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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化】浙江省突发性重大森林病虫害应急处置预案

2017-06-29 ABC安全

浙江省突发性重大森林病虫害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维护森林生态安全,及时控制和除治突发性重大森林病虫害,减轻灾害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预防和处置突发性重大森林病虫害,应遵循下列原则:

    1、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要把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提前介入、综合各种防治方法和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森林病虫害给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带来的损失。

    2、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要求,健全组织、规范程序、落实责任、明确职责。

    3、讲究科学,依法行政的原则。要积极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预防和应急处置要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相衔接,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4、加强协调、快速处置原则。应急处置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个方面。要保持各个层面的沟通和各相关部门的协调,确保政令畅通和信息传递快速准确。

    二、灾(疫)情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重大森林病虫害(以下简称重大病虫害),是指本土森林病虫害突然暴发成灾或从国(境)外新传入的外来有害生物事件、国家级(省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生事件。本预案所称林业有害生物,包括不利于森林、林木(包括竹类、果树、花卉、中药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病原微生物、昆虫、线虫、鼠(兔)和植物等。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危险性和造成损失程度,将重大病虫害划分为三级:

    Ⅰ级系指国(境)外新传入有害生物事件,或者新发生的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事件。如松材线虫病等病虫害传入非发生区事件。

    Ⅱ级系指连片成灾面积在10000亩以上的偶发性本土森林病虫害、省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生事件。如柳杉毛虫、竹蝗等森林病虫害为害面积达到上述数量事件。

    Ⅲ级系指成灾面积在15000亩以上、造成较大损失的常发性本土有害生物发生事件。如松毛虫、竹螟等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达到上述数量事件。

    三、应急处置体系

    (一)组建浙江省突发性重大森林病虫害应急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厅协调小组)。省厅协调小组由林业厅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浙江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及厅机关有关职能部门组成。

    省厅协调小组负责对全省突发性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协调相关市、县(市、区)开展应急防治工作。

    成立专家咨询小组,专家咨询小组由浙江大学、浙江林学院、中国林科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浙江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浙江省林业外来有害生物防治办公室)为全省突发性重大森林病虫害监测预警中心。

    (二)市、县林业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以当地森防检疫部门为主的相应的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突发性森林病虫害具体的调查、控制和除治工作。

    (三)县、镇乡一级林业部门要在原有森防队伍和林技员队伍的基础上组建相应的灾害救治队伍,承担在突发性病虫害发生时的紧急防治工作。

    四、预案的实施

    (一)省厅协调小组在接到市、县(市、区)森防检疫机构重大森林病虫害灾(疫)情报告后,立即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重大森林病虫害的,于2日内将采集标本送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鉴定,同时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要及时将情况报告省林业厅。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不能鉴定的,要立即指派专人送国家林业局指定的专门技术机构进行鉴定和确认。确认为重大森林病虫害的,省厅协调小组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确认为I、II级事件的,经组长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以及毗邻的省、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灾(疫)情报告。发生III级事件时,由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二)预案启动后,省厅协调小组应迅速组织专家进一步研究、商讨对策,制定紧急处理方案,必要时组织专家到灾害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进行业务培训。

    (三)省厅协调小组应做好指导、督促、协调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和开展防控工作。省监测预警中心应根据灾(疫)情防治需要,指导县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加强对灾(疫)情的监测和预报。

    1、发生Ⅰ级灾(疫)情事件时,发生地政府应及时依法封锁疫区,禁止调运任何可能传播有害生物的媒介材料,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同时要立即报请省政府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并由省政府协调交通、铁路、邮政、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积极予以配合。

    2、发生灾(疫)情时,发生地政府应与省厅应急协调小组和省级森防检疫机构密切联系,视灾(疫)情级别不同,组织实施紧急处置方案,并根据灾(疫)情防治需求,具体落实救灾人员、经费和交通工具,保证救灾设备药剂药械的供应。

    3、发生地森防检疫机构应对当年的控灾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灾(疫)情得到有效遏制时,应上报省厅协调小组,省厅协调小组检查合格后,宣布解除应急处置状态。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在建立起全省性的突发性重大森林病虫害应急处置体系的同时,市、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还应建立起严格的森林病虫害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以确保突发事件应急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2、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专、兼职测报员和乡镇护林员的作用,在灾害发生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全天候的踏查,密切注视病虫发生、发展情况。

    3、配备防治专业队,随时准备投入应急防治。

    (二)技术保障。在组成省级突发性重大森林病虫害专家组的同时,还要建立全省森防检疫队伍人才库,在灾情发生时,使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得到最有效、最及时的发挥。制定与灾(疫)情事件相关病虫害防治的一系列技术方案。

    (三)资金保障。发生I、II级灾害时,各发生地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争取应急防治所需经费,同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救灾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四)物资保障。建立省、市、县三级物资储备制度,省级重点配置飞防设施、测报、检疫中心实验室等设施;市、县级重点储备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等。

    (五)奖励和责任。对在应急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及时上报发生情况的;2、因不能及时发现灾(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3、组织领导不力、不履行应急防治责任、造成灾情扩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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