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兴隆:曾经沧海难为水——一个青年学者的学海沉浮录
邱兴隆:曾经沧海难为水——
一个青年学者的学海沉浮录
【编按】本文原为邱兴隆教授著作《关于刑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一文的跋文,也是邱兴隆教授传奇经历的一个自传体版本。原以《曾经沧海难为水——一个青年学者的学海沉浮录》为标题,连载于《律师文摘》2000年11、12期和2001年第1期。
(邱兴隆教授近照)
作者:邱兴隆,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主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主任。
来源:湖南醒龙律师网。
在回母校西南政法大学执教后不几天,我应邀作了一场题为《死刑的理性与理性的死刑》的讲座,刚走上讲台,我从爆满的听众充满猎奇的目光中,敏感到爆满的原因除了对我所讲党政军的主题的兴致,恐怕更多的还在于对我这个人,更恰当地说,是对我这个人的经历的兴趣。于是,我半是调侃半是认真地说了如下纯粹临时组织的开场白:“关于我,有许多故事。有的故事是我自己写的,有的是别人为我编的。但是,我相信,关于我的每一个传说都是善意的。因为人的本性是善良的”。经久的掌声让我深切地感受到会与人之间互相了解与沟通的必要与重要。人虽然不应乞求理解,但人毕竟需要理解,而理解的前提是了解与沟通。
复归学界两载有余,凭着一股压抑不了的激情,涂鸦的文不少。但怀外界的接触不算多。偶遇新朋旧友,谈话的主题总离不开学问与经历。学问似可海阔天空,畅所欲言。而谈到经历,则总显尴尬。问者不是从某一传闻中小心翼翼、撤换地引出我的某段经历,便是单刀直入,提出某一令我敏感或者啼笑皆非的问题。我对于那些以我为主人公的亦真亦假的故事,不是有苦难言,便是有口难辩。有心写部《忏悔录》,将自己的真实经历原原本本地袒露给读者,但又恐引来更多的尴尬乃至麻烦,因而多次提笔又不得不搁笔。然而,后半生洽谈室要以学问为依托,难免与学界同仁及读者交流,自然需要大家的了解与理解,因此,写一份《学海沉浮录》,就自己这20年的所经所历、所思所感、所幸所悲向读者做一交代,似乎还是必要的。作为我的博士论文的《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恰巧是我人生的一段戏剧的经历的起眯,也是这段经历的终点,甚至可以说,它在很大程度上构成我沉浮的主要见证。将《学海沉浮录》作为它的一个代跋,看来是再合适不过了。
一
说来很幸运。1976年上高中的我,在高中二年级时适逢拨 乱 反 正,因而在15岁时有幸成为了文 革后第一届未赶上“上 山 下 乡”、“接·受·贫 下 中 农 再 教育”的高中毕业生中的一员,当然也成了文革后第二届高考生中一员。遗憾的是,虽然高考成绩上了录取线,但录取时却落了榜。其间曾一度动念报名参军上越南前线,却因意志不坚定而作罢。于是,回到了母校湘乡县第一中学补习。
1979年,我考取了全国惟一的重点政治大学西南政法学院,时年16现在回想起来,我与法学还乎真有那么一点缘分。当年填写高考志愿时,虽然不知“法律”或者“政法”为何物,却怀着一丝淡淡的神秘或神圣感,一口气将重点大学、非重点不学与中专(当年中专与大学为一次填志愿,只是录取的分数不同)的三个第一志愿填上了法律院校——重点大学一志愿为西南政法学院、非重点学一志愿为北京政法学校、中专一志愿为湖南省警察学校。而且上政法院校的固执,且语文成绩优秀,复旦大学招生人员曾让班主任做我工作,劝我一志愿改填该校中文专业,并允诺只要改填志愿,保证录取,而我却不为所动。班主任除了遗憾,面对我说不出理由的执拗,无能为力。
大学生活是平淡,值得记忆的事不多,但对我后来研习刑法学影响重大的几件事却令我终身难忘。
在大学二年级刚开始接触刑法学课时,受老师们的灌输,我确信刑法是今后工作的“看家法”,因而对刑学格外专心,所花的精力远多于其他课程。然而《刑法总论》课程结束,期末考试的成绩竟然是“及格”。在当时,西南政法学院学生考试按优秀、良好、及格与不及格计成绩,而不及格者一年难得遇上一个“及格”敢就成了成绩不好的标志。学得用功却考得差,对我的刺激很大。为了使接下来的《刑法各论》考出好成绩,我强迫自己将刑法作为了主攻课程。终于,期末考试如愿以偿,我的《刑法各论》得了优秀。我是我对刑法学感兴趣的开始,尽管当时的动机很简单,只是认为刑法学是主课,必须学好,而没有任何进一步的想法,但没想到这种兴趣越来越浓,以致我最终与刑法学结下了难解之缘。
促成我与刑法学结缘的第二件事是报考研究生。在当时,校方对在校生谈恋爱基本上持否定态度,尽管并未明令禁止,但几乎所有在校的恋入们都受到了这样的警告或者说是威慑:毕业分配时不照顾恋关系,除非自愿成双分配到西藏工作,偏偏涉世未深的我大学三年级时谈上了恋爱。为免毕业分配后天各一方,我决意报考研究生。因为女友系四川考生,毕业后必定分配回四川,而我如考取本校研究生,即使女友不留校,我理所当然地选定了刑法学作为报考方向。爱情与刑法学本来风马牛不相及,但对前者的追求竟然成为了我选择后者的动力。
报考的准备时间持续了一年半,阅读的书籍不能说不多。据记忆,当时国内学者所著的刑法学书籍不多,凡是能够找到的,我差不多都读过。高铭暄教授主编的司法部统编教材《刑法学》与他的专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杨春洗教授等所著的《刑法总论》以及王作富教授主编的《刑法各论》,对我的帮助最大,最我的精读书,也可以说是我的刑法学启蒙书。至于泛读的刑法书,自然要多得多,50年代翻译出版的苏联刑法学书籍,如: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孟沙金的《苏联刑法总论》等,我不只通读过一遍。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当时,西南政法学院哲学列为刑法专业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必考课程,为应付考试,我用了相当大的精力来阅读哲学书籍。记忆中,李秀林主编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是曾被我读得流瓜烂熟的一部哲学书,读哲学书时,未曾想过哲学对我后来的研究有什么帮助,但不得不说,我后的研究兴趣主要在于刑罚哲学与当时为应付考试而多读了几本哲学的联系绝不是偶然的。此外,我在英语上花的精力不少,虽然与对哲学的兴趣一样,学习英语动机只是为了应付考试,但它对我后来的研究的帮助之大,是我当时所无法料及的。
