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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某老板转移财产、逃匿、更换号码,拖欠22人工资拒不支付,结果......

2017-10-24 沭阳便民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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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


沭阳艾格服饰有限公司负责人郭某在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却以转移财产、逃匿、更换电话等方法逃避支付胡某、张某等22名工人工资共计64743.5元,经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经沭阳法院审理,判决郭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案 情 简 介

       郭某系沭阳艾格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郭某在经营上述公司期间,拖欠工人胡某、张某等22名工人工资共计64743.5元。

  郭某在尚有机器、生产辅料等财产,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以转移财产、更换号码、逃匿他地等方法逃避支付上述工人工资。

  2016年7月19日,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拖欠工人工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6年8月10日向上述公司及郭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收到指令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工人工资,但郭某在知道上述指令后仍然没有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郭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郭某于案发后又全部支付了所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经考察,郭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再犯罪的危险性低,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作上以上判决。

案 件 审 理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出自:沭阳法院

编辑:沭阳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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