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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骗子唱“双簧” 以次充优糊弄人┃沭阳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鹅苗诈骗案

2017-08-10 沭阳便民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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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

周某伙同仲某通过网络发布销售鹅苗虚假信息,以低价普通“小白鹅”冒充高价“杂交鹅”鹅苗,从中获利58000元。经沭阳法院公开审理,判决周某、仲某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2个月,缓刑3年、1年3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5000元(都已缴纳)。

周某,沭阳龙庙某鹅苗孵化场的经纪人,利用互联网发布销售鹅苗信息称,孵化的鹅苗为大品种“杂交鹅”,抗病力强、成活率高、成长周期短,两个月能长十几斤,并承诺提供全程饲料、技术指导、高价回收成品鹅,以此吸引客户上当受骗。2016年3月,沭阳龙庙某孵化场股东仲某领着周某介绍来的客户林某夫妻俩在场区参观考察,充当“讲行”角色,周某、仲某二人合演一出精彩“双簧”,忽悠林某称,该大品种“杂交鹅”两个月能长十二、三斤重,信以为真的林某当场就交定金50000元。同年4月,仲某与林某签订购买1万只大品种“杂交鹅”合同,合同金额达157000元。在运送途中,该以低价普通“小白鹅”冒充的高价“杂交鹅”鹅苗就死了1000多只,半个月后,鹅苗几乎全部死光了。以同样的手段,周某还骗取客户顾某16000元。

案情简介


案件审理

据法院查明,仲某经营的孵化场孵化的是普通“小白鹅”鹅苗,根本不孵化大品种“杂交鹅”鹅苗,且“小白鹅”60-65天一般长到5、6斤,出售给林某、顾某的全部是普通“小白鹅”鹅苗,并在合同中设置履行过程中不可能达到回购条件的条款:回收条件是成品鹅应达十二、三斤。另查明,该鹅苗孵化场实际上没有回收业务。被害人林某案中,周某违法所得52000余元;被害人顾某案中,周某违法所得6000元,合计58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仲某明知周某实施犯罪行为,而充当“讲行”角色帮助其实施合同诈骗,参与的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亦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周某、仲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主要犯罪经过由周某主导,仲某充当“讲行”角色,只是犯罪过程中一个辅助环节,作用较小,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注:文中所有图片均来自网络


编辑:沭阳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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