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法律宝典》系列(一)——企业劳动用工篇
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给企业带来各种难题。在政府出台各项防控举措、指导的背景下,企业如何在逆境中突出重围,打赢这场战“疫”?北京市朝阳区商业联合会与其法律顾问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联合制作《抗疫法律宝典》系列文章,帮助企业共度难关——企业劳动用工篇
1.企业在2020年春节延长3天假期期间安排员工加班,工资如何发放?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其中,2月2日原本就是周末休息日,所以延长的假期实际上就是1月30日、2月1日两天。但延长的假期并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是国务院针对本次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之一,性质为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
企业在该期间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先安排员工补休;不能安排员工补休的:对于执行标准工时制员工,视为休息日加班,应当按照正常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对于执行综合工时制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导致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的,应当按照正常工资的1.5倍支付加班工资;对于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员工,正常发放工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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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企业安排员工灵活方式工作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灵活方式工作期间指,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外,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安排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的期间。员工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工作的,企业应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向员工支付工资,员工在2月8日、2月9日两天内工作的,企业应安排员工补休或者按照其正常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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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员工因疫情原因而未及时返京复工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因疫情原因而未及时返京复工,包括因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需要治疗或者需要隔离导致员工无法及时返京,员工提供病例或者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后,企业应当按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向其足额发放工资。
因各地方政府、各社区为维护公共安全,分别针对限制人员流动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对于因交通管制等疫情原因,员工未及时返京复工,企业可要求员工提供村、居委会的说明材料、各地方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相关证明材料,应优先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如果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其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向员工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本生活费。
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出差到外地,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返京复工的,未返京期间的工资应由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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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员工在因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被隔离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及北京市企业员工返京后居家观察或集中观察14天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正常向员工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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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员工因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被隔离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结束后,仍需要继续在家休养无法提供劳动的,休养期间的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员工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的,应当按照病假处理;未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带薪休年假、加班调休、企业的其他福利假期;无医疗诊断证明,也无假期可以抵扣的,可以申请事假。事假期间是否支付工资,由企业依据内部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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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企业应如何向其支付工资?
在其隔离治疗期间,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按其正常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
隔离治疗期结束后,员工仍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的,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给予员工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员工医疗期内的工资,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企业依法制定的病假工资标准,向员工予以支付,但不能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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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北京市企业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何种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或者工亡,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被其他同事传染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不应被认定为工伤。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才属于工伤。据此,员工在单位上班期间感染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不属于工伤。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员工自愿参与抗击疫情的志愿活动,在活动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遭受其他意外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故,员工在参与抗击疫情的志愿活动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遭受其他意外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8.延长休假和延迟复工是否强制?企业是否可以出于经营管理需要,自行决定提前复工,并要求员工到企业现场办公?
延迟复工的文件属于在疫情特殊时期各地政府所采取的紧急措施,相关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组织提前复工。
企业违反规定,强制要求员工提前复工,员工有权拒绝,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还应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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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疫情期间,企业何种情况下可否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对于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且员工不存在返还工作岗位的障碍的,企业经劝导无效的,可以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企业采取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办公的,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劳动的,企业可以依内部规章制度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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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北京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应当如何向员工支付工资?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不低于12.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员工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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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京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能否裁员?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如果企业生产经营确实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依法进行裁员,但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并依据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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