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文摘】美国国防研制生产合同的主要类型与应用

2015-05-16 战略前沿技术 战略前沿技术


本文由空天防务观察(Aerospacewatch)授权发布


合同制是市场经济环境下提高国防建设效益的重要手段,目前各国都在积极发展和完善以合同制为基础的竞争性采办政策。

美国联邦采办条例(FAR)第16章《合同类型》中规定的常见政府合同高达23种,其中国防部所采用的主要合同类型约有11种。根据费用要素(成本、利润、价格)的不同,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着眼于价格因素,称为“定价合同”;另一类着眼于成本因素,称为“成本补偿合同”。两大类合同又分成许多小类。


美国联邦采办条例关于合同类型的规定

一、固定价格类合同

为适应不同条件,固定价格类合同又分为几种形式,有的采用不变的固定价格,有的可对价格进行适时调整,有的则附加激励条款:

1. 恒定价格合同(FFP)

恒定价格合同是一种比较简单的合同,政府与承包商双方通过谈判确定价格。在恒定价格合同形式下,由承包商承担主要的成本风险,技术风险则由厂商和军方分担。此种合同适用于采购标准型或改进型的民用产品,以及易于定价的军品,例如:存在充分竞争;存在相似的价格比较;可获得的成本和价格信息能够对可能的成本和绩效做出相对准确的估计;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及其对成本的影响能够被识别,承包商愿意接受根据风险所确定的恒定价格。

2. 随经济价格调整的定价合同(FPEPA)

该类型合同是一种允许根据合同执行期间可能出现的一些偶然事件(如通货膨胀、某些特殊商品的成本增加或降低),以事先约定的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上下调整的特殊的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承包商履约要跨越相当长的周期或买卖双方之间要维持多种长期关系的情况。其优点一是可以保护政府和承包商避免因工资和原材料价格波动而造成损失;二是在承包商产品确定的价格发生变化时可调整价格。

3. 固定价格激励合同

该类型的合同又分为固定价格激励(恒定目标)合同(FPIF)固定价格激励(渐定目标)合同(FPSF)两种形式。

固定价格激励(恒定目标)合同(FPIF)在进行合同谈判时首先要确定成本指标、利润指标、双方应承担的成本增减比例和价格上限。合同执行完毕后,由双方核定最终耗用的实际成本。计算出实际成本与成本指标的差额,利用分配比例通过利润指标计算出应得的实际比例。若实际成本低于成本指标,实际利润便大于利润指标,反之就小于利润指标,甚至使承包商造成亏损,故它能激励承包商积极控制成本。

固定价格激励(渐定目标)合同(FPSF)在进行合同谈判时首先要确定初步成本指标、初步利润指标、分配比例、价格上限、固定利润指标上限和固定利润指标下限。适用于新研制项目的首批或二批产品,以及生产周期长的产品在设计和生产达到稳定之前的情况。因为这类产品开始时往往难以定出固定指标的定价加激励合同的成本和利润指标,但能提出初步指标,并可在合同执行初期确定成本指标和利润指标,从而为签订固定价格合同或固定指标定价加激励合同打下基础。


美国空军最新的KC-46A加油机(如图)采购项目采用固定价格激励合同(美国波音公司图片)

4. 固定价格加奖励金合同(FPAF)

固定价格加奖励金合同一般应用于政府想要激励承包商,但由于承包商的合同履行情况难以客观衡量而导致其他激励措施不凑效的情况。此类型合同首先要确定一个固定价格(含正常利润),并提供额外的奖金。为考核承包商的表现是否符合奖励金计划,需要进行定期评估。只有在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况下才可授予固定成本加奖励金合同:实施奖励合同的管理成本不超过预期利益;制定了实施奖励金评估的相关程序;成立了奖励金委员会;获得合同官员上级部门的批准。

5. 价格重定合同(FP3R)

固定价格重定合同是在谈判初期确定一个固定价格,并确定一个或几个再议价的日期,以便对价格进行重议再定。必要时,也可定一个价格上限。这种合同适用于采购大量生产的产品,或获得长时期劳务的情况。在合同初期定个公平合理的价格,但此价格不宜长期固定,需要逐段再行确定。第一个采购期的时间较长,以便协商出一个公平合理的价格,再定价的日期间隔视具体情况而定,通常不少于12个月。这种合同曾在美国的飞机发动机合同中被广泛采用,这是因为发动机的制造特点和成本计算方法都较为适合采用这种合同。

二、成本补偿类合同

与定价合同不同,成本补偿合同不是按价格,而是按承包商执行合同所消耗的成本,再加上一定形式的补偿费(相当于利润)来计算。这类合同适用于不定因素较多,不能充分合理地估计成本和确定价格的情况。主要有如下几种:

1. 成本合同(C)

这种合同只付给承包商成本,不给利润,适用于下列情况:

