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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新三板市场改革动作频频。1月12日,证监会明确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时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一些含有“三类股东”问题的新三板企业拟转板IPO时的相关条件和程序更加明确;15日,新三板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开启,此举有望进一步激活市场交易,改善市场定价的有效性


新三板集合竞价转让方式15日上线,新三板交易制度改革正式落地。新交易系统首日运行平稳,当日竞价交易的企业有371家,占比3.6%。截至收盘,全市场共有773家公司发生交易,成交额1.20亿元。


2017年12月22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新制定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以下简称《转让细则》),标志着深化新三板改革迈出关键步伐。


本次新三板交易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为持续改善流动性奠定基础。此次改革“以市场分层为抓手,统筹推进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监管等各方面改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改革交易制度,二是优化完善分层制度,三是解决“三类股东”问题。市场广泛关注新三板引入集合竞价交易制度和盘后大宗交易。此次引入集合竞价,将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盘中交易方式统一调整为集合竞价,盘中时段的交易方式为集合竞价与做市转让两种,供挂牌企业自主选择。与市场分层配套,对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实施差异化的撮合频次,基础层采取每日收盘时段1次集合竞价,创新层采取每小时撮合1次的集合竞价,每天共5次。新三板引入集合竞价交易制度,将改善市场定价的有效性。


至此,在新三板,协议、做市、竞价三种转让方式全部上线。专家认为,新三板此轮改革将为再分层推出精选层,以及由集合竞价升级为连续竞价两项改革留下想象空间。新三板自身改革发展在2018年值得期待。


2017年年末,北京市委书记蔡奇称要发展与首都地位匹配的现代金融业,尤其提到“加强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重点聚焦新三板建设”。这带给市场无限遐想。对新三板企业来说,目前,“三类股东”问题已有解决途径,新三板集合竞价方式开启。随着改革的深化,新三板公司不管是转板IPO还是坚守,都值得期待。


企巢新三板学院院长程晓明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三板不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的“附庸”,并不是为A股培养后备队的。新三板未来很有可能成为中国第三个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也是中国版的纳斯达克。未来中国创新企业,代表中国经济发展方向的优秀企业会聚集在新三板。“事情要一步一步来,但未来的发展方向不会变。即使不存在‘三类股东’问题了,也未必非要转板去主板,高科技企业就留在新三板,期待新三板交易制度改革到位。”程晓明说。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刘纪鹏表示,新三板此次改革最大的看点就是交易制度改革。尽管集合竞价面世仍有令人不满意之处,但是改革迈出了第一步就会有第二步,在探索中循序渐进。尽管改革没有一步到位,但新三板的改革空间已经打开。


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表示,新三板是一个新市场,前景广阔。不过,A股市场和新三板市场区别会非常大。在可预见的未来三五年内,如何在这两个市场之中做选择,需看企业自身情况。如果企业的规范性、持续经营能力达到A股IPO条件,那绝大部分的企业还是会选择去A股IPO。如果企业还不成熟,那就踏实留在新三板,享受新三板发展红利,在新三板进一步孵化成熟。


“三类股东”监管政策明确 

新三板转板IPO有望提速

1月12日,证监会明确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时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市场预计,这将加速新三板公司转板IPO。全国股转系统也将在证监会的统筹安排下,积极配合推进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试点工作。


基于拟IPO公司股权稳定性的考量,证监会表示,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同时,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其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这是明确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证监会为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防控潜在风险,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这体现了最新金融监管要求。此外,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证监会还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三类股东”是一个历史问题。所谓“三类股东”是指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2015年10月,全国股转公司(新三板)允许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权。当时,市场非常兴奋,认为这是一个重大的制度突破,也是新三板重要的配套制度。新三板对“三类股东”认可之后,对于市场资金扩充和交易活跃有帮助,甚至“三类股东”跻身于一些新三板挂牌公司前十大股东之列。


不过,一段时间以来,“三类股东”是否满足拟IPO企业“股权清晰”“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发行条件存在一定争议。2016年以来,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去A股IPO的数量逐步增多,鉴于“三类股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层层嵌套和高杠杆,以及股东身份不透明、无法穿透等问题,在IPO审核过程中被予以重点关注。一些存在“三类股东”问题的新三板企业IPO之路充满不确定性。部分在审企业对“三类股东”采取了主动清理的办法,但是清理成本高昂。


可以说,对于新三板市场和挂牌企业来说,“三类股东”问题如鲠在喉。“如果挂牌企业通过符合新三板市场监管规则的方式接受了‘三类股东’,反而会给其自身到A股市场IPO造成障碍或增加额外隐性成本,这不利于新三板股票交易的活跃度和流动性的提升。”曾有学者对此直言。为此,市场一直呼吁监管层明确“三类股东”的发行审核取向。


考虑到“三类股东”问题不仅涉及IPO监管政策,还涉及新三板发展问题,证监会对“三类股东”问题的处理非常慎重,经反复研究论证,困扰新三板拟IPO企业的“三类股东”问题终于得到明确的审核口径。


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表示,对三类股东问题的明确本身就是重大进展。这让现在排队申报IPO,又存在“三类股东”问题的企业有了明确的答案。让有IPO想法的企业能够明确理解政策从而作出决策。新成立的产品可以根据最新的要求设立从而在一开始就达到监管层的要求。预计证监会支持符合条件的“三类股东”对企业的投资,而那些不合格、不规范的投资主体可能面临更全面的清理。


此次证监会要求中并未包含对“三类股东”持股比例的要求,这也令市场惊喜。不过,尽管目前明确了审核口径,但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说,仍面临很多问题。“三类股东”数量较多,穿透核查后可能会出现出资人上千人,甚至几千人的情况,穿透核查工作难度很大。而如果穿透核查工作无法完成,拟IPO企业最终还得终止审查,所以也不可盲目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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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武亚东

来源 / 经济日报(记者祝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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