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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载机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1人死亡,老板和司机被判刑。|滇1

2017-06-07 ABC安全



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云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泓,男,1987年5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云龙县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云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4日,被云龙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正伦,云南鹏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城,男,1987年3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云龙县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云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4日,被云龙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云龙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泓、董某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和12月15日在本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丽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泓、董某城及被告人谭某泓的辩护人王正伦到庭参加诉讼。经报请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云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泓受让得云龙县新龙桥机制砖厂临时取砂场,其在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遂施工作业,并聘请无特种机械操作许可证的董某城为该砂场的装卸员,聘请谭某俊、施某军为货车驾驶员。2014年1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泓安排被告人董某城、被害人谭某俊及施某军进行夜间施工。23时许,谭某俊驾驶的货车出现故障无法发动,谭某俊电话联系邹某新将电线送至砂场用于连接装载机电瓶与货车电瓶进行打火之后,施某军负责在货车驾驶室内操作,被告人董某城负责将装载机停在货车左侧,由谭某俊在货车与装载机夹角间用电线连接两车电瓶,因被告人董某城未严格按装载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致使装载机在其熄火离开驾驶室后车身向后滑动,装载机右侧后轮将谭某俊挤压至货车左侧后轮处,被害人谭某俊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1月18日凌晨1时42分死亡。经鉴定,死者谭某俊系纯钝器机械性暴力损伤死亡;肇事装载机发生事故时制动系不合格。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口材料,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材料,接受证据材料及清单,侦破经过,肇事装载机鉴定意见,被害人死因鉴定意见,第一次勘验笔录及相关扣押、返还物品情况,现场复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证人谭某甫、施某军、谭某亮、张某明、谭某先、杨某菊、邹某新、龙某宏、李某敢、汪某证言,被告人谭某泓、董某城的供述和辩解。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泓、董某城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被告人谭某泓、董某城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谭某泓辩称:我把车辆交给谭某俊和董某城时已指定了修理车辆的修理厂,同时称自己不清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规定。其辩护人王正伦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谭某泓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搭火”是当事人偶然发生,不具有经常性,不是被告人谭某泓指定被告人董某城和死者“搭火”发动车辆;“搭火”不会危害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案发不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搭火”不是生产、作业活动,与被告人谭某泓无关;装载机失灵是偶然事件,不是事发前就存在,被告人谭某泓不知情;指控被告人谭某泓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不成立。

被告人董某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性质、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被告人谭某泓通过竞价的方式从云龙县国土资源局受让得云龙县功果桥镇境内的一个临时取砂场—云龙县新龙桥机制砖厂临时取砂场,其在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遂施工作业,并聘请无特种机械操作许可证的董某城为该砂场的装卸员,聘请谭某俊、施某军为货车驾驶员。

2014年1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泓安排被告人董某城、被害人谭某俊及施某军进行夜间施工。23时许,谭某俊驾驶的云LG7611货车出现故障无法发动,谭某俊电话联系邹某新将电线送至砂场用于连接装载机电瓶与云LG7611货车电瓶进行打火。之后施某军负责在云LG7611车驾驶室内操作,被告人董某城将装载机停在LG7611车辆左侧,由谭某俊在云LG7611车与装载机夹角间用电线连接两车电瓶,因被告人董某城未严格按装载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致使装载机在其熄火离开驾驶室后车身向后滑动,装载机右侧后轮将谭某俊挤压至云LG7611车左侧后轮处,被害人谭某俊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1月18日凌晨1时42分死亡。经鉴定,死者谭某俊系纯钝器机械性暴力损伤死亡;肇事装载机发生事故时制动系不合格。

另查明: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谭某泓已先期赔偿谭某俊的父母谭某甫、刘某菊人民币20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1)2014年11月18日2时20分,云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功果桥中队接谭某泓报称:我在新龙桥机制砖场公路倒车时致谭某俊受伤,现正在医院抢救,请出警。功果桥交警中队及时出警查处。云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及时派员查处。

