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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吊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1人死亡,司机何老板被判刑。|川5

2017-06-01 ABC安全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 判 决 书

(2015)蓬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

被告人杨某某。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蓬检公诉刑诉(2014)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勇、代理检察员刘运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与蓬安县新园乡居民李某某等人签订房屋建筑承包合同,由王某甲负责承建李某某等人位于蓬安县新园乡街道的房屋,被告人杨某某系王某甲雇请负责看守该工地和材料保管人员。在该房屋建筑过程中,王某甲明知操作施工机械龙门吊属特种作业,操作人员需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仍放任该工地其他无操作资格人员随意操作龙门吊进行施工作业。

2014年6月18日7时20分许,杨某某(无龙门吊作业资格)擅自在该工地操作龙门吊施工作业。在操作龙门吊上升过程中,杨某某未注意观察作业环境,致使正在该工地五楼与龙门吊吊篮之间搬运建筑材料的工人黄某某头颈部被夹在龙门吊吊篮门架与井架之间,并致其当场死亡

同时查明,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与被害人黄某某的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给付了赔偿款人民币7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法医尸体检验记录、房屋建修承包合同、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人口信息、调解书、谅解书、社区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黄某某的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审理中二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二被告人均适用从轻处罚,且二被告人均符合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蒲元斌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尹先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 53 28871 53 15264 0 0 3719 0 0:00:07 0:00:04 0:00:03 3718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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