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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专论】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通道

2014-07-16 专注于科技创新: 战略前沿技术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深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试点,积极探索把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赋予创造成果的单位,进一步为创新创造松绑加力。该决定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力图用市场化的手段,真正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最新全球专利报告显示,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在2012年首次超过美国,位居世界第一。当年来自中国的发明专利数量,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的来自全球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数量总和,已占全球去年新专利申请的近30%。


然而,与数量上的高速增长不相匹配的是,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却十分低下。据科技部的一项统计,在2013年全国22万项目合同里,只有2571个是专利转让合同,专利转让实施率仅为0.41%,这与发达国家5%左右的实施率存在巨大差距。


大量科技成果不能顺利进入市场应用,其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缺乏实用性,有的是因为效益无法预测,导致企业不愿购买。在科技成果与市场之间缺乏有效的中介组织和孵化机制,也使许多科技成果一出生就被束之高阁。


此次试点要求符合条件的科研单位要更多地直接面对市场,这是对传统科研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比如这次会议要求,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选择部分中央级事业单位,开展为期一年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同时允许试点单位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这能够进一步调动相关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


这也意味着,除了基础研究外,大多数偏重应用研究的科研机构不能 “闭门造车”,而要“开门”搞科研。要做到这一点,就要认真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明确科技成果的产权属性。在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诸多因素中,产权不清晰是最大的障碍之一。特别是当一项科技成果从落地转化到做大做强,并准备通过上市融资时,证券监管部门往往因为当初产权不清而一票否决。因此,准确地界定科技成果的归属,是规范使用权、处置权及其收益权的前提,也有利于其市场化的定价。


二是充分调动科技人员转化成果的积极性。一方面,科技成果实现市场化转化后,除了能够享受溢价收益和奖励之外,政府也有必要对这类收益减免相应的税收,以达到更大激励的功效。另一方面,还应该改变现行的评价体制,不能光看科技成果的数量,而更应该看科技成果实际转化的效果。只有这样,才能杜绝无效甚至“垃圾”成果的产生,也将促使科研人员走出书斋,创造出更多为市场所接受的创新型成果来。


(来源:深圳特区报,作者:李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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