(2)2014年11月25日,云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案件管辖分工,将原受理的“谭某泓交通肇事案”移送云龙县公安局功果桥派出所查办。

(3)2014年12月4日,云龙县公安局民警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被告人谭某泓、董某城传唤到功果桥派出所接受讯问。讯问中被告人谭某泓、董某城如实供述被害人谭某俊的死亡原因及过程,对2014年11月18日谎报谭某俊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况进行辩解。

(4)2014年12月2日,云龙县公安局将本案立为新龙桥机制砂厂采砂工地重大责任事故案侦查。后于同月4日对被告人谭某泓、董某城进行传讯后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户口材料证明:被告人谭某泓、董某城身份情况属实;被告人谭某泓、董某城在功果桥派出所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材料,接受证据材料及清单证明:(1)2014年12月4日,云龙县公安局依法向功果桥卫生院调取被害人谭某俊住院病历。病历记录被害人谭某俊于案发当日1时0分入院治疗,后于1时42分死亡。

(2)2015年1月13日,云龙县公安局依法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云龙支公司调取被告人谭某泓重大责任事故案中涉嫌骗保的相关证据:机动车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一份,调度任务处理单一份,拒赔通知书一份。

(3)2014年4月1日,被告人谭某泓以0.51万元的价格,从云龙县国土资源局受让得云龙县功果桥镇境内的一个临时取砂场——云龙县新龙桥机制砖厂临时取砂场。云龙县新龙桥机制砖厂负责人为谭某泓,企业类型为“企业非法人”,同时办理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

4、侦破经过证明:2014年11月18日2时20分,功果桥交警中队接报:谭某泓驾驶云LXJ761倒车时,车尾撞到后方站立在云LG7611货车旁的谭某俊,造成谭某俊受伤及两车受损,谭某俊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功果桥交警中队赶赴现场先期勘验,后又与县局法医对死者进行尸检和现场勘验。在初步勘验的基础上,功果桥派出所民警和交警中队民警又再次对现场进行复勘并发现该起交通肇事案存在以下疑点:一是云LG7611车货箱左后侧油箱位置正下方有疑似滴落血迹,该血迹未提取,但已拍照,两车相撞夹到谭某俊也无法使血滴落到该位置。二是尸检照片中死者体表刮擦痕迹呈规则状与云LG7611车和云LXJ761车两车接触点的不规则明显存在区别,两车碰撞接触点无法形成死者体表擦伤痕迹。三是死者面部伤痕位置(身高)远高于两车碰撞接触点。四是云LG7611车左车身棱部有明显刮擦痕迹。基于以上疑点,经派出所再次通知被告人谭某泓、董某城,证人施某军到功果桥派出所接受讯问,谭某泓、董某城、施某军才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事实系云LG7611货车沙土装载完毕后发动机无法正常启动,董某城、施某军与谭某俊用在砂场内装砂的装载机与云LG7611货车电瓶搭火过程中,因装载机突然后滑把正在搭火的谭某俊夹到装载机右后轮与云LG7611货车左后轮之间,致谭某俊受伤后送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人谭某泓为减轻民事赔偿责任,指使谭某亮驾驶云LXJ761车到达现场并进行了交通事故现场的伪造,并口头与谭某亮、董某城、施某军约定事故为云LXJ761皮卡车肇事的虚假事实。

5、肇事装载机鉴定意见证明:经云龙县公安局功果桥派出所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无号牌的龙工牌LG833型轮式装载机制动系进行鉴定,意见为:该装载机发生事故时制动系不合格。云龙县公安局已将上述鉴定意见通知二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

6、被害人死因鉴定意见证明:经云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功果桥中队委托,云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谭某俊的死因进行鉴定,意见为:死者谭某俊系纯钝器机械性暴力损伤死亡。云龙县公安局已将上述鉴定意见通知二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

