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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爆炸事故,导致3死7伤,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被判刑。|鲁2

2017-06-03 ABC安全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桓刑初字第29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程度,案发时任山东国金化工厂总经理。住桓台县兰香园小区22号楼2-302室。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2月25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时任山东国金化工厂法定代表人,住桓台县马桥镇姜家小区5号楼1-101室。1994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2月25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5)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罗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因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山东国金化工厂双氧水车间4万吨双氧水项目恢复生产时,因长期停车、设备未检修,造成系统内杂质较多。2012年8月25日18时46分,双氧水车间氧化塔因温度、压力升高,紧急停车后,未采取排料、泄压等有效措施,导致氧化塔上塔发生爆炸,造成三人死亡、七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50万元。被告人张某甲、罗某作为山东国金化工厂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教育,压力容器未经检测投入使用,未落实开停车报告制度,成为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所举证据有书证户籍证明等;证人郑某甲等人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罗某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罗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张某甲、罗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庭审中辩称,“8.25”事故爆炸的主要原因不是因设备内杂质过多,是操作失误,不是重大责任事故。

被告人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庭审中辩称,其是山东国金化工厂的挂名法定代表人,爆炸的原因不是因为设备内杂质较多造成的。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山东国金化工厂因双氧水产量过剩,双氧水车间停产。2012年8月决定恢复生产,8月13日至15日组织人员做开车准备,16日0时投料恢复生产。2012年8月25日上午8时,山东国金化工厂双氧水车间白班人员接班,运行至15时10分,双氧水装置的再生工作液泵跳停,开启备用泵后约5分钟氧化液循环泵跳停,控制室郑某乙通知现场操作人员按顺序停泵并关闭阀门,装置实施紧急停车。通知电工张某丁检修线路,电路未发现异常,车间人员打扫卫生,15时50分交班。中班接班人员有班长朱某,中控室郑某甲、金某,操作工刘某、程某,配置工卢某,化验员程某甲、张某丙。接班后,车间副主任秦某丙安排化验员取氮气进行含氧量测试,化验含氧量不合格。16时24分,中控室DCS主操郑某甲发现氧化塔压力由0.08MPa升至0.2MPa,并通过远控打开氧化塔尾气调节阀泄压,因怕带出物料,尾气调节阀未全部打开,塔内压力升高速度短暂减缓后继续升高,18时39分塔内压力急剧升高,18时46分压力升至测量传感器满量程(0.6MPa),并继续升压,18时46分22秒氧化塔爆炸,并相继引燃了氧化塔周边氢化塔、萃取塔等设备中的物料。爆炸导致在四层平台取样的张某丙、一层北侧检查的秦某丙和程某当场死亡,并导致双氧水车间南300米的氯碱车间氯气管道受损,造成少数氯气泄漏。爆炸碎片和泄漏的氯气使双氧水车间办公室朱某,中控室郑某甲、金某、秦某乙,氯碱车间荆某、秦某甲和水泵房张某乙等七人受伤。21时41分,配置釜发生爆炸。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罗某赶到现场,开展施救工作。

山东国金化工厂“8.25”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长期停车,恢复生产时设备未检修,装置中氢化塔内钯催化剂及其过滤网未更换,开车后系统内杂质较多。钯催化剂及白土床中氧化铝粉末随氢化液进入到氧化塔中,引起双氧水分解,使塔内压力、温度升高。紧急停车后,氧化塔内压力、温度、液位升高,未采取排料、泄压等有效措施,高温、高压导致氧化塔上塔爆炸。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山东国金化工厂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教育不到位,压力容器未经检测投入使用,山东兴平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报告等。该事故为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被告人张某甲作为山东国金化工厂的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未安排领导带班,未落实安全教育,未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未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压力容器未经检测投入使用,未落实开停车报告制度而导致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被告人罗某作为山东国金化工厂的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未安排领导带班,未安装自动联锁系统,未落实开停车报告制度而导致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另查明,山东国金化工厂已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妥善处理了受伤被害人的各项损失。