也许,大学阶段,对我后来走上学术之路影响最大的一件事莫过于我的第一篇论文的发表。1981年,落实政策回西南政法学院执教的伍柳村教授给我作了一场讲座,介绍了他的“教唆犯二重性说”。伍师的讲座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受他的“教唆犯二重性说”的影响,我对共同犯罪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尤其是对教唆犯的量刑问题形成了一些认识。1982年,在班长兼挚友王晋瑜的鼓励下,我以《教唆犯罪刑问题初探》为题写了一篇4000字左右的论文,求教于伍柳村教授,得到了伍师的指点。修改、抄正后,我用信封装了,悄悄塞进了西南政法学院学报《法学季刊》编辑部门内。当时没敢奢望一个19岁的在读本科生的一篇处女作论文得到一份重点大学学报的垂青,投稿纯粹是一种冲动使然。事后,也就忘了这件事。因此,在两个月后,当班长转告我,学报副主编高绍先老师让我去他家一趟时,我倍感诧异。高老师虽然给我们主讲过现代汉语课,但我与他没有过任何单独接触,他何故召见我?我不是甚至曾怀疑自己是否做了什么错事。直到走进高老师的寓所,得知学报准备采用我的论文时,我才惊喜交加。这篇习作后来经编辑删改后易名为《教唆犯时刑管见》发表于《法学季刊》1983年第3期。现在看来,这篇论文从观点到文字都十分幼稚,但我始终把它人为我从事学术研究的起点。因为它的问世在满足我初始的成名欲的同时也使我树立了一种难得的自信,大大地激发了我对刑法学的研究兴趣。正是如此,我一直把高绍先老师作为我的“伯乐”。高教授后来曾任西南政法学院院长,任期届满后,在刑法教研室工作。因此,我回校执教后,与高绍先老师为了同时。我与他谈及他当年对我的提携,他竟已没有印象。而我却刻骨铭心。
二
1983年,我以名列70余名考生之冠的成绩考取了西南政法学院刑法专业研究生,有幸师从著名刑法学家邓又天教授,也有幸得到伍柳村与董鑫教授的指导。
三年研究生活是我一生中最紧张而充实的一段。
邓、伍、董三们导师讲授的中国刑法学与外国刑法学业课程,既开阔了我的视野,也加深了我的理论功底。林向荣教授主讲的外国法制史、卢云教授主讲的法理学以及王洪俊教授主讲的刑事诉讼法学,不但我兴趣盎然,而且,对我的研究助益很大。现任西南政法大学外语系主任的宋雷教授当时所主讲的法学专业英语,同样使我所益终身。
最令我难忘的是,在1984年,西南政法学院受司法部的委托承办了全国刑法学师资培训班,我旁听了全部课程,因而幸面聆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马克昌教授、高格教授、周密教授与曾宪信教授等的教诲。
在研究生阶段,国内新出版的刑法学著作不多,对于求知若渴的我本非幸事。但也各市地是因祸得福,强烈的读书欲迫使我将阅读的兴趣扩大的到了旧书、英文书与非刑法学书。导师邓又天教授享有出入院图书馆基藏书库之便,时常借得民国时代出版的一代旧刑法学书籍。而恩师对我总是毫不保留,凡所借得之书,只要我感兴趣,随时转借。王觐的《中华刑法论》、丘汉平的《历代刑法志》、齐林的《犯罪学与刑罚学》以及刘麟生翻译的《朗伯罗梭氏犯罪学》等书,我都是从邓师处转借而来阅读的。这些书虽已陈旧不堪,但其价值不菲,因而曾让我爱不释手,以致最终还勒紧裤带,将它们全部复印收藏。西南政法学院在复办初期引进了一批英文图书,所订购的英文期刊也不少。结合专业英语的学习,我开始有选择地借助字典阅读英文版的刑法学书刊。美国的《刑法与犯罪学杂志》、《犯罪与犯罪学杂志》、英国的《不列颠犯罪学杂志》与《刑法评论》等,我每期必读。而哈特的《惩罚与责任》、帕克的《刑事制裁的限度》、苯的《惩罚》、伍顿的《犯罪与刑法》以及萨瑟兰的《犯罪学》等名著,我都硬着头皮啃过。非刑法学书籍读得较我也较杂,主要是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泽译世界名著,如: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与洛克的《政府论》之类。正是在阅读这些书的过程中,我完成了最原始的学术积累。之所以直到最近完成的博士论文《刑罚根据论》中,这些著作中的人物、立论、思想、资料仍然频频出现,原因正在于此。
除了读书,在研究生阶段,见刊的论文、译文之类,也不少。粗粗统计了一下,发表了所谓成果不下30项。但是,大都是在功名欲驱使下为作文而作言语,甚至有几分为补囊中羞涩而“卖文为生”的意味,因此,值得一提的东西寥寥无几,而且,事实上,许多已为我现在所遗忘。
倒是我的硕士论文《撩开惩罚的面纱——刑罚功能论》,似乎值一提。
将刑罚的功能作为硕士论文研究主题,对我来说,绝非偶然,而是一种蓄意的安排。正如前面所提到的一样,我在研究生阶段阅读的英文刑法论著较多。在读书过程中,我发现英美学者对刑罚论尤其是刑罚基本理信纸的关注远胜于对犯罪论的关注,而对刑罚论的关注又主要是围绕对刑罚的根据的讨论而展开的。我敏感到刑罚的根据应该是刑法学中的一个核收问题。然而,在我国,当时刑法学研究刚刚起步,“刑法学者成为了戴着脚镣跳舞的演员,被刑法条文桎了研究的视野、束缚了自己的思想”,这是我在硕士论文《撩开惩罚的面纱——刑罚功能论》的“序”中的一段。刑法基本理论尚未被提上研究的日程,而刑罚论则可以说是一块无人涉足的处女地。从中外刑法学研究的差距中,我找到了我的研究方向应该在刑罚基本理论。于是,我为自己设定了一个大胆的研究计划,即在五年内围绕刑罚的根据建立一套自己的刑罚学说。而刑罚的功能被我作为建立刑罚学说的切入口。原因在于,刑罚的功能是作为刑罚根据之一的功利根据的基本,刑罚功能论的建立可以为进一步研究刑罚的根据找到一个支点。同时,我所积累的这方面的资料较多,所作的考虑也比较成熟,成功的系数高。
这里,还应提及一个插曲,它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我最终决定以《刑罚功能论》作为硕士论文选题。基于共同的兴趣,学兄王学沛先生与我合作了一篇题为《我国刑罚的作用初探》的文,投稿于《中国社会科学》,后为该刊所出版的内部刊物《未定稿》所刊用(1985年第14期。该文后来获西南政法学陆军1986年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四川省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未定稿》虽为内刊,其权三性远非可以与《中国社会科学》本身相匹比,但是,该刊当时我国内学界的影响不小。出自两位在读研究生之手的《我国刑罚的作用初探》能在该刊表,应该说不是一件易事。这坚定了我对刑罚功能论的选题意义的确信,也增强了我进一步研究这一课题的决心。
