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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浙江】浙江省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

2017-06-29 ABC安全

浙江省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一一年十月修订

目 录

1、总则. 3

1.1编制目的. 3

1.2编制依据. 3

1.3适用范围. 3

1.4工作原则. 4

1.5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4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4

2.1应急组织体系. 4

2.2省质监局领导小组及职责. 5

2.3省质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6

2.4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及职责. 7

2.5相关部门职责. 7

2.6地方各级质监部门职责. 8

3、预防和预警机制. 8

3.1预防措施. 8

3.2预警行动. 10

4、应急响应. 11

4.1事故报告. 11

4.2分级响应程序. 12

4.3现场技术指导. 12

4.4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和要求. 13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5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15

5、事故调查处理. 15

5.1事故调查. 15

5.2事故处理. 16

6、信息发布. 16

7、保障措施. 16

7.1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16

7.2资金保障. 16

7.3技术储备与专家保障. 16

8、后期处置. 17

8.1善后处理. 17

8.2应急工作总结. 17

9、应急管理的培训教育和演练. 18

9.1培训教育. 18

9.2演练. 18

10、附则. 18

浙江省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科学、高效地组织实施全省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及其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编制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省部门应急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条例》、《规定》及《暂行办法》确定的特种设备较大事故(不含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者起重机械整体倾覆,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下同)、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工作。不适用于无法确定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与特种设备先后次序及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属于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事故。

1.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工作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5事故的定义、分级和界定

  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级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特种设备事故的定义和界定按照《规定》和《导则》执行。

1.5.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是指主要承压元件爆裂导致压力瞬时降到外界大气压力的情形。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局部或者其安全附件出现爆裂、爆管未造成设备本体重大损毁等导致特种设备压力瞬时降为大气压力的情形。

1.5.2“起重机械整体倾覆”是指起重机械整体倾覆后不经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无法恢复使用的情形。

1.5.3电梯滞留时间从接到求援信息开始计时;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从设备发生故障停止运行开始计时,至首名被困者安全脱困为止。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主要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组成。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各级政府专项预案规定,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其它社会力量主要包括当地人民政府、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消防、医疗、环境、气象、通讯、质监等相关保障部门和单位。

  省质监局作为政府应急组织体系的专业技术指导保障机构,在特种设备出现较大以上事故时,按照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相关安全生产事故专项预案和本预案的要求,参与指挥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2.2省质监局领导小组及职责

  在省政府领导下,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质监局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应急工作的专业技术处置和重大安全技术事项的决策建议。省质监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事故调查处理中心。

2.2.1省质监局领导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组长:由省质监局分管领导担任,主持领导小组工作。负责组织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发布全省性和区域性预警行动。

  副组长:由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担任,协助组长工作。负责提出事故调查处理、应急响应和预警行动的建议,并负责事故现场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工作。

  成员:由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监察室、稽查总队和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负责人组成。

2.2.2省质监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2.2.1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提出事故调查处理、应急、预警和对策措施的相关建议,按照领导小组的决定实施调查处理、应急组织和预警行动的指导协调工作,并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2.2.2省质监局办公室:负责向省政府上报较大以上事故信息、事故调查组组成和事故结案等工作。

2.2.2.3省质监局计划财务处:负责落实应急、预警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经费。

2.2.2.4省质监局监察室:参与监督事故应急工作,调查处理失职、渎职等行为。

2.2.2.5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负责组成各专业小组,包括锅炉技术专业小组、压力容器技术专业小组、压力管道专业小组、电梯技术专业小组、起重机械技术专业小组、游乐设施与客运索道技术专业小组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技术专业小组,对具体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2.2.6省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负责接收事故报告和行政处罚工作。

2.3省质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省质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省质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2.3.1组织建立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组建特种设备应急工作专家库。

2.3.2指导各地督促企业制定、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指导各地加强重点监控设备的安全监察,及时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预警建议;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应急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信息资源管理系统。

2.3.3负责落实省质监局领导小组的重大决定,并督查决定的执行情况;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

2.3.4组织事故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2.3.5办理省质监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4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及其职责

  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设在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由院长兼任主任。在省质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全省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原因分析、应急处置技术管理及预防、预测、预警风险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组织或参与全省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5相关部门职责

  卫生、教育、旅游、建设、交通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省安监、公安(消防)、经信、建设、交通、环保、电力、通信、卫生、民政、宣传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政府相关专项预案的规定,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协调、保障、监督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2.6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职责

  各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可比照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措施

3.1.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实行重点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

3.1.1.1发生事故后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3.1.1.2经检验判定为限定条件使用的特种设备;

3.1.1.3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3.1.1.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3.1.1.5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1.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并对包括重点监控设备在内的所有特种设备履行以下义务,防止发生特种设备事故。

3.1.2.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3.1.2.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1.2.3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本单位事故应急专项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3.1.2.4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达到100%;