侦查机关立案后,被告人张某甲、罗某接到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讯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案情说明证实,本案系由淄博市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于2013年11月19日移送至桓台县公安局,桓台县公安局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侦查,被告人张某甲、罗某接到桓台县公安局的电话通知后,分别于2013年11月24日、11月25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被告人张某甲、罗某对其涉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罗某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2)淄博市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实,该案由淄博市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移交桓台县公安局。

(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山东国金化工厂“8.25”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山东国金化工厂“8.25”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证实,2012年8月25日18时46分,山东国金化工厂双氧水车间在生产时,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50万元。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由于长期停车,恢复生产时设备未检修,装置中氢化塔内钯催化剂及其过滤网未更换,开车后系统内杂质较多。钯催化剂及白土床中氧化铝粉末随氢化液进入到氧化塔中,引起双氧水分解,使塔内压力、温度升高。紧急停车后,氧化塔内压力、温度、液位升高,未采取排料、泄压等有效措施,高温、高压导致氧化塔上塔爆炸。事故间接原因:①国金化工安全管理混乱。②国金化工安全教育不到位。③国金化工压力容器未经检测投入使用。本次事故是一起较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张某甲,国金化工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未安排领导带班,未落实安全教育,未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未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压力容器未经检测投入使用,未落实开停车报告制度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罗某,国金化工法定代表人,作为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未安排领导带班,未安装自动联锁系统,未落实开停车报告制度而导致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安机关死亡注销证明证实,张某丙、程某、秦某丙因死亡被注销户口。

(5)工伤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收到条证实,山东国金化工厂与已死亡被害人秦某丙、程某、张某丙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秦某丙亲属1085668元,赔偿程某亲属606052.40元,赔偿张某丙亲属880000元。秦某丙、程某、张某丙近亲属均已收到赔偿款。

(6)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山东国金化工厂氧化塔超压失效分析研究报告证实,事故原因分析:系统中氢化塔内的钯催化剂及白土床中氧化铝粉末随氢化液进入到氧化塔中,引起双氧水分解,使塔内压力、温度升高,导致氧化塔上塔爆燃。推测有因素可对事故发生起到促进作用:①氧化塔内压力过大,氧化塔所承受压力超过屈服极限。②由于氧化塔内腐蚀导致壁厚变薄,使其承压能力降低,在压力异常增大情况下易导致其失效爆炸。③氧化塔在长期使用中存在裂纹等缺陷,导致压力变大后虽然氧化塔整体没有达到屈服极限,但在缺陷应力集中影响下氧化塔发生失效后爆炸。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实,山东国金化工厂的安全生产许可范围和经营范围,山东国金化工厂法定代表人是罗某,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2011年3月8日至2014年3月7日。

(8)企业变更情况复印件证实,山东桓台博汇社会福利化工厂于2009年7月10日变更名称为山东国金化工厂。

(9)户籍证明证实,张某甲出生日期是1975年11月28日,罗某出生日期是1969年9月20日,犯罪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0)桓台县公安局少海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

(11)本院(1995)桓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罗某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1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一份,系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1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该规定第三章第十四条的内容为,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14)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复印件证实,山东桓台博汇社会福利化工厂压力容器检测情况,其中没有发生爆炸的氧化塔的检测报告。

(15)山东国金化工厂安全管理制度证实,山东国金化工厂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6)山东国金化工厂总经理、车间主任岗位安全职责证实,山东国金化工厂总经理、车间主任岗位安全职责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秦某甲证言证实,其在国金化工厂双氧水车间南边的液氯包装车间上班,2012年8月25日下午6时许,其在包装车间的操作室里听见轰的一声响,有东西撞击了一下其车间的东北墙角,接着突然停了电,车间里漆黑一片,到处尘烟。其赶紧往外跑,其在往外跑的时候发现东边双氧水车间一个塔顶上起了火,火势很大,其还发现包装车间东南角地上的氯气管道上一个三通不见了,氯气在哧哧的往外泄漏。其借了一个防毒面具,回到氯气泄漏的地方,把阀门关上了。然后其往南走,氯气味越来越浓,其感觉胸闷,浑身无力,咳嗽,随后就到医院去治疗了。

