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我们还是来谈谈隐患吧!

2017-02-04 白杰 刘洪亮 ABC安全

曾经有外企的朋友,问我为什么只强调隐患,我回答说,一是我们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以上)只提隐患,不提风险;二是关于风险的认知,各人判定的标准不一致,大意如此。

其实经过交流才知道,他并不知道什么是隐患,或者说他并不知道什么是真正的隐患,而且大部分HSE对此概念模糊。


先上证据


当然,我现在不太说“隐患”是“中国特色”,因为在这个领域很多人的心目中,加上这四个字,就有“LOW”|"不上档次”的感觉,远不如“风险”这个词时髦,而且似乎有相当的贬义!

乃至于和若干高校的老师甚至外国专家一起探讨时,连“隐患”这个单词如何翻译都成了问题。

大部分人认同,中文的“隐患”用“hazard”这个单词最为合适。

先说明我的观点,“隐患”在英文中想用一个单词来翻译没有可能,用且只能用词组来翻译!

请感兴趣的同仁留言

我这里不现眼了

相信真不一样

英语不专业

法律法规

中国人

隐患


不要以为我排斥舶来的“风险”,真没有,而且很荣幸地告诉大家,外来的理论和工具我用得还可以吧俺也谦虚下,但仅限于有限的几个。

自我评价是:程咬金,三板斧的样子。

古人云:千招会不如一招精

我可是好几招呢

玩笑别当真!


重温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稍加分析


隐患发现(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隐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隐患处置(生产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必须强调,以上定义非全部,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中也有,但大致如此


结论


隐患核心属性

由上段的分析可以看出来,隐患的核心属性是:只要被发现,就必须消灭!

这个也是“hazard”不合适的原因,而且作为一个独创的名词,英文中没有此意义的单词相对应。


隐患的引申属性

既然要求必须消灭,则不管你是领导、专家、机构、技术人员、执法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只要你提出XX是隐患,就应该把确定的依据给生产经营单位,因为一旦你说的不是隐患我一整改反而隐患了,这可就滑天下之大稽了!


没得依据,就没得隐患

随便说说的可真不算


学理上的算不算

常识的算不算

真不就一定

这些疑问

另谈!



都说隐患猛于虎、更常说事故猛于虎,要不,我们继续延续前几天的话题,接着谈虎?要不告诉你答案:只谈风险不谈隐患非法?

我的意思这样谈不是法定的,哈




声明及联系方式

1.公文图片、视频均来自于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24小时内删除;

2.欢迎转载,但请保留作者及公号信息,违者必究。


2000人QQ群:375598413
小编微信:18017592520
官网:http://www.zhigonganquan.com/bbs/forum.php
  邮箱:zhihuibu@126.com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