•非盈利教育机构和其它非盈利机构的研究与发展工作;

•为承包商提供器材的合同,指用于生产、维修、研究与发展和试验的器材,不含材料、特种工具和军事器材等。

2. 成本分摊合同(CS)

在与承包商签订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时,一般采用此种合同,通过谈判商定政府承担成本的比例。承包商也乐于承担一部分成本,因为他们可从科研工作中获得利益,如增强自身的技术能力、提高专业水平、培养人才、提高商业市场竞争力等。

3. 成本加激励金合同(CPIF)

首先通过谈判确定五个因素:成本指标、激励金指标、激励金上限、激励金下限、分配比例。合同结束时,核算出实际成本,再按上述各因素计算出实付激励金数。此种合同主要适用于研制、试验项目,并可适当结合“工作质量”(指采购产品的性能好坏,也指承包商工作的优劣)激励条款使用。其限制条件是:激励金上限不得超过成本指标的10%,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5%。


美国空军远程打击轰炸机(LRS-B)项目研制阶段将采用成本加激励合同,生产阶段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图为诺格公司公布的疑似LRS-B验证机(美国诺格公司图片)

4. 成本加奖励金合同(CPAF)

成本加奖励金合同在成本费用外还提供额外的奖励金,奖金数额由政府评估确定,根据承包商在质量、交付进度、技术创新和成本控制等方面的表现,通过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予以奖励,以激励承包商改善绩效。

5. 成本加定酬合同(CPFF)

此种合同规定付给承包商固定酬金,酬金相当于利润。酬金数目通过谈判确定,不随实耗成本变化。和其它成本合同一样,承包商耗用多少成本,美国政府都要照数付给,因此合同风险全在政府一方。此种合同适用于研究、探索性发展和试验阶段,还有工程研制阶段和定型生产阶段中辅助系统的采购,一般是耗用成本比较稳定的项目;重要武器系统的研制不采用此种合同。合同规定的酬金一般不应超过估计成本的10%(最多不超过15%)。

6. 时间与材料合同(T&M)

时间与材料合同是兼具成本补偿合同和固定价格合同的某些特点的混合型合同,主要基于如下两点提供产品或服务:包含工资、经常费用、管理费用和利润等计算在内的直接人工小时数;材料及其加工费用作为成本。一般应用于无法准确估计合同工作的范围和持续时间或者预期成本的情况下。由于该类型合同没有给予承包商利润激励,因此需要实施一定的政府监督,确保承包商采用了降本增效措施。

三、合同类型选择

选择何种类型的合同,是军方和工业部门都极为关心的一个问题,合同类型选择不当将使政府或企业利益受损,造成重大的财政或安全风险。如80年代中期美国政府重大项目采办大量推行固定价格合同遭遇失败,其中A-12攻击机项目夭折导致两家主承包商和众多分包商蒙受巨额损失。美国国会于1989年立法禁用此类型合同(某些特殊情况除外),直到2006年才重新解禁。


美国海军A-12舰载隐身攻击机项目夭折导致承包商蒙受损失

为协调政府和企业利益,美国政府和国防部对选择合同类型的基本原则和政策作了明确的规定,如:究竟采用何种合同类型,取决于履行合同的风险程度;固定价格合同最适合于充分利用利润机制;在签订研究与发展合同时,或是不存在价格竞争的情况下,应考虑采用固定价格以外的其它类型合同;选择合同类型,通常要通过谈判来进行,并且要具有判断的能力;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最终是合同官的责任;对于研制计划,特别是重大国防系统的研制计划,最好是采用成本补偿型合同。

此外,美国国防采办条例中还规定了需要考虑的其他一些因素,包括:价格竞争、价格分析、成本分析、需求的类型和复杂性、需求的紧迫性、生产的持续时间或合同完成期限、承包商的技术能力和财务责任、承包商会计系统的能力、并行合同、拟议中的转包范围和性质等。


成本风险、需求定义、生产阶段与各种合同类型的一般对应关系

综上,美国国防合同类型的选择需要考虑一系列复杂因素。总体上看,其装备采办一般分阶段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在概念研究与基础研究阶段,采用的合同类型比较多样;在方案探索阶段,一般采用成本加定酬合同;在试验验证阶段,一般采用成本加激励金、固定价格激励(恒定目标)合同;在全尺寸开发阶段,一般采用成本加激励金、固定价格激励合同和恒定价格合同;在批量生产及其后续的生产阶段,一般采用恒定价格合同、固定价格激励(恒定目标)合同和随经济价格调整的定价合同。

(来源:空天防务观察,作者:尹常琦)

作者简介
尹常琦,航空工业发展研究中心青年学者,工业和管理领域研究专家,对国防工业政策、管理、能力布局、科技创新、军民融合和军工企业发展等问题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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