7、第一次勘验笔录及相关扣押、返还物品情况证明:经谭某泓报案,云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见证人谭某亮的见证下,于2014年11月18日3时5分至35分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勘查中,绘制现场平面图一份、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一份、拍摄现场照片24张。后于同月25日将扣押在案的云LXJ761号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返还谭某泓。

8、现场复验笔录证明:2014年12月1日15时17分至16时50分,云龙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见证人尹某东、李某吉的见证下,对新龙机制砖厂采砂工地谭某俊受伤的现场进行复验,发现云LG7611车货箱左后侧油箱上方车身有长80CM的擦刮痕迹;后车门有擦刮痕迹;车门垂直下方地面有散落的碎石沙土;车身左侧的油箱下方地面有疑似滴落血迹等。现场复验中共拍摄照片9张,制作现场示意图1份。

9、现场辨认笔录证明:(1)2014年12月5日14时37分至45分,云龙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见证人李某吉、尹某东的见证下,带被告人董某城对谭某俊受伤现场进行辨认,辨认中被告人董某城供述:2014年11月18日0时许,因云LG7611货车无法正常启动,我将装载机后侧靠拢云LG7611货车后,在未按操作规程停放装载机后就离开驾驶室,下到地面后发现装载机往后移动并听到施某军喊叫声。

(2)2014年12月5日14时48分至15时3分,云龙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见证人李某吉、尹某东的见证下,带被告人谭某泓对谭某俊受伤现场进行辨认,辨认中被告人谭某泓供述:发生谭某俊被装载机挤压受伤的工地是我名下的新龙桥机制砖厂采砂工地。

(3)2014年12月5日14时27分至33分,云龙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见证人李某吉、尹某东的见证下,让证人施某军对谭某俊被装载机挤压受伤现场进行辨认,辨认中施某军称:2014年11月18日0时许,因云LG7611货车无法正常启动电源,被告人董某城将装载机开到指定位置并由谭某俊进行装载机与云LG7611货车电瓶连接搭火时,装载机发生往后移动导致谭某俊被装载机挤压到云LG7611货车的左侧油箱位置,谭某俊因而受伤。

(4)云龙县公安局拍摄了现场辩认照片。

10、证人谭某甫证言证明:我是谭某俊的父亲,经公安机关调查谭某俊不是死于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已立为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我于2014年12月4日和2015年1月19日,分别给公安机关交了一份“关于请求免于谭某泓刑事责任追究的请求”和一份“控告书”,现在请按2015年1月19日的“控告书”依法处理。

11、证人施某军证言证明:2014年11月17日21时许,我和董某城、谭某俊在谭某泓砂石场作业,董某城用装载机上砂石料,我和谭某俊驾驶货车负责拉运。18日0时许,谭某俊的车装满石料准备离开时,车辆不能正常启动,谭某俊叫董某城用装载机的铲在车子后面助推,但助发不起。谭某俊给汤涧修车厂的师傅打电话借线子,后又叫守砂场的邹某新骑摩托去拿线,线拿回来后,董某城把装载机开到谭某俊货车左边车头朝澜沧江和货车并排横着停在公路上,装载机的电瓶和货车的电瓶用线子接在一起开始点火,谭某俊驾驶货车搭上火后向前行驶了1.5米左右,董某城将装载机开到一边。董某城下车后见谭某俊货车左边电瓶旁边电磁开关起火后就喊他,谭某俊听到就把车子熄火后下车,又叫董某城把装载机开过来。这时装载机的前身已到路边靠澜沧江的位置,路面有点朝里倾斜。董某城从装载机驾驶室的左边车门下来,谭某俊就在他所驾驶货车的左侧电瓶前接线准备搭火,这时装载机突然往后倒退,装载机的右侧后轮把谭某俊顶在货车左侧油箱上后一直把谭某俊往车子左侧后轮方向顶。谭某俊被顶到车子后轮位置后面朝上头朝公路里侧躺在那里,我和董某城就把他扶到车头左边位置,见他鼻子左边破了我就问他什么地方痛,他讲气也不来、脚有点痛,试了后发现他左脚动不了。我给谭某泓打电话后过了10多分钟他就开着皮卡车过来,我们把谭某俊扶到皮卡车上到新山桥头时见谭某亮骑着摩托车到我们旁边,他停了摩托和我们一起乘车把谭某俊送到功果桥卫生院抢救,医生说要转院,我们把他抬到救护车上时他已不行了,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装载机往后退可能是董某城下来时没有挂在档位上,而且当时装载机停放位置的路面是往装载机车尾倾斜。谭某俊被送到医院后,谭某泓的皮卡车被谭某亮开出去了三、四十分钟,但开出去做什么我不清楚。民警第一次询问时我说谭某俊死亡原因谭某泓倒车时撞着,这是因为事故第二天谭某泓把我、董某城、谭某亮叫到他家后让我们这样讲的,我不清楚他为什么要教我们这样讲。

