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车也套牌?李逵遇上李鬼,谁才是真的?
有一句话说,在网络世界
你永远不知道在电脑对面
和你聊天的到底是人还是鬼
而在现实生活中
蜀黍也遇见过不少即使近在咫尺
“李逵”“李鬼”傻傻分不清楚的场景
喏,下面这两台“孖生”教练车
就是这样啦
DA作战室锁定
深圳交警所设立的DA作战室通过大数据发现一对孖牌车牌号为粤B9236学的教练车,由于车辆相似度较高,短时间很难分辨出真假。
嗯?小样儿
“高仿”得有模有样的
不过在蜀黍的火眼金睛前
假的真不了!
卡口区分
交警利用卡口系统图片发现两辆车不同点为后尾箱一台贴有标志而另一台拆了标志,再结合两辆车最后消失的轨迹进行视频追踪,发现了无贴标车辆通常晚上11点停放于宝民二路路边,另一台有贴标的车停于福永桥头新村内。
现场摸查
9月13日,DA情报作战室组织情报人员在两台车晚上处于静态情况下前往现场摸查,确认停放于桥头新村内有贴标的教练车车架号与资料信息登记不符,为套牌车;而另一台无贴标的教练车,车架号则与登记信息一致,为真车。
铁骑查扣
情报人员将情报信息上报,并拟情报指令单推送至铁骑中队,由铁骑民警于隔天早晨7点在两台车的停放点附近蹲守,经过不到一小时的蹲守,最终将两辆车人车并扣,并上演一出谁是“李逵”,谁才是“李鬼”的好戏。
现场视频>>>
有同学问蜀黍
这教练车都大同小异
蜀黍到底是如何区分
“李逵”和“李鬼”的呢?
下面,蜀黍邀请您进入游戏
“大家来找茬”
你找到了几处不同呢?
其实吧
蜀黍有大数据和天眼
“李鬼”何必遮遮掩掩
假套牌情况一经确认
(向上滑动查看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15日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00元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
(四)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
(五)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确有必要的,可以扣留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返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机动车。
所以各位司机们一定要
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
切勿“张牌李戴”
最后,蜀黍还发现了一个“小猫腻”
这俩教练车司机
不仅有“套牌”纠葛
而且还有“套鞋”情缘
好司机,都爱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