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争创】“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铜川1例入选!
第41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1例入选!
陕西省检察机关“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二: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消”字号抗(抑)菌制剂违法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抗(抑)菌制剂 违法经营
【基本案情】
“消”字号抗(抑)菌制剂是经卫生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卫生批号的外用消毒用品,有消毒功能,无治疗效果,不属于药品。根据相关规定,“消”字号抗(抑)菌制剂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标签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铜川市印台区同官路某药店销售的颜面佳青春无痘抑菌霜、樟都百草止痒膏、苗夫宁脚医生三款“消”字号抗(抑)菌制剂,外包装和说明书中主要成分或原材料含量标注不全。颜面佳青春无痘抑菌霜名称中使用“无痘”标注。樟都百草止痒膏使用方法中标注“涂抹于皮肤表面,涂抹后稍加按摩使其渗透吸收即可”。苗夫宁脚医生用量用法中标注“将本品涂于需要部位,并轻揉至吸收,每日1-2次,症状较重者3-5次或遵医嘱”。违反了禁止标注与药品类似用语、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等相关规定。该药店还存在销售人员将“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作为药品向消费者推荐的问题。上述行为误导消费者,存在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6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印台区检察院”)在开展“消”字号抗(抑)菌制剂公益诉讼检察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并立案。办案中,邀请聘任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两名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线索研判、调查取证、案件审查、提供专业意见,并通过现场走访、拍照摄像、询问药店销售人员、随机购买相关产品等方式调查取证,查明了本案事实。
8月11日,印台区检察院向某卫生健康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某药店违法经营“消”字号抗(抑)菌制剂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对辖区消毒产品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排查。
收到检察建议后,某卫生健康部门对涉案药店立案调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消毒产品作出下架处理,并作出罚款处罚;在辖区开展消毒产品专项整治活动,监督检查药店54家,查验消毒产品187种,下架不规范消毒产品81种,督促11家药店落实进货查验质检制度,作出行政处罚2起;针对部分药店销售人员将“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作为药品销售的问题,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对药店销售人员进行现场讲解,教育相关主体合法经营;印制《消毒产品相关规定》宣传彩页、“抗(抑)菌制剂的温馨提示”牌发放给药店和消费者,引导消费者正确购买、使用。
印台区检察院针对发现的“消”字号抗(抑)菌制剂生产环节标注不规范问题,将案件线索移送生产厂家属地检察机关。
【典型意义】
“消”字号抗(抑)菌制剂类型多样、使用广泛,但消费者普遍缺乏区分其与药品的知识。消”字号抗(抑)菌制剂标签标注不规范、违法宣传疗效等问题多发,可能误导消费者、延误疾病治疗,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下架问题产品,开展专项整治,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法治宣传,引导群众正确购买消毒产品,体现了公益诉讼检察“预防性”“治未病”的重要价值。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编辑:宁江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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