3.1.2.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3.1.2.6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日常培训教育,确保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3.1.2.7按规定对重点监控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校验;

3.1.2.8落实必要的安全经费投入,确保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1.2.9经常性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定期对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1.3各级质监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指导基层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对本辖区或本行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

3.1.3.1基层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规定要求,切实有效地承担起辖区内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防止出现区域性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3.1.3.2卫生、教育、旅游、建设、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和履行本行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本行业特种设备安全基础工作,定期分析本行业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出现行业性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3.1.4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定期分析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情况,及时提出特种设备安全共性隐患、突出问题及其对策措施建议,防范共性隐患、突出问题的蔓延。

3.1.5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等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数据库,并监督相关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及时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3.1.6各级质监部门要运用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检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公共平台,定期监测、分析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准确、快捷、高效地收集可能导致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和区域性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采取挂牌督办、专项整治等措施,提请下级政府或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2 预警行动

3.2.1当发生以下事故时,应当开展全省性的预警行动。

3.2.1.1在全省范围内某类特种设备连续发生四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多起一般事故;

3.2.1.2在全省范围内连续发生客运索道或者游乐设施发生两起以上一般事故;

3.2.1.3其他可能引起全省性特种设备的灾害性事故。

3.2.2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开展区域性的预警行动。

3.2.2.1在某个区域(市、县、区,下同)某类特种设备连续发生三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多起一般事故;

3.2.2.2在某个区域发生两起以上客运索道、游乐设施一般事故;

3.2.2.3其他可能引起区域性特种设备的灾害性事故。

3.2.3预警行动由省局统一分布。预警行动的组织实施应当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地方政府制订预警行动方案,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取缔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防范事故重复发生。

4 应急响应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时,启动本预案;本预案与《浙江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浙江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浙江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省专项预案相衔接,当导致上述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启动的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特种设备时,启动本预案。

4.1事故报告

4.1.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县级质监、安监、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县级质监部门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核实有关情况,并依照《规定》和《暂行办法》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监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2分级响应程序

4.2.1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2.2事故发生地县级质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由局领导带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相关人员立即赶往出事地点,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和现场指导协调工作,及时采集现场各类信息和有关资料。

4.2.3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事发地市、县两级级质监部门应当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2.4发生特种设备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省、市、县三级质监部门启动相应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立即赶赴出事地点,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2.3当启动本预案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省质监局报省政府同意后,立即上报国家质检总局请求支援。

4.3现场技术指导主要内容

4.3.1根据现场应急工作的需要,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4.3.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4.3.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特种设备次生事故,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4.3.4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和有关企业配合、支援应急救援工作。

4.4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4.4.1质监部门现场处置工作

  各级质监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好下列工作:

4.4.1.1尽快对事故发生时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提出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进一步处置的方案。

4.4.1.2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事故状态的保护,严禁一切对事故现场的变动。

4.4.1.3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事故设备的类型和特性,提出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和中毒伤害。

4.4.1.4迅速对事故发生场所周围的其他特种设备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尽快确定这些特种设备是否有发生进一步事故的可能。

4.4.1.5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检验合格证)、作业人员证、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检验检测(含设备监督检验、安全附件检验校验)报告、维修保养记录、操作记录、巡查记录、安全监察指令书等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4.4.2质监部门应协助进行的现场处置工作

  各级质监部门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4.4.2.1对事故危害、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进行初始评估。

4.4.2.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4.2.3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4.2.4抢救受伤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4.4.2.5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4.4.2.6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事发地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5、事故调查处理

5.1事故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质监局或其委托的市级质监部门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对策措施和处理建议,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政府批复。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

5.2事故处理

  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由相关市局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督促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强化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行业、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防范同类事故发生。

6、信息发布

  省质监局是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保障措施

7.1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

  省质监局配备事故调查处理专用车辆,并为省事故调查处理中心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设立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应急装备和通交通工具。

7.2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保障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事故发生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协调解决。

  各级质监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保障必要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经费。

  7.3技术储备与专家保障

  7.3.1省质监局负责建立全省特种设备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指导企业建立和制订本企业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为防范事故发生提供技术支持。

  7.3.2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8、后期处置

8.1善后处理

8.1.1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需要对特种设备进行修理的,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负责实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8.1.2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8.2应急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分析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地提出工作措施和改进意见。

8.2.1市级质监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召开相关单位参加的事故现场分析会,督促相关单位切实吸取事故教训。

8.2.2县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和《暂行办法》的要求,做好事故发生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

8.2.3省质监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根据特种设备的事故情况、技术特点和其他情况适时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提请总局进行制定或者修订安全技术规范。

9、应急管理的培训教育和演练

9.1培训教育

  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素质,增强从业人员的事故应急意识,提高预防、自救、互救能力。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和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9.2演练

  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有关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不同类别、规模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联合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的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演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0、附则

10.1本预案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10.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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