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作业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氯酸钠发生爆炸,导致二人死亡,老板和现场管理者被判刑。|陕7

2017-05-29 ABC安全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 判 决 书

(2009)灞刑初字第077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个体商户。2008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3日被逮捕,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又名张五民,农民。2008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监视居住,2009年1月23日被逮捕,次日被取保候审。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9)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成乖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张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安排其弟张某乙与其姐夫韩北海到雁东公司拉运氯酸钠。张某乙发现氯酸钠有结块现象,即电话告知张某甲,张某甲指示张某乙想办法弄碎。张某乙将氯酸钠拉至本区十里铺高楼村东的库房内,让门二蛇和杨士朋将结块砸碎,门、杨砸时氯酸钠发生爆炸,二人当场死亡,张某乙受伤。为证明此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营业执照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均对其行为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系西安正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化工公司)经营负责人,该公司无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资格。2008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安排其弟张某乙到西安雁东公司拉运氯酸钠,雁东公司发货人在发货时叮嘱张某乙氯酸钠怕火,要轻拿轻放。张某乙发现雁东公司所供氯酸钠有结块现象,即电话告知张某甲,张某甲让张某乙设法将结块弄碎。张某乙遂将3.1吨氯酸钠运至正泰化工公司在本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高楼村东租赁的库房内,雇佣无处理危险化学品能力的门二蛇、杨士朋二人进行破碎。张某乙未将注意事项详尽告知门、杨二人,也未现场监督,而是坐于库房外货车上休息。当日晚7时许氯酸钠发生爆炸,致门、杨二人当场死亡,张某乙面部及双手也被烧伤。

事故发生后,正泰化工公司与门二蛇及杨士朋家属就损失赔偿达成了协议,且已履行。正泰化工公司对其租赁的库房的损失,也已进行赔偿。被害人家属及库房所某

本案有下列证据:

1、韩北海的证言证明,2008年12月29日10时许,张某甲让张某乙和他去等驾坡拉氯酸钠,拉到高楼村仓库内。拉到库内卸完货后,两个男子开始砸地上的货物,年轻一些的男子用一个下面是铁块的东西砸,他就出去洗手,又到一个房间去烤火。这时听到外面一声巨响,他出房见张某甲的仓库着火了,张某乙浑身也着火了,手、脸都烧烂了。

2、尤德华的证言证明,他是雁东公司库房看管人和发货人。2008年12月29日,他给正泰化工公司发氯酸钠时,告诉其司机一定要防火、小心轻拿、轻放,这个司机听后没什么反应,因为都是作这生意的,都知道应该注意啥问题。

3、张某甲的供述证明,他在西安市兴庆路开有正泰化工公司,因有客户要氯酸钠,他就于2008年12月29日让弟弟张某乙和姐夫韩北海去雁东公司拉氯酸钠。拉货时他弟发现有结块现象,电话告诉了他,他就让其想法弄碎。他弟就将3.1吨氯酸钠运到他在高楼村东租赁的仓库内,叫了两个人去弄碎。那两人砸结块时发生爆炸,当场死亡,他弟也被烧伤,他知道氯酸钠易燃不敢见火,不知道会爆炸。

4、张某乙的供述证明,2008年10月份,因他哥张某甲的正泰化工公司缺人手,他就来上班。2008年12月29日早上,张某甲让他 49 30722 49 15263 0 0 1822 0 0:00:16 0:00:08 0:00:08 3495去雁东公司拉氯酸钠,由于车有问题,直到下午四五点钟才找到雁东公司的库房。他拉了3.1吨氯酸钠来到高楼村东的库房,给张某甲打电话说结块太大,张某甲让他找两个人想办法弄碎,他就叫了老门和老杨干,不知道两人用的啥工具砸。他闲外面冷就上了货车里,车上放着暧风,他快睡着的时候,听到咚的一声,然后看见了大火。

卸货后,他见门、杨二人在门口抽烟,他就说库房里不能抽烟。他只知道氯酸钠有毒,包装袋上有禁火标志,所以提醒不要吸烟。后来不知门、杨二人是咋弄的。

雁东公司发货人是否给他吩咐过氯酸钠要轻拿轻放,他想不起来了。

5、现场勘察图及照片可证明爆炸点的具体位置及具体情形。

6、正泰化工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无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格。

7、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小组证明,张某甲、张某乙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产生法》相关规定,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活动,盲目冒险指使、雇佣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处置能力的人员对贮存结块的氯酸钠进行破碎,因而发生爆炸事故,致2人死亡、1人受伤。

8、赔偿协议书及领款条可证明损失赔偿问题已了结。

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安全生产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非法从事危险品经营、储存活动,指使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处置能力的人对贮存结块的氯酸钠进行破碎;被告人张某乙在被告知氯酸钠危险性的情况下,雇佣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处置能力的人对氯酸钠结块进行处理,疏忽大意,未将注意事项详尽告知被害人,也未进行现场监督,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应予变更。鉴于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乙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程东风

人民陪审员  吕 慧

人民陪审员  魏喜学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玲

本案涉及下列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声明及联系方式

文、图、视频均源于网络,版权原作者所有

若有侵权,请联系,24小时内删除

非本平台观点,转发需保留相关信息

ABC安全出品 | 尽情分享朋友圈 | 转载请联系授权






喜欢请点赞 分享朋友圈 也是一种打赏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