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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安全带!事故死亡还负全部责任!
漠视交规,就是漠视生命。
事情就发生在今天凌晨。2017年7月16日2时35分许,在宝安区石岩街道北环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坑尾村路口(无灯控)发生一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夜深人静又车少路宽,怎么会发生致死的事故呢?当时,梁某驾驶粤M号小型汽车搭载着徐某和李某在北环路上,经过路口时,该车车头与西侧路中安全岛的端头发生碰撞,遂造成这出悲剧。
从上图中我们可以看到,车体部分损坏,安全气囊已经开启。该事故造成徐某受伤,而梁某受伤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梁某涉嫌酒后驾驶,且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没有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驾驶,最终导致发生事故死亡,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下图,安全带没有绕过梁某的身体而直接系在车上,这种做法相当于梁某没有系安全带!
可悲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我们为一个生命的消逝而悲叹
也为其无知和无视法律而愤怒
法 律 小 课 堂
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普通道路上,驾驶人和乘客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警告或200元罚款。
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深圳交警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500元罚款,记2分;
乘客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依据上述规定罚款,不记分。
安全带事小却关乎大命,酒驾更是不可取!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和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生命诚可贵,守法保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