《刑罚功能论》一气呵成,定稿竟达近12万字。自我感觉写完了该写的东西,基本满意。中南政法学院的曾宪信与江任天教授在及本院的邓又天、伍柳村与董鑫教授给予了本文高度评价与充分肯定,我因而得以顺利通过答辩而获得硕士学位。在该文的内容公开发表前,曾发生过两件有趣的事,也许可以从侧面证明该文的成功:其一是我按要求将60本该文找印件交给研究生处的当天,即有5本不翼而飞,不知是《刑罚功能论》的哪些知音充当了“窃书”(孔乙己曾言读书人只会“窃书”而不会“偷书”)的雅贼;其二是某院一研究生将《刑罚功能论》的主体部侵略中加删节便以自己的名义表在该院学报上。这样的“窃”自然不如前面一种“窃”高尚,而且,我与此窃者有一面之识,因此,在见到“他的”文章后,我难免气愤,便托他的一位师史转达了问罪之意。当收到他诚恳的道歉信后,我表示了少有的宽容。因为他在信中解释说,他之所以“窃”《刑罚功能论》,仅仅是因为“太喜欢”。
适逢西南政法学院组织一套《新法学丛书》,准备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刑罚功能论》列入了首批出版计划。但四川人民出版社最终未出版该文,原因我当时不得而知。回校执教后,我偶尔向知情人问及该文未出版的原因,得到了两种不同的解答。其一是说因为在1988年出版的我与许章润先生合著的《刑罚学》中,《刑罚功能论》大部分内容已经收入,再单独出版《刑罚功能论》意义不大;其二是说,《新法学丛书》原定与《刑罚功能论》同为首批出版的其他选题交稿迟,直到1989年才交齐,但此时我正好被收审,前途难料,不出版我的书是出于政治上慎重。我无意进一步查证哪种说法属实,因为两种解释都是我可以理解的。而且,无论是哪一种解释,都不涉及对《刑罚功能论》本身的价值的否定。
正如我在《刑罚学》的后记中已作交代的一样,《刑罚功能论》后来作为《刑罚学》“哲理篇”的主要部分与读者见面。至于出版后所引起的反响,由于后来远离了学界,我没有机会了解,直到1998年我劫后余生,与学史陈兴良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久别重逢,谈到《刑罚功能论》,才得知它被视为我对中国刑法学的一项贡献。因为在《刑罚学》出版之前,没有哪一部著作提一刑罚功能的概念,而在《刑罚学》出版后,我的刑罚功能论得到了普遍认同,甚至不少教科书也在“刑罚功能”的章名下增列了“刑罚的功能”一节,其内容与我的《刑罚功能论》大同小异。
研究生阶段还有外校的3位师友使我受益诸多。一位是时任《中外法学》编辑的北京大学储槐植教授。我的第一篇译文《联邦政府预防少年恶行的四个阶段》经储老师精心审校后发表于《中外法学》1985年第4期。另一位是时任《法学译丛》编辑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叶谦研究员。周老师在收到我的译文《“新古典学派”、罪刑均衡与刑罚的理论基础》之后,曾专门回信对我予以新切的鼓励,并以我的译文为例就英文著作的翻译应该注意的问题作了指教,后来又将我的译文校订后发表于《法学译丛》1986年第2期。以上译文本身未必有多大价值,但它们的发表对我后来将翻译国外学者的论著纳入自己的学术研究视野影响巨大,在很大程度上,我对翻译的兴趣便是从此开始的。还有一位便是陈兴良教授。1984年,兴良兄等为收集硕士论文资料,来到西南政法学院,我们有幸相识。自此,我们互通学术信息,并就许多问题尤其是后文要专门提及的罪刑关系问题开始了通信读者讨论。1985年,我到北京收集硕士论文资料,已开始攻读博士学位的兴良兄亲临北京火车站,将初次进京的我接到他家,除了进一步讨论通信中讨论过的问题,我还征求了他对我的硕士论文选题《刑罚功能论》的意见,得到他的支持。西南政法学院地处偏僻,信息闭塞,与外效流受限,与兴良兄的两次会面与多次通信,不但使我受益良多,而且奠定了后来我们之间的学术合作与友谊的基础。
也许,研究生阶段尤其值得记忆的是与顾培东、夏勇及胡云腾等诸君的友谊、把 盈盈、对酒当歌的欢愉,同窗共读、互相切蹉的融洽,自然让人怀念,而诸君对我勉励与提携,更让我难以忘怀。
三
受陈兴良、周振想等学兄的鼓励并得益于他们的帮助,我1986年报考了高铭暄教授的博士生。专业笔试与口试成绩尚可,却未料外语成绩未上最低录取线。本以为名落孙山已成定局的我,被分配留在西政法学院学研究所工作。但该年10月我意外地收到了中国人民大学的博士生录取通知。我因而有幸成为新中国第三届、也是高铭暄教授的第三届刑法专业博士生。事后才获知,是恩师高教授铭暄先生、王教授作富先生经多方争取而破格录取的我。
记得周振想学兄在勉励我报考博士生的一封信中曾写道:“站在天 安 门 广场总比站在歌乐下看得高、望得远”。到了北京才真正体会到振想兄之言精辟。虽然“天时”对于北京与重庆并无不同,但北京的“地利”与“人和”都令重庆望尘莫及。尤其是有高、王二位刑法学名家的指点,再加上与陈兴良、赵秉志、周振想、姜伟诸师兄以及王勇、李海东诸学友的朝夕相处、互相切蹉之便,我置身于一个绝对的学术氛围之中。因此,刚入校时,我非常自信能够完成在研究生期间设定的“五年计划”。
客观地说,在博士生的前一年半,我是勤勉而认真的。不但以优良成绩修满了全部学位课程,而且先后有近100万字的著译成果问世(有的成果出版于我毕业前后、但著、译完成于前三学期)。这一年半中与学术研究有关而值得回忆的事自然不少。
作为在研究生阶段的讨论的延伸,我与兴良学兄的切蹉、交流较多。切蹉与交流的结果是我俩对罪刑关系问题的合作研究。关于我俩对罪刑关系问题的合作研究。关于我俩之间的这段合作,兴良兄在其《刑法折学》的前言、后记(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本,“前言”、“后记”),以及他附于《走向哲学的刑法学》的《学术自传——一个刑法学人的心路历程》(陈兴良:《走向哲学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中曾经多次真实地提及。早在我研究生阶段,兴良兄在与我的一次通信中提出他有心研究罪刑关系问题,并大致勾勒了他的构想。他对罪刑关系在刑法学中的重要性的认识,引起隐的共鸣,但我认为他主要立足于已然之罪而考察罪刑关系的构想尚欠完整,建议将未然之罪同样作为考察的基点,兴良兄回信以为然。正是沿着这一思路,在我考取博士生后,我们分阶段地开始了合作。作为合作的第一项成果的《罪刑关系论》经时任《中国社会科学》编辑的张志铭先生与孟宪范老师力荐、审改后发表于该于1987年第4期(该文1988年获中国人民大学科研成果优秀奖)。作为合作的第二项成果的《刑法体系的反思与重构》发表于《法学研究》1988年第5期。本来,我们的合作还可以长些,但后来我去了海南,合作也就因此而中断。与兴良兄的合作是愉快而成功的。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罪刑关系论》所产生的影响与所起的作用都不容低估。虽然正如我在博士论文《刑罚根据论》中所指出的一样,我现在的看法与《罪刑关系论》中的立论大有不同,但是,没有当年与兴良兄对罪刑关系论的共同探讨,我现在所主张的刑罚根据“理性统一论”也就很可能难以顺产。