12、证人谭某亮证言证明:2014年11月18日凌晨,施某军打电话说给我谭某俊出事了要我去帮忙,我赶到新龙桥左岸时遇到谭某泓、董某城、施某军用皮卡车把谭某俊送往医院,我也和他们一起去,我们到医院后医生说伤情严重要转院。我们把谭某俊抬到救护车上时他已没有反应,医生进行抢救时,我弟谭某泓叫我把皮卡车开到现场撞给谭某俊开的那辆车一下,为了报保险而伪造一个交通肇事现场,我刚撞完我妹马某娇就打电话说谭某俊已死了,我就把车开回医院。我回到医院后谭某泓问我交警队电话,我把电话拔通后他就报了警,但说什么我不知道。谭某俊如何受伤我不在现场,所以我不知道。

13、证人张某明证言证明:2014年11月18日1时许,我在功果桥医院值班时几个男青年送来一个患者,他们说患者叫谭某俊,汤涧村人,刚被车撞了,还听患者自述有撞伤、气难出、胸口和肚子疼。我立即给患者吸氧、止血、包扎、输液等对症处理,由于我院条件有限,我们将患者送上救护车准备转院治疗时,他于1时42分死亡。谭某俊到医院时还能断断续续讲话,意识有点模糊,因未作深度查检,内部器官受损不清,可能是体内器官受损致死。

14、证人谭某先证言证明:我是汤涧村村民,我愿做谭某泓、董某城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并履行保证人义务。

15、证人杨某菊证言证明:2014年11月18日8时35分,谭某泓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云龙支公司旧州营销部报称他的车撞到云LG7611自卸车,两车受损、一人死亡,经调查访问后得知事实与谭某泓报称的事实不符,现场是事后伪造的现场。我们已对谭某泓报的出险立了案,直到2014年12月12日,谭某泓来营业室在申请表上签字注销他报出险这事。

16、证人邹某新证言证明:我在谭某泓砂场务工已两年多,2014年11月18日0时30分许,我正睡觉时谭某俊用董某城的手机打给我电话,让我到汤涧街修理铺借一下搭火线,我骑摩托去借到搭火线后返回砂场用了七-八分钟,我把线送到工地时谭某俊、董某城、施某军正在公路边闲聊,谭某俊的车已上好石料车头对着澜沧江,车尾靠采砂场山体横停在公路上,董某城开的装载机顺公路停靠在右侧。我回去睡觉后村里人骑摩托来告诉我谭某俊出事了,我到采砂处时什么也没有看到,后来谭某俊的家属来到工地上,接着谭某亮开着皮卡车拉着他们走了。出事时我不在场,具体情况不清楚。

17、证人龙某宏证言证明:因时间长,具体时间我记不清,大概是2014年11月17日23时30分左右,董某城打给我电话要跟我借搭火线,后来由邹某新来把线子借走。以前他们也跟我借过几次搭火线,估计都是用装载机的电瓶搭火。谭某俊出事我是18日中午才听说的,18日0时40分左右,谭某俊的手机打到我手机上一个电话,我没有接,因为时间太晚,也没有回电话给他。

