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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7-06-23 ABC安全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浙农质发〔2014〕24号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结合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农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共分四级,即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级评估指标见附录1)。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动物疫病引发的畜禽产品卫生安全事件、转基因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执行。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和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预防为主。有效使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等科学手段,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4)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和整改落实。

2.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2.1应急机制启动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评估,核定突发事件级别。Ⅰ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按规定报省政府和农业部,在统一指导下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Ⅲ级、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别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所在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

2.2.1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设置

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由省农业厅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厅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厅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包括厅办公室、政法处、计财处、科教处、经管处、产业处、质监处、驻厅监察室、省畜牧兽医局、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种植业局、省农技推广中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省农机局、省植保检疫局、省农药检定管理所、省种子管理站、省优农中心、厅外经办、省农业宣传中心、省农业信息中心。

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质监处,办公室主任由厅质监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设联系人。各设区市、县级农业部门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并设立日常办事机构,确定负责人、联系人。

2.2.2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负责对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审议批准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根据需要发布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向省政府、农业部等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指导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Ⅲ级、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3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事件发生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扩大;研究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省政府、农业部及时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完成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2.3.1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设置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包括事件调查组、事件处理组、技术专家组、舆情应对和信息发布组。本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事件的需要,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服从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2.3.2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1)事件调查组。调查突发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应急处置工作意见,评估突发事件影响,提出突发事件防范意见。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估检测数据,查找突发事件原因和评估突发事件发展趋势,预测突发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2)事件处置组。严格执行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应急处置方案,依法实施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督促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追踪源头。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技术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并对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舆情应对和信息发布组。收集、整理有关突发事件的舆情信息,分析掌握舆情和突发事件进展情况,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协调媒体,开展报道,做好舆论引导。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省农业厅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分析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作出预警。厅质监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厅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3.2突发事件报告

省农业厅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各设区市、县级农业部门要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贮藏、运输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

(3)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2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后,突发事件现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发生Ⅲ级、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厅。接到报告后,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厅相关业务单位对突发事件进行认真分析,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

(3)发生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农业部,并通报省食安办。

3.2.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农业部门应报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突发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突发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突发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突发事件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农业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突发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突发事件原因等。

(3)总结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农业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包括突发事件鉴定结论,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突发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2.4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报送省农业厅。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险情,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农业厅视情况向社会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2)通报方式。省农业厅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与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地农业部门沟通情况,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的农业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同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3)特殊通报。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省农业厅同时报告省政府、农业部。

3.3 事件评估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和资料,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突发事件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了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事件农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突发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3.4 级别核定

事发地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评估结果核定突发事件级别。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Ⅰ级响应。突发事件核定为Ⅰ级的,应急响应报请农业部批准并宣布启动实施;Ⅱ级响应。突发事件核定Ⅱ级的,在省政府统一指挥下,由省农业厅启动并组织实施应急响应,立即成立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Ⅲ级、Ⅳ级响应。突发事件核定为Ⅲ级、Ⅳ级的,由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的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1)响应的升级。当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突发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本级应急处置指挥部或上级有关部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对突发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经本级应急处置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指挥协调

(1)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Ⅱ级响应;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向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突发事件发生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突发事件的主体和当地农业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紧急处置方案,按照《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4响应终止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发地农业部门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事发地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通报处理结果。

5.2责任与奖惩

各级农业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追究责任建议。

省农业厅负责对整改和善后处理进行监督。

5.3总结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农业部门要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根据当地农业部门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措施。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省农业厅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6.2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根据事件等级必须由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或县级以上技术专家组承担。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受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3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单位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

6.4演习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6.5宣传培训

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处理组织实施技能和水平。重视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 附则

7.1预案制定与管理

本预案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根据全省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预案的变动,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7.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农科发〔2007〕28号)、《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浙农科发〔2008〕12号)同时废止。

 

8.附录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级与响应标准

事件等级

评估标准

响应级别

响应部门

Ⅰ级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及以上省份(含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国家和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2)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Ⅰ级响应

农业部

Ⅱ级

(1)事件危害严重,对2个及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和社会影响的;

(2)一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一起农产品中毒事件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Ⅱ级响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Ⅲ级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2个及以上县级行政区域,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Ⅲ级响应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

Ⅳ级

(1)事件造成严重损害健康后果的;

(2)一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员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Ⅳ级响应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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