在博士期间所做的最大一件事,可能要算《刑罚学》的写作与出版。写作《刑罚学》的动念产生于在西南政法学院上研究生期间。1985年冬天,由学兄顾培东先生发起,我们几位研究生同窗准备写一套反映法学最新研究成果的丛书,我当时提交了《刑罚学》的选题。这套丛书京是我在前文已经提及的后来改由西南政法学院组织编写的《新法学丛书》。但是,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刑罚学》的写作直到我考取博士研究生以后才开始。关于从动念到联系出版再现与许章润先生的合作过程,我在该书后记中做了如实说明。没有必要过多重述。应该补充说胆的仅在玩的写作过程以及该收后来产生的影响与我现在对它的认识。
我不否定,从动念到提笔伊始,我都抱有一种美好的幻想,立志将《刑罚学》写成一部关于刑罚的极具哲学意味的著作,这从我给刑罚学所下的界定即“刑罚学是关于刑罚的哲理及其在刑事实践中之贯彻的科学”(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的年版,第5页)。中可以得到辅证。幻想是美丽的,而神经质实现却是困难的。勉强按照既定的设想将硕士论文《刑罚功能论》修正、补充成《刑罚学》的“哲理篇”后,我明显地发现写作起来力不从心,资料的有限不说,思想的积累更显贫乏。硬着头皮写下来的许多章节实际上是拼凑之作,“做文章”的痕迹很重。因此,《刑罚学》出版后,我虽然也从它的墨香中感到过欢快,但是,欢快之后,更多的是对它得不到认同甚至遭到无情的否定的恐惧。这也就是我在《刑罚学》再版前言中声称“在写作时,我未敢想象过,在12年后的今天,此书尚为学界所文为参考、引证”(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的年版,“再版前言”)的原因所在。的确,复归学界后,当翻阅有关刑罚问题的著作,发现我的《刑罚学》中的不少极不成熟的观点竟然得到了学界的认同时,我为自己的误异所造成的学术误区而深感内疚。近年中,与兴良兄等见面时,他们对《刑罚学》的褒远大于贬。而且,兴良兄不只一次在他的著作中提到,《刑罚学》是我学术生涯中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但我总认为褒扬不是源于《刑罚学》本身有何成功,而仅仅源于它“在推动新中国刑法学中刑罚论的研究方面所起的历史作用”。我之所以允诺“我会再写一部刑罚学来系统地扬弃我在本书中所展求的早期的学术思想”(例见陈兴良:《走向哲学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6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我不怀疑兴良兄等对《刑罚学》的褒扬的真诚,也承认《刑罚学》是我学术生涯中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但我总认为褒扬不是源于《刑罚学》本身有何成功,而仅仅源于它“在推动新中国刑法学中刑罚论的研究方面所起的历史作用”。我之所以允诺“我会再写一部刑罚学来系统地扬弃我在本书中所展示的早期的学术思想”(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的年版,“再版前言”)。原因就在于此。应该郑重说明的是,《刑罚学》包含了恩师高铭暄教授的许多心血。高师对本书的写作始终给予了指导,并赐序向读者推荐。当然,《刑罚学》的不成功之处,完全是我个人的责任。还应该顺便说一句,我对《刑罚学》的以上认识,只适用于我所写的前四篇,而不适用于由许章润先生所撰的“行刑篇”。
在博士生第一年,蒙周振想学兄的不弃,我参加了《肯尼刑法原理》与《惩罚与责任》的翻译,后来又在邓正来兄的关照下影响较大。虽然它们的翻译与出版绝非我个人之功,但是,毕竟,其中包含着我贡献,因此,我至今仍认为参与它们的翻译是我博士研究生期间所做的有意义的事。
自1987年,我开始考虑毕业分配的去向。本来,司法部犯罪预防研究所、正在筹建的国家检察官学院与中国警官大学都曾答应接收,我也曾做好留京工作的准备。但是,一种现在想来纯属冲动的选择,使我本算安稳的心开始浮躁起来,而且,正是这种出于冲动的选择使我改变了留京工作的打算,甚至埋下了命运多难的种子。
事情起源于博士论文调查。按照计划,经导师审定、同意我于1987年选定了《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作为博士论文选题,而且,拟定了定了写作提纲,并于1987年12月开始外出收集资料与调查。在我所选定的调查路线中本来不包括海南,但好友尹文健临近研究生毕业,打算利用调查的机会顺便到海南联系分配去向。我便与他结伴到了海南。时值海南建省前夕,全岛一派繁荣的征兆,我为之心动。在陪文健君至少海南大学联系分配事宜时,校方对我发生了极大的兴趣,并允诺如愿到该校任教,可以立即解决配偶调动、分配住房与提胶晋升职称。这一切在当时的北京是无法想象的。我几乎是未加考虑地答应了毕业后分配到该校工作。主意已定,操作也就随之开始。为了给自己的进退留有余地,我准备以借用的方式先到海南大学工作一段时间。海南大学向中国人民大学及国家教育部打了借用报告,但因为我是高铭暄教授提出改以教学实习的名义前往海南大学,高师在我是否去海南工作上尊重个人的意见,但对我以教学实习的名义提前去海南起初并不赞成,因为我当时已进入博士论文写作阶,应该集中精力完成论文,在此时去海南,高师担心我完不成论文。但是,经不住我的恳求与软磨硬泡,高师最终同意了我的请求。
当时的海南人文环境极差,海南大学根本谈不上有何学术氛围。在海南经济发展的大构想下,海南大学的经济气息极浓。而我也认为文化的繁荣不能建立在经济的沙漠之上,开始做起了以商辅学的梦,在海南大学法法学院的支持下,办起了一家名为“南方书社”的书店。自然,博士论文的写作被我抛到了脑后。