(2)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其在山东国金化工厂水泵房上班,2012年8月25日下午六七点钟,其在水泵房里听见了爆炸后,被震的趴到了地上,其头左上侧破了,水泵房的窗户玻璃全被震碎了。其很害怕就跑了出来。其看见双氧水车间那里冒烟,并着火了,其知道是双氧水车间爆炸了。医疗费是山东国金化工厂全部承担的,住院期间的工资也都发放了。

(3)证人秦某乙证言证实,其在山东国金化工厂盐水车间上班,2012年8月25日下午7时许,其听见爆炸声的同时发现盐水车间的窗户玻璃被震飞了,其就往外边跑。其的脸上出血了。其发现双氧水车间着火了,知道是双氧水车间发生了爆炸。之后被救护车拉到桓台县医院治疗,医疗费全部是山东国金化工厂承担的。

(4)证人郑某乙证言证实,2009年其到双氧水车间控制室上班。2012年8月25日下午15时许,其发现微机上显示双氧水车间再生工作液泵跳停,其就用对讲机通知双氧水车间职工开启了再生工作液备用泵,在开启再生工作液备用泵的时候,氧化液循环泵也跳停了。其就立即通过对讲机通知双氧水车间工作的职工“氧化液泵也跳停了,赶紧停车。”其从微机上看到他们把生产双氧水的泵都停了下来。其也将控制室里边控制生产双氧水的氢气阀门、空气阀门、碱分阀门、萃余阀门关闭了。到了16时左右下班时间,其就将发生的有关情况告诉了下一个班上的工作人员,之后就下班回家了。其不知道生产双氧水的泵为什么会跳停,其对这方面的知识了解的很少。其没有经过正规培训,只是车间主任秦某丙口头上简单一说。发生爆炸的双氧水车间在2010年停产过,其不知道恢复生产的双氧水车间的有关生产设备是否进行过检测。

(5)证人金某证言证实,其在国金化工厂的双氧水车间的主控室上班,其和郑某甲是一个班,郑某甲是主控,其是副控。其和郑某甲的职责就是在主控室通过微机监控调试车间的机器运作。2012年8月25日下午4点左右,其上班时看到地上有再生工作液泵流出来的工作液。上一个班的主控郑某乙说已经停止了机器运行,具体什么原因其也不是很懂。交完班后郑某乙等人就走了。车间主任秦某丙说准备启动机器,之后启动的机器。其一直在主控室,郑某甲也在主控室监控设备。到了大约6点来钟,郑某甲就用对讲机向秦某丙报告说氧化塔压力在升高,情绪很紧张,并且不断的向秦某丙报告。其当时看到压力表上的指示攀升,秦某丙等人就在压力塔那儿调试。其和郑某甲一直在主控室监控,其看到压力表突然升到0.6MPa,就突然发生了爆炸,郑某甲被打翻在地,吓哭了。其面前的微机也爆炸,碎片把其打伤了。朱某跑进主控室让赶紧跑。其和朱某、郑某甲就出了主控室往西跑,看到车间门窗都被打烂了,路上有很多白色的烟雾,很呛,走着走着就浑身无力了,之后就被送医院治疗了。发生爆炸的是双氧水车间里的氧化塔,氧化塔在双氧水车间的大约中间部位,东边是氢化塔,西边是再生槽,周围还有几个设备其说不清楚。爆炸的原因是因为氧化塔压力过大,但是什么原因造成压力过大其不清楚。其在双氧水车间主控室干的时间不长,真的不太懂。其在一开始进博汇集团时经过培训。其没有特种设备操控许可证。出事后,厂里支付了其所有的医疗费用,其不要求做法医伤情鉴定。

(6)证人荆某证言证实,2012年8月25日下午大约4点来钟,其去山东国金化工厂区装货,突然听到一声巨响,是从双氧水车间那边传过来的,声音很大,就知道车间出事了。其赶紧躲到了车身旁边,时间不长,就发现空气里有烟雾,并且闻到有刺鼻的氯气味,感觉嗓子、胸部不舒服,随后到医院治疗。其身体已经恢复,不要求做伤情鉴定。

