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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司机未礼让行人出事故,被判全责赔偿30余万元!

2017-09-01 沭阳便民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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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2016年8月,机动车司机王某驾驶车辆行至某小区门口人行横道时,与行人苑某相撞,导致苑某受伤。苑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等,住院两个月后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0余万元。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无法查明事故成因,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一份。


苑某将司机王某、徐某(车辆共有人)、某保险公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给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33万余元


网络配图



交通事故原因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如何分担


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驾驶车辆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而苑某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二人对本次事故均有过错,故根据过错大小程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苑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因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故对于苑某的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仍有不足的,应由王某承担80%赔偿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宿豫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苑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2万余元,王某赔偿苑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万8千余元,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后,苑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苑某认为其不应当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的事故赔偿责任比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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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机动车驾驶员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苑某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苑某提供的事故现场视频也无法证明自身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从事故现场视频中无法看出苑某是突然横穿马路,说明其已经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结合事故现场视频和王某自己陈述,王某在事故发生时车速为每小时三四十公里的事实,可以证实其在驾驶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和避让行人。由此,王某对本次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王某却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苑某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因此,在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苑某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情况下,对于事故造成的保险赔偿范围外的损失,应对由王某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宿迁中院依法改判某保险公司赔偿苑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6万余元,王某赔偿苑某医疗费各项损失5万余元,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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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江苏法制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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