直到1989年元月,收到王作富教授让我回京提交论文并做答辩前的准备工作的电报,我才着了慌,赶回了中国人民大学准备博士论文。急急忙忙凑了10余万字,交高师审查,理所当然地遭到了否决。于是,我向高师请求改变选题,将我的硕士论文《刑罚功能论》修正、补充后作为博士论文。当时已是4月,离论文答辩只有3个月时间,高师情知我心已野,在短期内不可能写出什么新东西,为了不耽误我的答辩,只有勉强同意。这样,我算是完成了博士论文,并于该年7月办理了正式分与到海南大学的手续,定于8月进行博士论文答辩。
如果事情仅限于此,我的人生之路很可能还会是顺利的,至少不会留下后来那么多坎坷。然而,在办理完分配手续后没几天,祸从天降,我的所谓“传奇”也就从此开始。
四
已办分配手续的我并未立即到海南大学报到,而是在北京暂时逗留。原因有二:其一是妻子领幼女准备随我一同前往海南大学报到,从四川赶到了北京,免不了在花几天时间让女儿饱览一下北京的名胜古迹;其二是当时在北京与两家出版社有两笔合作业务还需要几天才能完成。
1989年7月19日,我为业务去了河北衡水,晚上与妻子通话时得知派出所率戒严部队当晚清查旅店,从我房间抄走了几部书稿。为知其详,我连夜赶回了北京。但7月20日早上,来了10来名警察将我带到了派出所,让我交代几部书稿的来源。我当时只认为是一般性的询问,根据要求如实说明了书稿是北京大学几位学生让我帮助联系出版的,但我还没有来得及翻阅。我万万没有料到的是,当晚我便被以“涉嫌非 法出版”之名送进了北京市公安局收容审查站。收容审查的最长期限本应为3个月,但待事情查清,我被整整关押了185天。而且,收审结束时,还给我留了一个尾巴——取保候审。在1990年春节的前一天,我由当时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党总支书记徐隈洲先生与法律系副主任韩玉胜先生代表单位具保,解除收容审查,算是获得了自由。
我被收容审查期间,海南大学早已致函中国人民大学,明确表示不再接收我。我因而必须重新联系分配。但是,一方面,由于如所周知,在取保候审期间,我不可能联系接受单位;另一方面,“XX”事件之后,各高校按照中央的部署开展的党员重新登记运动刚刚开始,我当时是中共党员,自然不能不参加。因此,我回到中国人民大学边等解除取保候审,边参加整党。1990年6月,我的问题总算彻底解决了——在将我的传到北京市收容审查站作了一番安抚后,我被宣布解除了取保候审,但只是口头宣布问题已查清,不存在违法行为。以组织名义陪同我去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的是时任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党支部书记的周振想学史。当时,振想兄以组织的名义、我也以个人的名义请求收审站出具书面结论,但遭拒统。从承办人员口中得知,之所以不给书面结论,是因为当时行政诉讼法已经生效,而我属于被错误收容审查,而且是超期收审,出具书面结论等于给我提起行政诉讼提供证据。事后得知,办案单位之所以恐我提起行诉讼,还有一层原因。这便是恩师高铭暄、王作富教授曾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务员会等场合以我的遭遇为例呼呈制上滥用收审、犯罪人权的现象。而高、王二师的呼吁曾出现在有关机下发的文件中,办案单位对我通过行政诉讼而将其先告上法庭的担心自然不是杞不忧天。
我本以为,事情既然有了结果,重新分配不成问题,因而着手联系接收单位。然而,一次次努力的结果都令我大失所望。被“收审释放”的阴影笼罩的我,在当时要找一定对口的单位竟比登天还难。妻子所在的四川某地区公安处考虑到照顾夫妻关系,勉强答应接收,但要求我提交证明对我的收审属于司法错误的法律文书。由于上文所提及的原因,我无法提交这样的法律文书,接收之事自然只有作罢。
尽管在导师以及组织的关照下,我的答辩与党员登记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因为随着问题的解决,导师经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以及研究生院协商,决定让我在一年内重写博士论文申请学位,党支部也找我谈话,一再表明我的党员重新登记不受影响,但是,此时的我可谓心灰意冷。在党员登记结束前的最后一天,我从中国人民大学不辞而别。这就是当年学界广为人知的我的“失踪”事情。
从学校不辞而别的我,并非象人们所想象一样立即下了海,而是到了海南。当时的想法是在海南归隐一段时间,写出博士论文,以便取得博士学位后再作打算。之所以选择海南,是因为原来去海南大学教学实习时,我的所有书籍均带到了海南。但是,一方面,博士论文的写作找不到感觉,另一方面,生活成为问题,因此,在失望与无奈之中,我下海当起了个体书贩。
1993年3月,我由于受人牵连,被石家庄公安以“涉嫌非 法出版”为名收容审查;1994年8月,已被收审近1年半的我被以“投 机 倒 把”罪名逮捕;1997年12月,在被羁押共近5年后,我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由于实际羁押期限超过了所判刑期近一半,而我又不服判决依法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我本人以及我的辩护人张金龙律师的请求下,我于1998年2月被限保候审;直至1998年12月20日,我终于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无罪。关于我官司缠身的这近6年的生活,在我的法律报告《黑昼——一位法学博士生的狱中手记》中已有部分涉及,至于我从入狱 53 49079 53 26345 0 0 12237 0 0:00:04 0:00:02 0:00:02 12333到自由的整个过程,在我即将出版的长篇法制报告《法魂》中作了真实而详细的记述,在此且不多言。所要略加交代的只是我在此间复归学界的经过。
在囚禁期间,我一开始没有想象过我还能搞学问。但是,身临铁窗之中,“抬头见刑法,低头见罪犯”,迫使我不得不思考许多问题。为了打发难熬的日子,也是为了将来能给文学家、犯罪学家、刑法学家、监狱学家与人权学家们提供一些他们难以收集到的素材,我决定将所见所闻、所思所虑记录下来。这样,大约是在被收容审查半年后,我着手偷偷地写些东西。1994年4月,我舅父不远千里,赶到石家庄来探望我,想尽一切办法托人转给我一封信,鼓励我“卧薪尝胆,写出第二部刑罚学”。受其鼓励,我想起了原来没有完成的博士论文,因而开始尝试按照原来的博士论文选题写一部关于刑罚的学术著作。但是,只写了几万字,便觉得办不从心,只有放弃。到我被正式逮捕,由收审站转押看守所时,这几万字连同所写的其他东西被我一并撕毁,因为我恐它们在我进看守所接受必经的入所检查时,给我惹上不必要的麻烦。
