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漏水损货物 起诉房主终获赔
正文开始
案例速递
杨某租用张某、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车库用作库房,结果车库漏水,致使杨某的货物受损,遂成讼。经沭阳法院审理,经过法官的细致审理和详实调查,并委托第三方鉴定,最终判决张某、徐某赔偿杨某2090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21日,张某与案外人单某签订“租房协议”,约定张某将位于某小区1号楼5单元109室下面的车库租给单某使用,年租金4300元,租期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协议到期后,杨某于2015年11月26日向张某账户转账4300元,该笔款项为涉案车库2015年-2016年度的租金,涉案车库由杨某继续租用,作为库房,存放衣裤、丝袜等物品。2016年7月6日,张某在涉案车库安装的水管管头漏水,导致涉案车库积水,杨某存放在该车库的物品被水浸泡受损。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Q1
焦点一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车库租赁合同关系。
被告提供的租房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收取原告的租金,之后也未再提出异议,应视为被告同意原告租用其车库,与原告之间形成实际的车库租赁合同关系,因此原告主体适格。
Q2
焦点二
如果原、被告之间存在车库租赁合同关系,则车库内物品受损的原因是什么,责任在于哪一方。
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双方未约定使用租赁物的方法,原告租赁涉案车库用作库房,存放货物,并未造成租赁物损失,被告也未提出异议,因此原告使用涉案车库不属于违反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责任在被告。
Q3
焦点三
原告受损物品的价值是多少。
法院审理认为:
价值评估报告已载明按成本法评估受损货物价值,被告对上述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但未举证证明评估报告的不合理性,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故法院对被告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
原告在发现车库漏水后及时通知被告到场处理,并不存在扩大的损失,对被告的上述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
被告张某将其车库租赁给原告使用,但其提供的车库水管管头漏水,导致原告存放在车库内的货物受损,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对原告货物受损的价值,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原告货物的受损价值为18906元,原告支出的鉴定费2000元应由被告承担,上述费用共计2090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等法律条款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出自:沭阳法院
编辑:沭阳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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