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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微信现已成为人们离不开的一种生活方式。不少单位、部门都会建立微信工作群,很多公职人员也积极将微信工具应用于自己的日常工作。


不可否认,利用微信办公确实可以为工作带来一些便利,比如通知事情,微信传播的快捷性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其他通知渠道,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一些涉密的信息,利用微信传播的风险是极大的,也是不符合保密规定的。

近年来,微信办公导致的泄密案件逐年递增。微信办公泄密有哪些情形?暴露了什么问题?应当如何解决?快跟小编了解一下!


本案暴露出的典型问题是相关公务较为紧急,需要立即通知、部署或处理,当事人为迅速办理有关事项,不顾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利用微信群发送涉密文件,导致泄密。


保密部门组织查办的微信办公导致的泄密案件往往存在着某种“客观因素”:待办公务紧急,其他通信方式不畅,无法当面交办或报告,技术失误等。但实际上,“客观因素”的背后,是当事人漠视保密法律法规,对发生泄密后果心存侥幸、麻痹大意或放任自流等主观心态以及由此决定的行为方式。


本案基本情节是有涉密事项需要向单位领导请示、汇报,但有关领导不在单位,当事人擅自使用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给上级。点对点发送涉密文件资料的扩散范围要小于群发方式,但在违规性质上没有根本区别。


本案是属于领导干部要求、安排或指令当事人违规利用微信发送涉密信息的情形,反映出个别领导干部保密意识不强、保密常识匮乏。部分案件中,单位负责人明确指示下级把涉密文件发到工作微信群,安排相关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全然不顾国家秘密的安全,给单位的保密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本案涉及多种保密违规行为。宗某使用非密传真发送密码电报,杨某将密码电报拍成图片并使用彩信发送,张某使用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涉密图片,陶某、张某在微信群中发送涉密图片的情节,无一不构成违规。实际案件中,各种违规行为往往相互交织、互为作用,致使涉密信息一再扩散,微信仅构成其中一环或一种媒介,这也是信息化时代泄密渠道多元化的必然结果

一是原则上不提倡使用微信办公,因工作特殊、确有需要的,可以在控制范围内组建工作群,交流内容严格限定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传播一切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信息;


二是禁止涉密人员使用微信办公,将涉密载体流程管理与智能手机使用管理结合起来,从源头上消除涉密文件数字化的隐患;


三是把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层层传导到每一个人,干部职工不仅要保证自己不使用微信传密,发现此类情况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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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不能在微信群里发布机密信息,小编提醒各位公职人员,微信群里,这些问题同样要注意!

1、不要在微信群里妄言;2、不要在微信群里散播黄赌毒、暴力恐怖、谣言诈骗等信息;3、不要在微信群里参加非法活动;4、警惕微信红包类“微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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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魏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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