18、证人李某敢证言证明:我是武警水电部队士官,主要负责装载机驾驶和操作,在苗尾电站大坝施工。从事装载机驾驶和操作,要有特种职业资格证和劳动职业资格证,驾驶、操作证有的三年检审一次、有的六年检审一次,每年还要进行一次体检,两方面综合符合条件才能继续驾驶和操作,实际对我们是每年检审一次。每工作250个小时要更换一次机油、一个空气过滤芯和一个柴油滤芯,每天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才能施工。停放装载机的步骤是选择相对平一点的场地,第一步是用脚踩住脚刹、放下铲钭,铲钭可以平放在地面,上坡操作也一样,但如果是下坡停放要将铲齿插进地里,样才能起到固定装载机作用;第二步是用手拉装载机的手刹;第三步是熄火。在有坡度的地方停放装载机只拉下手刹,不放铲钭或铲钭不插进地面,一般只有新车能刹得住,投入使用3年以上的装载机一般刹不住。

19、证人汪某证言证明:我在葛洲坝苗尾电站负责装载机驾驶工作,驾驶装载机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证是通过培训机构考试合格后报地方安全生产部门核发,检验也由安监部门进行。停放装载机的程序是先停车,再把铲钭平放到地面用铲钭将装载机前车身顶住才拉手刹,主要是铲钭平放顶住以减轻前轮压力,没有这个步骤装载机就停不稳。在相对有坡度的地方必须是铲钭面向坡度低的方向且将铲齿插入地面后拉手刹,同时用石块堑住四个轮加以固定。因装载机特别重,单独拉手刹不起作用,铲钭支撑才能保证停放安全。

20、被告人谭某泓供称:我在旧州土地整改工地上沙石料供应不足,2014年11月17日晚,我安排谭某俊他们拉毛料加工沙子。18日0时30分许,施某军打电话称装载机压着谭某俊,我到砂场后看见董某城抱着谭某俊,谭某俊脸上和身上有血,董某城和施某军跟我说是装载机整着,我问谭某俊时他也说是装载机撞着。我们把谭某俊抬到我的皮卡车上送往医院,途中遇到谭某亮他也同我们把谭某俊送到旧州卫生院抢救,医生说谭某俊伤势严重需转院,当我们把他抬到救护车上时,他就断气了。我到现场时谭某俊、董某城、施某军还有两辆货车、一台装载机在那里,谭某俊开的云LG7611号货车车主是我,装载机也是我的,董某城帮我开。当时,云LG7611号货车车头朝澜沧江西边、车尾靠山。装载机斜摆在云LG7611号货车车头位置的公路上,铲斗斜向砂场,尾部靠向云LG7611号货车的电瓶位置处,装载机电瓶好象翻着,好象有一根线连着装载机和云LG7611号货车电瓶。施某军的车隔着装载机停放一段距离停放在公路上。董某城和施某军跟我说谭某俊的车子发动不起,他们就用装载机去搭火,那时装载机是发动着的挂在档上,施某军在谭某俊车子的驾驶室里打火,董某城和谭某俊两个去搭线,线刚搭起装载机就熄火了,那里有一点小坡,装载机熄火后变成空档,往下坡处滑下来,谭某俊躲闪不及被压着。在旧州医院,我们把谭某俊抬到救护车上后,我对谭某亮说我的车买了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你去撞给车一下就说是皮卡车撞着谭某俊的,以后谭某亮就把车开出去了,把事故报成交通事故是我在银行欠了几十万,没有钱赔偿给谭某俊家,想让保险公司帮我承担一点费用,另一个就是把事故跟砂场分开,不至于把我们的砂场封掉。砂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我正在申请办理过程中,董某城没有特种机械操作许可证,他们采砂石料处也没有照明设备。