被羁押看守所一年左右,我与看守干警接触较多,原因在于他们对我的“法学博士”身份有所了解,而他们中有不少人正在进行自学考试,我成了他们捉刀答卷与写论文的对象。这样,我有机会以种种借口向他们索要纸张或圆珠笔心,因而得以开始重新写些法制报告之类的东西。再后来,我被调到了劳动号,而劳动号干的是为制药厂糊包装盒的活,纸张自然不再成问题,而且,我负责的登记与检查质量,因而合理合法地掌握了笔。这样,我的写作激情高涨,竟写出了共近200万字的法制报告作品。我写于狱中的法制报告分为“黑”字与“法”字两个系别。“黑”字系理本为四种,现只出版了《黑道——中国民间书市秘录》、《黑昼——一位法学博士生的狱中手记》、《黑日——中国监狱亚文化透视》,另一种为《黑血——无刑的优思录》,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出版。“法”字系别共6种,将陆续整理出版。后来由中国检察出版社的“东台山人法制报告‘黑’字系别”三种以及由《中国律师》1999年第7—12期连载的《还程序以正义——刑事司法的误区》均写于此间。1997年3月,我收到了起诉书副本,家人委托张金龙律师担任我的辩护人。张律师早年研究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业,对我有所了解。在生活方面,他在合法范围内给予了我极大的照顾。在得知我有心写了部关于刑罚问题的专著后,他在鼓励我的同时,还直接帮我推敲了结构与立论,并为我找来了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的葛德文的《政治主义论》三部经典著作。这是我写作后来由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刑罚理性导论——刑罚的正当性原论》(该书2000年获司法部二等奖)的惟一参考资料。
在看手该书的写作前,我曾作第一次“演习”——在回忆的基础上重写《刑罚功能论》,论文后来经删改后发表示《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并收入由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我的《罪与罚讲演录(第一卷)》。
《刑罚理性导论》的写作的顺利出乎我的意料。我原以为,它只不过是一本10来万字的小册子,但一进入状态,灵感迭生,在不3个月的时间内,一气呵成,正文竟达40万字。而且,在写作过程另还形成了“刑罚理性四部曲”的构想,这可以说是一种最大的意外收获。
被取保候审后,我有了相对的自由,更具备了继续研究的条件。我在完成《刑罚理性导论》的修改、定稿后,随即转入了《刑罚理性评价》的写作,并顺利地在半年内完成了定稿。
诚如陈兴良教授所言,我复归学界是以《刑罚理性导论》与《刑罚理性评价》的出版为标志(参见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6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这两部书不但让我重新找到了做学问的感觉,而且,最重要的是,它们抚平了蒙冤入狱给我造成的肉体上与精神上的双重创伤,助我重新树立了人生的信念,更使我找到了后半生的价值坐标。尽管此二书中所存在的问题不少,尤其是《导论》,由于原稿写在一堆废纸上,给电脑录入、编排带来极大的不便,以至书中出现了多处错字、漏排、重排以及其他技术性的错误,但是,它们得到了读者的好评,为我本人重新被学界所接纳与认同奠定了基础。因此,这两部书虽然未必是这一生所写的最好的书,但是,它们无疑属于我这一生中意义最不寻常的著作之列。
我之复归学界,意味着一种涅槃。以恩师高铭暄、王作富教授为代表的老一辈学者,以张金龙、胡云腾、陈兴良、夏勇与顾培东先生为代表的学界同辈,所给予我的关照、支持与提携,对于我复归学界的助力极大。高、王二师在我的《刑罚理性导论》出版后,托人转达了他们的关心、鼓励与期待,张、胡二位为我最终改判无罪而奔走、呼号;陈、胡、夏、顾四位在我的出狱前后曾给予我经济上的支持与精神上的抚慰,并为我的著作的出版耗费了不少心血。此外,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李传敢、丁小宣先生、中国检察出版社安斌先生以及《中国律师》杂志社刘桂明先生为代表的出版界朋友的鼎力相助,对我顺利复归学界同样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李传敢与丁小宣先生不但以最快的速度推出了《导论》与《评论》二书,而且给《刑罚学》以再版的机会;安斌先生多方努力,推出了我的法制报告“黑”字系列;刘佳明先生策划并主持了胡云腾、张金龙先生与我的《死刑问题三人谈》长篇笔谈,使尚处于取保候审期间的我有机会在《中国律师》上以学者形象露面,也使我对死刑问题产生了浓厚的研究兴趣,为我后来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本项目《中国的死刑理论与实践》埋下了伏笔。
五
1998后12月20日,即被改判无罪的当天,我离开石家庄到了北京,准备拜访高铭暄、王作富二位恩师。高师当时正患流感,不便会客,但还是抱病与我在电话中交谈了半个小时。这是我当年不辞而别离开学校后近10年来,第一次与恩师通话。高师得知我已改判无罪后,十分激动,脱口而出:“既然是无罪,说明不是你错了,而是有关部门错了”,理解、安抚与宽容尽在这句朴素但充满哲理的话中。在听完我准备回母校西南政法大学执教的打算后,高师予以了鼓励、支持。在学兄胡云腾先生的陪同下,我如愿拜会了恩师王作富教授。这也是我从学校不辞而别后,第一次拜会王师。与高师一样,王师对我予以了极大的理解、安抚与宽容,令我终身难忘的是,王师在听完我回西南政法大学执教的打算后,特别嘱咐我“不要急于求成,要靠学问立身,该有的总会有,不该有的不要争”。带有两位恩师的理解、支持与嘱咐,我于12月21日飞回了母校西南政法大学,开始了我的教学生涯。
