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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中院对林镜泉等16人涉黑案作出二审宣判

3月15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镜泉等16人涉黑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


此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非法采矿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数罪并罚,判处主犯林镜泉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三年。对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林镜泉等9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9.6亿余元。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世纪90年代开始,林镜泉通过在佛山市三水区经营渔港、夜总会、洗涤用品厂,积累经济实力,并招揽社会闲散人员作为手下。1999年底,林镜泉指使手下在某夜总会门口鸣枪耍横,恐吓驱赶竞争对手,确立了其强势地位。此后,林镜泉组织多人实施非法采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串通投标等犯罪,逐步形成了以其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0年开始


该组织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非法开采河砂获利上亿元,造成河道生态环境损害总计29.6亿余元。

2009至2018年


该组织又与陈志辉(另案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张淑华(另案处理)团伙勾结,通过串通投标报价,参与北江干流清远河段的河砂开采项目投标,中标后共同开采河砂获利超十亿元。

2010年5月


为维护其组织的垄断地位,林镜泉指使手下纠集百余人员聚集,佩戴统一标识、持棍棒等工具,恐吓、驱赶其他采砂船和人员。该组织对佛山、清远等地的非法采砂行业形成控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以及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佛山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编辑丨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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