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很多人不知道!产假、陪产假应该这样休......

产假、陪产假一直以来都是

宝爸宝妈们关心的热点问题。

但这些假期具体该怎么休,

很多人并不清楚。

今天,我们就来以案说法,

针对热点问题为大家作出解答!



01
产假后,还能休年假吗?
2019年1月,李某入职某文化公司,工作岗位为幼教老师。2021年2月7日至8月1日,李某休假,期间生育一孩。后李某与某文化公司因生育津贴等问题产生纠纷,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李某认为,其休假期间包含年休假,产假的计算标准应将这些假期排除在外。某文化公司则认为,应将年休假算进产假内。


后经仲裁委裁决,认定李某的产假计算标准应排除其年休假。某文化公司不服,向佛山中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



裁判结果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产假与年休假属于不同性质的假期,不应互相冲抵。劳动者一次性连续安排休产假与年休假的,应分别计算天数。故法院驳回某文化公司撤销劳动仲裁的申请。


法官说法

国家对“三期”女职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在重视女职工“三期”特殊权利时,不应忽视其与普通职工同样享有的带薪年休假等一般权利。产假与年休假二者并不冲突,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当年度已休产假为由,认为其不符合享受年休假的条件。用人单位应严格落实“三期”女职工在生育、休假方面的权利,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02
企业“克扣”陪产假,宝爸能否索赔?
2016年,杨某(男)入职某公司。2018年5月17日至21日,杨某休陪产假5天。休假期间,杨某的工资按照正常出勤计算并发放。


次年2月,杨某从某公司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剩余10天陪产假工资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


裁判结果

案件经顺德法院一审,佛山中院二审认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杨某提交证据可以证明,其并非自愿放弃剩余10天陪产假,而是遵照公司规定,休完5天陪产假后必须回到公司上班。杨某在这10天期间实际向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应额外向杨某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向杨某支付未休陪产假工资报酬。


法官说法

休陪产假是男性劳动者在妻子生育期间享有的看护、照料妻子,为女性分担生育责任的权利。《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该规定并未对用人单位不批准劳动者足额天数陪产假的行为,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仅仅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对公司不批准劳动者法定陪产假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制,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关系和谐。唯有陪产假在实际用工中不打折扣地得到落实,法律关于男性享有15天陪产假的规定才不会沦为“纸面上的福利”。


近期热文

能办案,会调研,还可以“玩转”高科技.....佛山法院又获多项大奖

都是干货!获奖论文怎么写?经验在这里

提升审判质效吹响集结号


案例来源:民四庭
编辑:罗令宙
审校:吕慧敏、冷瑞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