(7)证人郑某甲证言证实,其在国金化工厂的双氧水车间的主控室上班,其是主控,金某是副控。其和金某的职责就是在主控室通过微机监控调试车间的机器运行。2012年8月25日下午三点多钟,其和郑某乙交接班之前,其通过微机看到双氧水车间的一个循环泵跳停了,郑某乙就通过报话机通知在车间现场操作的人员将车间所有的设备停止了运转。以前也出现过设备调停的现象。只要全部紧急停止,再重新启动就行。紧急停止设备后,郑某乙就同其交接班,金某也来上班了。车间主任秦某丙在双氧水车间现场检查设备后,就让化验员张某丙取氮气检测含氧量,但是含氧量不合格。其一直在监控室监控设备,到了下午大约五点左右,其就发现氧化塔的压力在升高,升到了0.08MPa,其就报告了秦某丙,并且打开了氧化塔尾气调节阀,进行泄压,因为其看到压力开始下降,并且怕氧化塔里的氧化液流出,其就没有全部将调节阀打开,平稳了一段时间之后氧化塔压力又开始上升,其就一直在向秦某丙报告情况,秦某丙就让开调节阀泄压,其就慢慢的开调节阀。随后到了大约六点半的时候,其发现氧化塔的压力在持续上升,一直升到了0.6MPa,突然发生了爆炸。主控室的门窗玻璃碎了,微机显示器的碎玻璃刺伤了金某,这时朱某就跑进主控室,叫着其和金某往外跑,其看到车间起火了,路上还有烟雾,其闻着是氯气的味道,其和金某走着走着就浑身无力,还呕吐。之后被送到医院治疗。爆炸的是4万吨双氧水车间里的氧化塔,双氧水车间是东西方向的,氧化塔在双氧水车间的大约中间部位。是因为氧化塔压力过大造成的爆炸,但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压力过大其就不清楚了。4万吨的生产装置原先一直停产,2012年8月份才开始恢复生产。其一开始进博汇集团时经过培训,其没有特种设备操控许可证。厂里支付了其所有的医疗费用,其不要求做法医伤情鉴定。

(8)证人朱某自书证言证实,2012年“8.25”事故,只记得上班之前去调度室开了个会,到了车间听说停机了,然后有跑出来的料,就安排人打扫卫生,由于氮气指标不合格,无法开机。吃完饭后,化验结果还是不行,车间主任让化验员去别的地方再做。这时来了个装双氧水的车,副操卢某去装的车。其在办公室和车间主任正说话,这时微机室操作员郑某甲喊其说氧化塔压力长的很快,3公斤了,车间主任秦某丙跑向车间,接着郑某甲又喊了一声,5公斤了,同时爆炸了。这时车间的人都跑了,微机室门还关着,火光冲天,其冲到微机室,把郑某甲和金某叫出来往西跑。这时手机响了,接完电话,接着打了119和120报警。这时其浑身无力,晕了过去,清醒的时候已经在县医院了。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山东国金化工厂发生爆炸时其任山东国金化工厂的经理,负责全厂的工作。2012年8月25日下午6时许,其行至桓台县马桥镇西孙村时听到从西边方向传来轰的一声巨响,其就赶紧往国金化工厂方向赶。到了国金化工厂,职工说双氧水车间发生了爆炸,其就赶紧过去,发现现场周边无人,双氧水车间起了大火,氯气管道因爆炸泄漏,其赶紧组织人员进行搜救,组织人员撤离,并向博汇集团的领导进行了汇报,随后救援人员赶到对现场进行了灭火,对氯气管道进行了堵漏。经过抢险,控制险情后,厂里对现场进行了搜救,对受伤人员进行了抢救。爆炸的是双氧水车间的氧化塔,国金化工厂双氧水车间就是生产双氧水,双氧水装置采取蒽醌法生产工艺技术,生产过程主要是由氢化、氧化、萃取、净化、工作液处理等工序组成,氧化塔是对半成品的双氧水在塔内进行氧化。爆炸的原因是因为氧化塔内杂质过多,引起反应。发生爆炸的双氧水车间是4万吨双氧水装置,是2006年上的项目,中间因市场原因停顿过,发生爆炸前是在2012年8月16日才重新恢复生产的。恢复生产前已安排本厂人员对设备进行了检修。氢化塔内的钯催化剂及其滤网没有进行更换。2012年8月25日双氧水车间机器停转的事情其不知道,车间主任秦某丙没有向其汇报。双氧水车间的职工没有特种设备操作许可证。对职工虽进行过培训,但不是很系统的培训。作为山东国金化工厂的经理,对企业的安全职责是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协助企业法人代表罗某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因为爆炸,造成了其公司死亡三名职工,分别是秦某丙、张某丙、程某。有七个职工受伤,死亡的职工和受伤的职工在事后都及时得到了赔偿。作为山东国金化工厂的主要领导、主要负责人,在平时的管理中其存在失误和漏洞,其对国金化工厂的安全管理负总责,其负有领导责任。

