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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铲车作业时,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导致1人死亡,司机被判刑。|新6

2017-06-02 ABC安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察刑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那力,曾用名伟俐,男,锡伯族.

辩护人:薛章海,新疆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察检公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那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伊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何长秀、代理检察员李元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那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那力在察布查尔县孙扎齐牛录乡乔尔盘村农科站“泰宝砂场”驾驶铲车作业时,违反安全操作规定,未将铲车车斗放下就驾驶铲车驶向停车场,因铲车车斗遮挡那力前方视线,铲车行进过程中撞到站在铲车前方等待装运砂子的货车驾驶员梁某某。铲车右轮碾压梁某某下腹部,梁运全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梁某某因创伤性休克死亡。另,本案在提起公诉前被告人那力已与被害人梁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那力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那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那力的驾驶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死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人梁某某、武某、武某某、王某某、马某、范某某、范某某的证言、察布查尔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2015)第015号鉴定书、解剖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那力驾驶铲车作业时,违反安全操作规定,未将铲车车斗放下就驾驶铲车驶向停车场,因铲车车斗遮挡那力前方视线,致使在铲车前方等待装运砂子的货车驾驶员梁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那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那力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够认罪、悔罪,属坦白,且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征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那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伊 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贺俊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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