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无视法院判决私自向鱼塘排放猪粪,沭阳法院依法强制排除妨害捍卫法律尊严
正文开始
被执行人租用挖掘机清除猪粪
执行一线
被执行人谢某桂,长期私自向该村谢某承包的鱼塘排放大量生猪粪便,致使鱼塘水质受污染严重,无法养鱼,所栽种的莲藕也减产或绝收,给权利人谢某造成较大损害。法院判决谢某桂立即停止排放,并及时清除污染源,赔偿权利人损失。沭阳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某桂进行了司法拘留,然而被执行人谢某桂无视法院判决,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继续向该鱼塘排除生猪粪便。近日,执行人员对执行现场进行仔细勘察,查封被执行人所饲养的100头生猪,并罚款20000元,迫于法院执行压力,被执行人谢某桂自行清除了鱼塘中的积粪,并主动缴纳了全部执行款(第1次4100元,第2次31237元)。
✪ 案情回顾 ✪
2015年6月10日,沭阳法院作出(2015)沭胡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谢某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向原告谢某承包的位于周集乡谢河村民委员会一组和二、三组之间的鱼塘排入生猪粪便;被告谢某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某赔偿损失4100元。
受污染的鱼塘一角
2016年9月8日,沭阳法院作出(2016)苏1322民初649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谢某将位于周集乡谢河村民委员会一组和二、三组之间的鱼塘内被污染水体抽干后十日内,由被告谢某桂清理沉积于猪舍排粪口末端与鱼塘交接处呈片状分布的猪粪;被告谢某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谢某损失3000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苏1322民终364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猪舍与鱼塘相对位置
执 行 动 态
被告未如期履行法定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执行依据为(2015)沭执字第3924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承办人多次登门敦促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定义务
沭阳法院依法向谢某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将谢某桂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
被执行人儿子接收法律文书
2015年7月2日,沭阳法院责令谢某桂缴纳执行款4100元。
2016年1月6日,因谢某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向原告承包的鱼塘内排入生猪粪便,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沭阳法院决定对谢某桂予以司法拘留15日。
被执行人被司法拘留
在法院对被执行人谢某桂的谈话中,执行人员问“你为什么至今仍然排放?”谢某桂辩称:“没有办法不排放,因为鱼塘是唯一的生猪粪便排放口,不排放,猪就没办法继续饲养了。”
就在被执行人谢某桂被司法拘留的第二天,即2016年1月7日,谢某桂便向沭阳法院递交了保证书(承诺书),保证不再向涉案鱼塘排放生猪粪便等任何废物、废水,如再次排放,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由于谢某桂没有停止向谢某所承包的鱼塘内排放生猪粪便,致使鱼塘水质受污染严重,无法继续养鱼,且所栽种的大片莲藕也减产或绝收,谢某遭受较大经济损失,遂再次成讼。
涉案猪舍排放情况
2017年3月14日,沭阳法院立案强制执行,执行依据(2016)苏1322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
2017年6月7日,案件承办人到涉案的鱼塘及猪舍进行现场查看,敦促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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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人现场查看鱼塘受污染情况
敦促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定义务
2017年6月7日,谢某干(系被执行人谢某桂儿子,和其父共同养猪,住一起,没分家)谈话中表示:关于清理鱼塘猪粪,我同意清理,但按判决谢某应先将水抽干后我才能清理,如果他将水抽干后,我保证清理干净;至于赔偿损失,我们同意按判决赔偿,我保证在两个星期之内赔偿到位。
同日,沭阳法院被执行人谢某桂所饲养的100头生猪予以查封,对其本人罚款20000元,并在法院官方微信平台上予以公开曝光。
2017年6月16日,被执行人谢某桂缴纳31237元执行款。
被执行人正在清理积粪
2017年6月22日,谢某桂对鱼塘中的积粪自行人工清除,同月25日,谢某桂租用挖掘机彻底清除鱼塘中的积粪。至此,被执行人谢某桂履行了全部法定义务。
权利人谢某向案件承办人发送信息
告知鱼塘中积粪已清除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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