21、被告人董某城供称:2012年,新龙桥机制砖厂开始采砂时是无证开采,我和邹某华、谭某泓三人合股。2013年砂场重建,我和邹某华退股由谭某泓个人注册并办了营业执照,我退股后就帮谭某泓开装载机,砂场由谭某泓管理,打沙处有照明设施但采砂处没有,就靠装载机和汽车的车灯照明作业。2014年11月17日晚,我和谭某泓从下坞工地来时他告诉我晚上加班拉几车砂石料,第二天打沙子。当晚21时30分许,我开始用装载机给谭某俊和施某军的货车装碎石料拉砂,谭某俊拉第七趟时车不能正常启动,谭某俊让我用装载机助推他的货车,我用装载机铲斗助推没能把货车发动起反把货车车身推歪了,货车后门自动打开,碎石还散落了一些。谭某俊叫我把装载机开过停在货车的左前方,货车和装载机的车头都朝澜沧江,两车停放成一个小夹角,他站在货车左边中部和装载机右车身中部用手机照明把向汤涧师傅借来的搭火线连接两车电瓶,连接好后他上去发动货车,但货车发动起后电瓶那里的总闸就起火,他把货车熄火后下车取了连接线,这时有辆QQ车过来,我把装载机挪开又上他的货车放开手刹,货车倒退了半米多后QQ车就过去了。过后,谭某俊说再次搭火,我把装载机开回来第二次搭火时总闸又起更大的火,总闸都烧红了。施某军过来后,他们两在货车那里交谈,内容我没有听清。到18日0时40分左右,第三次搭火时,我把装载机开到原来的位置,货车没有动,两车的车身有一定的小夹角,我在驾驶室里准备将装载机熄火,施某军上了谭某俊货车驾驶室准备在谭某俊将装载机和货车的电瓶搭火后发动货车,我停好装载机,我的手还扶着装载机的扶手,这时装载机好象轻轻往后退了一下,我熄火下车,当我走到装载机铲斗那里时突然听到装载机铲斗和路面的摩擦声音,装载机突然往后退了一米左右才停下来。这时施某军头从货车窗里伸出来大叫谭某俊的名字,施某军下车后我们跑进两车夹角中间,看见谭某俊整个人仰面和货车平行睡在货车底盘下面,头靠近货车左后轮位置,我们叫他的名字把他从货车底盘下面抱出来,见他鼻梁那里出血,我们让他动了脚,他还动了一下脚,他还说疼得不得了、气出不来。施某军给谭某泓打电话后谭某泓开着皮卡车赶了过来,我们把谭某俊送往旧州医院途中在新龙桥遇到谭某亮,他也跟我们一起去医院,医生进行抢救并建议转院,我们才把谭某俊抬到救护车上他就断气了。我把装载机熄火后才下车,装载机的手刹制动坏了,手刹没有作用,当时档位也在空档上,但装载机停放时不论在前进档还是后退档,不拉手刹会动起来,那里的路面不平,装载机尾部的路面有点坡度,所以装载机才会后退。我没有特种机械操作证,装载机是谭某泓的,我负责驾驶,保养也是我负责,会修的由我修。出事三个月前,手刹就不起效,我跟谭某泓说过但他事情多一直没修,后来手刹一点作用也没有了。当天我没注意是否将铲斗落地,正常操作是先拉手刹,将大臂放平再将小臂放平,铲斗也落地放平作支撑。我不知道谭某泓为什么要伪造现场,只知道谭某亮把皮卡车从医院开出后又开回来,谭某泓还对我和董某城说,派出所来调查就说谭某俊是被他皮卡车撞着。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符合证据要件并能相互印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泓、董某城的犯罪事实,且被告人谭某泓、董某城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泓、董某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无明显主从之分,应各自对自己的具体犯罪行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判处并可宣告缓刑。为惩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谭某泓、董某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泓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董某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杨杰

审 判 员  赵伟泽

人民陪审员  解昌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字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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