,如情况紧急,会立即通报警察局通过卫星定位赶往现场。一般情况下,3天内一定会有县市政府主管部门或社工上门探访。
次级预防以高风险家庭的专业服务为主,是希望在问题的早期征兆发生之时,就可以针对高危险群采取有效的策略。提供个案、小组、社区等服务,建构针对高风险家庭机型筛选转接及关怀体系。
第三级是针对受虐儿童和施虐者提供全方位的紧急救援。通常包含了警政、医疗、儿童保护社工、心理辅导、司法、学校等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危机预判、保护安置、辅导处遇、强制性亲职教育、定期追踪等措施,最终使得暴力终止以及防止暴力在代际间的传递。
美国: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明确报告责任主体——初步审查,多部门联合评估应对快速反应——公布评估结果,服务安置儿童——建立侵害责任人登记制
在美国,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在立法中规定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特定人员在发现儿童虐待或忽视行为时向专门机构报告,并对未能报告的责任主体给予适当的处罚。报告人涵盖范围很广:教师、校长和其他的学校工作人员;医生、护士和其他卫生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心理医师或其他精神健康专业人士;验光师、牙医、安全官员、教士、牧师、基督科学工作者;儿童照料人士;法医或验尸官;法律执行机构人士。还有 18 个州甚至规定任何人,不论从事何种职业,只要怀疑存在儿童虐待或忽视情形时都有报告的责任。
接到报告之后,受理机构会对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对于报告发现的严重或可能涉及犯罪的儿童虐待案件,应当成立一个由警察、检察官、执业医师、虐待评估专家和儿童保护中心职员共同组成的多部门小组,从而能够协助评估报告、调查报告事实和提出咨询建议,这已成为儿童虐待的一种有效应对方式。 调查机构应当根据儿童所处的危险程度开展调查, 各州法律都对调查的启动时间作出了规定,通常是接到报告后 72 小时之内,但对于紧急的情况,应当在 2 小时至 24 小时内启动。
接下来是评估与公布结论,如果调查表明儿童确实面临虐待的现实危险,就需要对案件继续处理,决定提供家庭支持服务或者安置儿童;会直接将儿童带离家庭送至紧急保护监管机构,并在带离之后的 24 小时或 48小时内向少年法庭申请听证获得保护儿童的授权。 如果法院认定确实存在虐待或忽视且虐待 或忽视的威胁持续存在,法官会裁定将儿童迁出并安置在亲属家庭、非亲属寄养家庭或特定的儿童监护机构(如寄养中心、儿童之家、特殊群体之家等)中照料。如果没有发现存在儿童虐待的情形,报告内容“未获证实”或“未获肯定”,则结束案件。
最后,对于轻微的虐待和忽视行为,儿童保护机构会制定服务计划,对父母等照料人进行指导和培训,有时还会与家庭签署协议以避免再次发生虐待或忽视;对于严重的儿童虐待行为,法律执行机构会接手调查甚至对侵害者提出刑事控诉,侵害者可能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另外,无论是否构成刑事责任,只要经证实存在儿童虐待或忽视行为,就会对侵害责任人信息进行数据库登记。
针对留守儿童保护我们可以做什么?
各国儿童保护制度的建立几乎都是因为儿童悲剧事件促发了社会关注、民间行动,从而带来制度不断完善改进。近几年我国留守儿童恶性事件层出不穷,儿童保护体系却迟迟没有建立,那么从社会关注角度和民间行动中,我们可以做些什么呢?
众所周知,在我国制定一部法律需要的时间较长,完整的儿童保护又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作,但留守儿童保护工作已到了燃眉之急,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从最危急的人群入手,从单个项目开始着手启动,针对留守中的留守、困境中的困境儿童——205万独居儿童提供儿童紧急保护计划?
首先,建立留守独居儿童保护问题的数据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格式,力争做到每一个需要照顾与保护的独居儿童信息真实全面及时有效。这项工作并不一定必须由政府牵头,每个公益组织与民间组织都可以在自身服务的学校、社区先行开展,让这些数据成为制定有效的干预策略和实施保护方案的基础。
其次,开通留守儿童热线服务。这一点上可以借鉴印度的经验,因为在印度也存在着数量非常庞大的需保护儿童群体,印度儿童热线基金会开设的24小时免费热线服务,需要照顾和保护的儿童可以通过拨打“1098儿童热线”向政府部门或民间组织开设的儿童保护机构寻求帮助。该项目为处于困境的儿童特别是需要照顾和保护的儿童提供住所、医疗服务、心理辅导、遣返和康复等服务,帮助他们免受虐待、遗弃和被忽视。目前,该服务在全国各地的83个城市、城镇开通,与190家援助机构合作,每年有超过两百万的呼叫服务。
第三,民间组织可以起到所在地留守独居儿童保护的保护政策宣传、信息报告、短期照顾、资源协调、协同保护和监测作用。
当然, 推行独居儿童、留守儿童综合保护项目,政府必须有一个专门负责儿童工作的部门来进行,也就是说必须先成立一个全面负责儿童工作的妇女儿童部。同时,促进针对独居留守儿童父母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尽快。
最后我们想说的是,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防止类似毕节事件再次发生,所有这一切都应本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来进行。
(注:歌路营并非专门从事儿童保护的机构,以上文字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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