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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资深大律师告诉你,高铁香港段“一地两检”到底违不违反《基本法》?

2015-12-07 香港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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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资讯·本期导读

一旦香港实行了“一地两检”,是否意味着可以让内地的执法人员赴港执法,是否触犯了《基本法》




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是否能够落实备受关注。什么是“一地两检”?就香港高铁这个例子来说,就是你只需要身在香港境内,就可以一次性完成“出内地、进香港”这两道程序以节省时间,而不需要在内地境内先办理出境,再到香港境内办理入境。


目前香港社会所争论的问题是,一旦香港实行了“一地两检”,是否意味着可以让内地的执法人员赴港执法,是否触犯了《基本法》?


已有的“一地两检”怎么操作?




“一地两检”模式各有不同,“美加模式”及“欧洲之星”模式均容许旅客在登机或登车前进行检查,惟前者会派驻人员跨境检查,后者则委托出发地国家人员检查,故“美加模式”中,美国仅有跨境检查而无跨境拘捕权。


不过在内地“深圳湾”模式下的港方口岸,则完全实施香港法律,香港执法人员拥有拘捕权;连接深圳湾口岸的跨海大桥亦是香港司法管辖范围,但桥下水域,则是内地司法管辖范围。


香港资深大律师:未必违反《基本法》


香港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认为,内地的出入境条例不属于香港的自治范围,如果港府按《基本法》第十八条立法规管内地出入境执法人员在西九龙总站执行内地的出入境条例,未必会违反《基本法》。


汤家骅指,内地执法人员可分为公安及出入境执法人员,他透露早前曾与袁国强共晋早餐,他在席上向袁国强表明,不能让内地公安在本港执行内地刑法,但参考其他国家的“一地两检”模式,可容许内地的出入境执法人员在高铁西九龙总站,执行内地的出入境条例,出入境以外的问题,悉数交由香港执法人员,以香港法律处理。



汤家骅解释,《基本法》第十八条列明全国性法律除列于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实施,而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他指内地的出入境条例明显不属于香港自治范围的法律,至于不属于香港自治范围的法律是否必须由内地执法人员负责,《基本法》并无列明。


汤家骅续指,第十八条列明凡纳入附件三的法律,由港府“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一地两检”如此敏感,港府应制定有关法例,明确规定内地的出入境执法人员,只能在西九龙总站执行出入境条例。他强调,处理“一地两检”问题,“不需要、不鼓励、不要求”人大释法。


香港特首:“一地两检”可以做到




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梁振英12月6日表示,相信在“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下,“一地两检”是可以做到。他补充指,外国即使是两个国家之间,都有在同一个地方做好两个国家出入境、海关和检疫工作。


梁振英称,高铁功能不只是向一些近距离城市输送,在中国内地高铁是十分成功,一些城际高铁,远距离高铁,基本上去到一千公里距离路程,高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非常明显,譬如说北京去上海、北京去杭州等地方的高铁,现在基本上是一票难求,现在已经有人建议北京兴建第二条京沪线行高铁去上海。他认为,这说明高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非常之高、非常之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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