关于我回母校工作的原因与经过,曾有不少传说、猜测乃至误会,因而有必要予以如实交待。在我复归学界后,我本打算回老家,归隐东台山,东台山位于湖南省湘乡市郊,简称东山。它因山下的东山学校而闻名。东山学校解放前称为东山学堂或东山书院,是一所百年老校。毛泽东、萧三、陈庚、谭政等人均曾在此就读。我外祖父家位于东台山下,外祖父母去世后也葬于东台山。我1岁时,生父病逝,迄止5岁上学,我的童年生活在外祖父家度过,因此,我对东台山有着特殊的情感。把在狱中写的那些东西好好整理一下,再读读书。因此,我给自己取了一个号“东台山人”或“东山人”。事实上,《刑罚理性导论》交稿时的署名便是“东山人”,后来是陈兴良兄劝我改署名“东台山人”,都是因为我抱定了归隐山中、卖文为生的打算。后来,胡云腾兄有意让我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学兄顾培东先生帮我联系了四川大学(后来得知武汉大学李希慧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单飞跃教授等均曾打听过我的下落,并有意接收我),而为了照顾在我离婚后一直随其母亲生活在四川的女儿,我动摇了归隐的念头,转而准备到四川大学执教。恰在此时,顾培东先生告诉我,母校西南政法大学校长田平安教授让他转达我,如果愿意回母校执教,无条件地随时欢迎。一方面出于对母校的关心的感激,另一方面也是受母校情结的驱使,我拔通了田平安教授的电话,谈到自己的现状与将来的一些打算,但我当时并未表示回母校工作。1998年9月,我应田平教授的邀请,回母校作为一次考察,与他以及其他校领导作了交谈,拜会了研究生时的恩师邓又天、董鑫、林向荣教授与学兄陈忠林博士,并与刑法教研室的全体老师作为座谈。母校惊人的变化吸引了我,母校领导、老师的热情感染了我,促使我最终作出了回母校执教的决定。因此,我回母校执教,既无任何特殊原因也无任何特殊背景,而是一种偶然中的必然选择。正是如此,当我后来听到有关我之所以回校执教是因为与田校长有某种关系或者是因为找不到接收单位之类的议论时,总是一笑了之。
田平安教授担任校长以来,形成一个惯例:引进的博士中留学回国人员回西南政法大学执教,他都要到机场迎接,并与其他校领导一同备宴欢迎。为了不惊动校领导,我回校时没有提前通知到校的时间,也就打破了接、宴的惯例。但是,在我报到后没几天的1999年元旦,正值我的36岁生日,田校长邀我步行几里路到嘉陵江边的一家粉蒸排骨店,与我共用了一顿耗资22元的便餐,算是补上了他对我的期待。分手时,他极其认真地对我说,“大胆地干,有风险我担着”,话中充满对我的信任与鼓励。我只得也极其认真地应答道,“我干好了,你也就不用担风险”,算是一种承诺。田校长没有食言,后来,我曾遇到某些意想不到的麻烦,都由他帮我化解了。
回母校执教后的一切出乎我意料的顺利。蒙校领导的关照,没有取得博士学位的我提前享受了只有引起的博士才享有的所有优待,安家费、科研启动金、住房等在我报到的当天便全部到了位。校研究生会、学生会邀我作的几场座,使我很快进入了教师的角色,打开了局面,赢得了学生的认同。刑法教研室还根据我的研究特长,为研究生增开了《刑罚学》课程,使我有机会与研究生交流。尤其是,我回校后不久,由张玉敏教授发起,由西南政法大学一群中青年学者创办的学术沙龙“西南法学论坛”不但接纳了我而且还多次为我提供了讲坛,使我得以很快置身于一种融洽的学术的氛围之中。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罪与罚讲演录(第一卷)》所收录的便主要是我所作的讲座与给研究生讲课的内容。
尤其令我感动的是,回校不到一年而且没有正式职称的我,于1999年顺利地破格晋升为研究员。这在西南政法大学与重庆市均史无前例,在全国,恐怕也极为罕见。
在如此有利的条件下,我没有理由不全身心地投入教学与科研之中。教学乃本职,自不待言。至于学术研究,我基本上是围绕“刑罚理性四部曲”之三《刑罚理性辩论》准备资料与进行阶段性的研究。由于此书的主题是梳理、分析与评价西方的刑罚学说,所需的资料量极大,我把主要精力放在了收集、整理与翻译英文资料上。中国检察出版社即将出版的由我与胡云腾兄合作的译著《已然之罪还是未然之罪——对罪犯罪刑中的该当性与危险性》、《惩罚罪犯——一个非常古老而痛苦的问题》与《死刑——一场辩论》,对于,可以说是《刑罚理性辩论》的副产品,而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的《配刑原则统一论》(该文2000年获西南政法大学一等奖)等文章则是其阶段性成果。
1999年10月,恩师高铭暄教授应邀来我校讲学,我向高师正式表达了重新申请博士学校的愿望。高师在给予鼓励的同时,让我一边通过组织程序提出申请,一边着手准备博士论文,并嘱我“一定要写出一篇高质量的博士论文”。11月,我本人与西南政法大学共同致函中国人民大学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组、法学院与研究生院,请求准予我重新申请博士学位。2000年1月,高师专门打电话通知我,导师组、法学院与研究生院均批准了我的请求,让我准备于5月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开始,我倾和于以《刑罚理性辩论》的阶段性成果《刑罚分配论》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因为我关于这一专题的研究基本上已经宛成,且自我感觉满意。但是,但又总得得,没有完成11年前所定的选题《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是一种遗憾,因而又有心仍然以此作为博士论文选题。在拿不定主意之时,我将已经写好的《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的第一章《刑罚报应论》寄给充分肯定,鼓励我将《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作为博士论文选题,而且预言,如果能够按照《刑罚报应论》寄给了陈兴良兄,想听听他的想法,兴良兄在收到该文后,予以充分肯定,鼓励我将《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作为博士论文选题,而且预言,如果能按照《刑罚报应论》的思想写完全文,将会是一篇优秀的博士论文。这样,我决定改而写作《刑罚根据论》,并携部分初甜言蜜语专程到北京请高师审定,高师就论文的结构、写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等作了十分精当的指导。随后,我又拜会了陈兴良与胡云腾二位学兄,他们也提供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回渝后,我抓紧写作。每完成一章初稿,即寄给高、王二师以及陈兴良学兄指正。
