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苑·动态︱第一期北大争议解决研究茶会成功举行
应北京大学法学院纠纷解决中心的邀请,卢森堡马克斯·普朗克程序法研究所金印博士于5月28日下午在陈明楼302会议室参加第一期北大争议解决研究茶会,完成了主题为“执行时效的体系地位及其规制方式——民法典编撰背景下执行时效制度的未来”的学术报告。来自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的多位学者和本校部分民商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师和博士生参加了茶会。
北大争议解决研究茶会是北大法学院纠纷解决中心预期持续举办的系列专业交流活动,主题将涵盖民商事实体法、程序法以及两者交叉领域的学术研究与实务前沿。研究茶会尝试在轻松自由的研讨氛围和实质交锋的观点碰撞中,进一步探索小规模专业讨论的可能模式,并且为相关领域学术交流和我院学生的综合培养,提供更多元的平台和机会。
在本期茶会中,金印博士首先进行报告,依次阐述了执行时效规则的正当性、立法简史、发展结果、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的内在关系、诉讼时效的最新变化给执行时效可能带来的发展机遇、从实体的角度统一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的意义以及执行时效不同于诉讼时效的特殊处理等问题。围绕上述问题,他将请求权分为尚不可执行的请求权和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认为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应当共同构成对两类请求权的完整限制。而由于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的具体内容应是相似或并立的,二者应当统合于实体性的消灭时效,结合《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明确界定为实体性抗辩权的转变,他认为执行时效也应当作出相应调整,如增设债务人异议之诉审查执行时效争议以体现执行时效的实体性消灭时效属性、对执行时效赋予统一的时效期间等。此外,基于可执行请求权的特殊性,应当对执行时效设置比诉讼时效更长的期间,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和节约司法资源。
金印博士作报告
随后的自由讨论交流环节,各位参会人员与金印博士就尚不可执行债权与可强制执行债权的异同、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保持内在统一性的必要性、设置更长执行时效期间的合理性依据、我国债务人异议之诉设立的具体路径、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事由如何界定、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物权纠纷是否应当同样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交流。
茶会讨论现场
在悠悠茶香的陪伴下,第一期北大争议解决茶会在合影之后成功结束。本次茶会既拓展了部门法学科研究的广度,让不同学科可以从外部视角检视理论的正当性,也增进了青年学人之间学术友谊,打造了一个和善友好而又不乏激烈批评的研讨平台。
参会人员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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