(2)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8月25日山东国金化工厂双氧水车间发生爆炸时其任山东国金化工厂的法人代表,当时其在龙口,发生爆炸后厂里通知的其,其是2012年8月26日赶回厂里的,回到厂里时,发现双氧水车间已经被烧得黑乎乎的了。其听说氯气管道受损造成了泄漏,爆炸造成了人员死亡,也有人受伤了。厂里已经对现场进行了搜救,对受伤人员进行了抢救。专家分析主要原因是因为氧化塔内杂质过多,引起反应,可能是这些原因造成的爆炸。发生爆炸的双氧水车间是4万吨双氧水装置,是2006年上的项目,中间因市场原因停顿过,发生爆炸前是在2012年8月16日才重新恢复生产的。恢复生产前已安排本厂人员对设备进行了检修。氢化塔内的钯催化剂及其滤网没有进行更换。2012年8月25日双氧水车间机器停转的事情其不知道,车间主任秦某丙事前没有向其汇报,厂里也没有向其汇报的。机器跳停后应该查明原因后,向厂里汇报,经允许后才能重新启动。但是制度落实的不好。双氧水车间的职工没有特种设备操作许可证,厂里自行对职工进行的培训,生产车间安装了自动联锁系统。其对企业的安全职责负有主要责任,负责管理企业,制度落实,员工培训,保障企业的正常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张某甲是经理,他负责安全生产。因为爆炸,造成了公司死亡三名职工,分别是秦某丙、张某丙、程某。有七个职工受伤,死亡的职工和受伤的职工在事后都及时得到了赔偿。其作为山东国金化工厂的主要领导、主要负责人,在平时的管理中存在失误和漏洞,其对国金化工厂的安全管理负总责,其负有领导责任。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某甲庭后提交认罪书一份,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事故调查报告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的认定没有异议。

被告人罗某庭后提交认罪书一份,表示认罪,认可自己是山东国金化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事故调查报告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没有异议。

公诉机关提交的山东国金化工厂的人员培训档案、国金二期4万吨双氧水停机申请、开机申请、装置停工条件确认卡、装置开工条件确认表复印件及山东博汇集团关于桓台国金化工厂事故案件的情况说明复印件,公诉机关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且证明的事项与山东国金化工厂“8.25”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作为公司的总经理,被告人罗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张某甲、罗某系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山东国金化工厂“8.25”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作出的《山东国金化工厂“8.25”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发生直接原因是由于长期停车,恢复生产时设备未检修,装置中氢化塔内钯催化剂及其过滤网未更换,开车后系统内杂质较多。钯催化剂及白土床中氧化铝粉末随氢化液进入到氧化塔中,引起双氧水分解,使塔内压力、温度升高。紧急停车后,氧化塔内压力、温度、液位升高,未采取排料、泄压等有效措施,高温、高压导致氧化塔上塔爆炸。事故间接原因有国金化工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教育不到位、压力容器未经检测投入使用等五项内容。该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为一起较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张某甲、罗某的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某甲、罗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罗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赶赴现场救援,山东国金化工厂赔偿了已死亡被害人的亲属因本案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妥善处理了受伤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罗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成

审 判 员  朱 萌

人民陪审员  刘献美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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