至2000年3月,《刑罚根据论》全稿完成。我再次赴京,按照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的要求补作了开题报告以及有关考试,并征求高、王二师以及陈兴良学兄指正。
4月,根据高、王、赵三位的意见对《刑罚根据论》作最后的修订后,我将论文正式提交给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研究生院。陈兴良、张明揩、冯锐、胡云腾与韩玉胜5位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给予了高度评价与充分肯定,一致认为《刑罚根据论》是一篇优秀的博士论文,同意参加答辩。
5月25日,答辩刚开始,激动的我禁不住泪流满脸。答辩结束,由赵秉志教授任主席、王作富、陈兴良、周振想与胡云腾教授任委员的一致认为,《刑罚根据论》是一篇优秀的博士论文,答辩圆满,同意授予博士学位。
我终于圆了由于自己的原因而多年未圆的博士梦。
六
关心我的人们,大都对我将来的研究计划感兴越。说来很巧,前不久,学校一度将我和为教育部“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奖励计划”的候选申报人之一。我在申报表中曾增写了一个5年研究计划。作为与读者的一种信息交流,附列于下。但恳请读者只奖其作为一种在考消息,而不要把它作为我的一种允诺。我在性格上易于冲动与情绪化,“计划赶不上变化”是常有的事。因此,我的计划虽然很庞大,但能否完成,我现在委实不敢保证。
1、继续深入研究刑罚基本理论,在2002年前完成《刑罚理性辩论——刑罚正当性批判》与《刑罚理性泛论——刑罚的正当性补遗》的写作。
2、潜心研究刑问题。在2002年前完成所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的死刑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完成个人专著《死刑存废论》(现已完成初稿)、主编调查报告《中国与死刑》以及专著《中国的死刑理论与实践》。
3、将自己有关刑罚的研究作一系统的整理、深化,在2003年完成三卷本个人专著《刑罚原理》。
4、研究外国刑法史与西方刑法的学说史,力争在2005年前撰写出个人专著《外国刑法史》与《西方刑法学说史》。
在这第一个5年计划尚不敢保证能够如期完成的情况下,我当然更不敢设计下一个5年计划。任何空洞的允诺都无异于是一种欠帐。我欠曾给我厚爱的读者的已经许多。为了不至于旧帐未了又添新帐,我想,还是走一步看一步或者说“到哪个山上唱哪个歌”为好。
湘中东台山人 邱兴隆
2000年7月20日于歌乐山麓山人居
附博士论文后记
后记
《刑罚根据论》的问世,让我终于圆了本圆于11年前的博士梦,更让我弥补了人生的最大遗憾。孕育的艰辛、分娩的阵痛、成功的欢愉不需言伟也可为读者诸君所意会。然而,我对众多前辈、师友所给我的关爱与助益的感激之情不是常人所能想象的。
恩师高教授铭暄先生不但付出极大努力为我争取了重新申请博士学位的资格,而且一如既往地对我予以悉心指导,为本文的选题、结构、初稿的形成与定稿倾注了大量心血,直至本文即将付梓之时,恩师又欣然命笔赐序。没有先生的大度宽容、精心指导与多方提携,我好梦难圆,《刑罚根据论》也不可能以现在的面目问世。先生的道德文章为学界典范,先生恩令弟子终身难忘。
恩师王教授作富先生、学兄赵秉志教授不但在我求学期间给我教诲与帮助良多,为我重新申请博士学位付出了许多努力,在我答辩前就《刑罚根据论》作了悉心指导,而且作为我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和主席的答辩过程中给予了我诸多教诲。学兄陈兴良教授、周振想教授、胡云腾教授不但在我人生与学术之路上提供过诸多帮助与关照,而且陈、胡二教授作为我的论文评阅人兼答辩委员会委员,周教授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就《刑罚根据论》提出了许多中肯而宝贵的意见。尤其是陈兴良教授,不但早在论文的选题与写作阶段即给了我极大鼓励、支寺与教诲,而且在其主编的《刑事法评论》上辟专栏连载了《刑罚根据论》的部分内容,在本文即将付梓之时又拔冗作序,张明楷教授、冯锐教授与韩玉胜教授,作为我的论文评阅人,就《刑罚根据论》所作的评语使我受益匪浅。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田平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曾宪义教授对我重机关报申请博士学位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尤其是田平安教授,在我回母校执教前后对我的生活、教学与研究给予了刻骨铭心的关照。我的同事张玉敏教、陈忠林教授、程燎原教授、王人博教授、张缫彦教授、孙长永副教授、汪太贤副教授、李邦友博士、赵明博士与长明和先生以及其他无法——列举的众多同事与朋友,在我回校执教后,给了我极大的理解、无微不至的关心,并对《刑罚根据论》的写作给予了信念上持以持乃至直接帮助。
师妹王秀博士在我重新申请博士学位与论文答辩过程中给了我多方面的无私帮助,并热心推荐,促成本文的尽快出版。
《中国法学》编辑部白岫云女士、《政治论坛》编辑部陆敏先生、《法律科学》编辑部周少华先生、《法学》编辑部卢勤忠先生、《法学评论》编辑部林亚刚先生、《法商研究》编辑部田国宝先生、《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编辑部成凤明先生、《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云南法学》编辑部以及《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编辑部等促成了《刑罚根据论》的中分章节与读者提前见面。
法律出版社蒋浩先生不但以最快的速度将本文列入了出版计划,而且就本文的修正与编排提出了极其宝贵的意见,为本文的出版付出了辛勤的劳动。
最后,应该说明的是,各位评阅人与答辩委员在一致给予本文以“优秀”评价的同时,指出了本文的一些不足就所涉及的某些问题提出了质疑。为了既保持论文原貌,又尊重各位论文评阅人与答辩委员的劳动,我在相应章节以注文的方式将他们所指出的不足与提出的问题——列出并作了必要的说明与答辩。
湘中东台山人邱兴隆
二OOO年七月十六日于歌乐山麓山人居
原文来源:湖南醒龙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